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和本市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相關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聯系人:生態環境執法與應急處 姚有為
電 話:23115679
傳 真:22061305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13日
上海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環辦執法〔2019〕42號)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辦發〔2019〕15號)要求,規范本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行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生態環境執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和上海市政府關于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有關要求,聚焦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大關鍵環節,著力推動形成全市統一、責任明晰、制度完善、程序規范、透明公正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細化制定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推進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清單和工作進度表,梳理形成科學合理的“三項制度”規范體系架構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2020年本市生態環境執法系統基本建成制度完備、運轉有序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行政執法規范體系并全面實施,生態環境執法規范性和執法效能明顯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按照“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合法、準確、及時地公示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信息應在政務網站公開,鼓勵充分利用“兩微”平臺、新聞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渠道公開,做到高效便民。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應作適當處理后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予以更正。
行政執法公示應逐步與“一網通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權責清單公示、“雙隨機”抽查事項等實現信息共享,通過上海市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公示平臺”,由市司法局建設)集中統一進行公示。
1. 強化事前公開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1)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范性文件;
(2)本部門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執法人員等信息;
(3)本部門行政執法流程,包括行政許可辦事指南、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流程、對本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
(4)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5)“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細則;
(6)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權力和責任清單;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2. 規范事中公示
(1)執法全過程公示執法身份。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送達執法文書、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并按規定著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
(2)做好告知說明。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特別是救濟的權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予以記錄。
(3)明示政務服務崗位信息。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窗口應設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的照片、姓名、職務、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以及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途徑等信息。
3. 加強事后公開
(1)及時公開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規定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公開,并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2)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與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依法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臺上的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3)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和報送制度。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歸集本市生態環境系統執法數據,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集中在公示平臺上公開。
(4)拓展應用環境信息。拓展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用范圍,按照對生態環境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聯合懲戒的要求,向相關單位提供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推動部門和區域聯合懲戒。
(二)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按照“合法、客觀、規范、公正”的原則,根據不同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情況、執法環節,通過合法、恰當、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按規范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規范記錄內容
(1)文字記錄。將行政執法文書作為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執法活動全過程及內部審批全流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統一使用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行政執法文書模板。文字記錄應做到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2)音像記錄。做好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的銜接工作,對查封扣押、限產停產或者經政府批準的停業關閉等涉及重大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使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不進行音像記錄。因查處違法行為,需要進行隱蔽錄音錄像的,應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妥善保管儲存
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管理規定形成案卷歸檔保存,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內的音像資料,應編號并備注攝錄內容,不得故意毀損、擅自修改刪除或者剪輯拼接。音頻資料應視情況備注對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對話內容。
3. 加強制度建設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本部門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明確設備配備、使用規范、適用范圍、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等要求,強化對全過程記錄的剛性約束。
4. 提升信息化水平
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大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環境執法平臺、“互聯網+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大數據系統的建設和對接,健全移動執法系統管理制度,繼續推進移動執法系統建設,規范移動執法系統使用,進一步發揮移動執法系統作用。
鼓勵行政執法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建立、完善線上工作系統,逐步建立、完善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功能,探索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信息化和規范化水平。
(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1. 明確審核機構
承擔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為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內設機構。鼓勵采取聘用制方式,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2. 明確審核范圍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根據本部門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具體情況,結合違法行為種類、所涉領域、執法層級、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都應進行法制審核。
3. 明確審核內容
審核內容重點包括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使用、自由裁量權運用等。法制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后,應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問題,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及時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法制審核機構審核。
4. 明確審核責任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確定本部門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建立健全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四、組織保障
(一)高度重視
“三項制度”的貫徹實施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重要意義,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按要求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規范,并開展“三項制度”專題學習培訓,全面推進落實“三項制度”。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注重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各項制度的統籌推進,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加大裝備保障力度,結合執法實際,將生態環境執法裝備需求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要保障執法人員待遇,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建立和實施人身意外傷害和工傷保險制度,落實國家撫恤政策。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健全各類執法培訓制度。
(二)工作機制
“三項制度”所涉范圍涵蓋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各個方面,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涉及行政執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各個階段,與多個部門的職責相關,內容多、時間緊、任務重,由市生態環境局成立專項工作組統籌推進該項工作。
