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實現無縫隙對接,理順部門監管職責,根據依法行政、服務民生、提高效率、維護穩定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如下:
一、部分監管領域的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小作坊的監督管理,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超市、商場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的現做現賣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
(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在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不定點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包括早、夜市等)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
食品攤販噪聲擾民、油煙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亂潑亂倒、損毀綠地、行道樹等破壞公共設施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綜合執法部門負責。
(三)“小飯桌”的監督管理
以委托、協議等形式,為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的日常監督管理,由教育部門負責。
(四)中央廚房和甜品店的監督管理
中央廚房的監督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銷售冰激凌、奶茶、可樂、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甜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
對其他與中央廚房和甜品站屬于同類情況的,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五)“豆芽菜”的監督管理
“豆芽菜”生產加工監督管理由質監部門負責。
“豆芽菜”銷售監督管理由工商部門負責。
以上部分領域的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實施辦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預期公布的時間應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各縣市區政府屬地管理職責
(一)各縣市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根據地方政府對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實行食品安全監管行政首長負責制。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落實責任,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協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強目標責任管理。各地要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簽署的食品安全責任書的要求,將食品安全監管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實行目標考核“一票否決”。
(三)嚴防出現監管縫隙。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能分工比較模糊的監管領域,以及本通知未涉及和新出現的事項,各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協調并明確具體監管部門,報市食安辦備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明確職能的意見應予支持。
(四)鼓勵各地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鼓勵和引導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積極發展和支持企業規模化生產和經營。
本通知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