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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市監質〔2019〕256號)

   2020-11-30 303
核心提示: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湖南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局第33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湖南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局第33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湖南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消費品召回工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缺陷消費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農藥制品、煙草制品、煙花爆竹、城市軌道車輛、鐵路專用設備、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特種設備、軍用產品、政府特殊監管的產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規定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設立缺陷產品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本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收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信用監督、網絡交易監督、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稽查、網絡輿情和衛生健康、教育等其他單位提供的涉及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三)發現本省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依法對本省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開展缺陷調查;
 
    (四)發現外省生產的消費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及境外實施召回的,及時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組織對本省缺陷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協調查處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第五條  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收集匯總并及時逐級上報本轄區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
 
    (二)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配合開展缺陷消費品調查,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  省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承擔本省缺陷消費品信息收集匯總、綜合分析、技術分析、缺陷技術會商、缺陷調查、召回計劃形式評估和召回效果評估等技術工作;
 
    (二)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工作,負責技術專家庫建設與動態管理;
 
    (三)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宣傳、培訓及消費者安全教育。
 
    第三章 生產者及其他經營者主體責任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安全負責,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八條  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
 
    第九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或在境外實施召回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信息收集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監督抽查、舉報投訴、網絡監測、傷害信息和風險監測等方式,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者名稱、消費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問題描述、涉及數量等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網址、電話等消費品缺陷線索報告途徑。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報涉及消費品缺陷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缺陷調查與認定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省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并告知其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產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并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或者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組織缺陷調查,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五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材料,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缺陷認定,并將結果通知生產者。
 
    第十六條 生產者既不按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六章  召回實施
 
    第十七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警示消費者,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 生產者實施召回時應按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其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通過國家消費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企業各類消費品召回信息向社會公示。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費品范圍、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式;
 
    (二)具體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負責機構、聯系方式、進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其門店、網站等經營場所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
 
    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報告,并在完成召回計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其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召回記錄,召回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生產者召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的,應當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第二十二條 參與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對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查處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結果應及時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省性影響的違反消費品召回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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