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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政府令[2005]第5號)

   2019-08-05 494
核心提示:《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2005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長二○○五年三月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2005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內容。
 
    本規定所稱政府機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第三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應當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研究、協調和推進工作。
 
    第六條各政府機關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目錄;
 
    (三)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保管、維護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機關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政府機關應當將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第二章公開范圍
 
    第七條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關的政府信息,均應當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有前款(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后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政府機關可以決定公開。
 
    第八條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政府機關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審查后,向社會公布。
 
    政府機關應當逐步編制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政府信息目錄應當適時調整和更新。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規定,要求政府機關公開其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依申請公開。
 
    第十一條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策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三章公開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采取相對固定的、便于公眾獲取的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或者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二)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體;
 
    (三)政府門戶網站;
 
    (四)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
 
    (六)新聞發布會;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適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政府信息,有條件的政府機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后10日內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公開的,公開時間不得遲于信息生成后30日。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政府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掌握該信息的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或者口頭向有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請??陬^申請的,政府機關應當作好記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政府機關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向政府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并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等。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政府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
 
    政府機關答復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當場提供的,應當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自答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不予提供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七條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于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二)、(三)項規定的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向政府機關承諾同意公開的外,政府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可以要求政府機關予以更改。政府機關應當及時更改;不予更改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政府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政府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對閱讀有障礙的殘疾申請人,政府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者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復制、打印等服務的,政府機關應當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政府機關可以采取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政府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第二十三條政府信息免費向社會公開。政府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間接提供。
 
    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政府機關依申請以郵寄、遞送、復制、打印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郵寄、遞送、復制、打印等成本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人因經濟條件困難,經本人申請、政府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免除費用。
 
    第二十五條政府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政府機關及時公開,并可以向有關監督機關投訴。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法地開發、利用依法獲得的政府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時公開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調整、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四)對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更正與申請人自身相關的信息的;
 
    (六)對答復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的;
 
    (七)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八)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政府機關違反規定收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物價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標簽: 法人 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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