專項工作組由分管副局長擔任組長;局執法處為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任務分解和統籌推進;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為支撐部門,落實專門部門和人員協助執法處開展工作;局辦公室、法規處、生態處、水處、海洋處、大氣處、土壤處、輻射處、環評處、監測處、市環境監測中心、市輻射環境監督站、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環保信息中心等為工作組成員,按職責完成相關任務;各區生態環境局及相關單位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推進實施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細化落實,及時推進“三項制度”配套制度、規范及相關文件的制定工作并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系統“三項制度”的指導和推進落實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管理、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以及行政執法考核監督等制度,對行政執法單位“三項制度”推進落實進行監督考核。其中,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評估由執法處會執法總隊組織開展;其他相關工作的落實情況,由相關處室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考核。同時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強化督促檢查,鼓勵先進、鞭策落后,對工作開展不力的督促整改。
根據國家和本市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相關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聯系人:生態環境執法與應急處 姚有為
電 話:23115679
傳 真:22061305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13日
上海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環辦執法〔2019〕42號)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辦發〔2019〕15號)要求,規范本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行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生態環境執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和上海市政府關于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有關要求,聚焦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大關鍵環節,著力推動形成全市統一、責任明晰、制度完善、程序規范、透明公正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細化制定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推進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清單和工作進度表,梳理形成科學合理的“三項制度”規范體系架構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2020年本市生態環境執法系統基本建成制度完備、運轉有序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行政執法規范體系并全面實施,生態環境執法規范性和執法效能明顯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按照“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合法、準確、及時地公示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信息應在政務網站公開,鼓勵充分利用“兩微”平臺、新聞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渠道公開,做到高效便民。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應作適當處理后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予以更正。
行政執法公示應逐步與“一網通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權責清單公示、“雙隨機”抽查事項等實現信息共享,通過上海市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公示平臺”,由市司法局建設)集中統一進行公示。
1. 強化事前公開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1)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規范性文件;
(2)本部門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執法人員等信息;
(3)本部門行政執法流程,包括行政許可辦事指南、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流程、對本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
(4)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5)“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細則;
(6)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權力和責任清單;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2. 規范事中公示
(1)執法全過程公示執法身份。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送達執法文書、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并按規定著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
(2)做好告知說明。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特別是救濟的權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予以記錄。
(3)明示政務服務崗位信息。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窗口應設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的照片、姓名、職務、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以及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途徑等信息。
3. 加強事后公開
(1)及時公開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規定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公開,并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2)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與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依法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臺上的公開期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3)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和報送制度。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歸集本市生態環境系統執法數據,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集中在公示平臺上公開。
(4)拓展應用環境信息。拓展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用范圍,按照對生態環境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聯合懲戒的要求,向相關單位提供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推動部門和區域聯合懲戒。
(二)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按照“合法、客觀、規范、公正”的原則,根據不同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情況、執法環節,通過合法、恰當、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按規范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規范記錄內容
(1)文字記錄。將行政執法文書作為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執法活動全過程及內部審批全流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統一使用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行政執法文書模板。文字記錄應做到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2)音像記錄。做好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的銜接工作,對查封扣押、限產停產或者經政府批準的停業關閉等涉及重大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使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不進行音像記錄。因查處違法行為,需要進行隱蔽錄音錄像的,應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妥善保管儲存
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管理規定形成案卷歸檔保存,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內的音像資料,應編號并備注攝錄內容,不得故意毀損、擅自修改刪除或者剪輯拼接。音頻資料應視情況備注對話人員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對話內容。
3. 加強制度建設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本部門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明確設備配備、使用規范、適用范圍、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等要求,強化對全過程記錄的剛性約束。
4. 提升信息化水平
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大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環境執法平臺、“互聯網+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大數據系統的建設和對接,健全移動執法系統管理制度,繼續推進移動執法系統建設,規范移動執法系統使用,進一步發揮移動執法系統作用。
鼓勵行政執法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建立、完善線上工作系統,逐步建立、完善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功能,探索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信息化和規范化水平。
(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1. 明確審核機構
承擔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為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內設機構。鼓勵采取聘用制方式,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2. 明確審核范圍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根據本部門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具體情況,結合違法行為種類、所涉領域、執法層級、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制定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都應進行法制審核。
3. 明確審核內容
審核內容重點包括執法主體、管轄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使用、自由裁量權運用等。法制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后,應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問題,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及時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法制審核機構審核。
4. 明確審核責任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確定本部門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建立健全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四、組織保障
(一)高度重視
“三項制度”的貫徹實施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重要意義,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按要求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規范,并開展“三項制度”專題學習培訓,全面推進落實“三項制度”。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注重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各項制度的統籌推進,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加大裝備保障力度,結合執法實際,將生態環境執法裝備需求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要保障執法人員待遇,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建立和實施人身意外傷害和工傷保險制度,落實國家撫恤政策。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健全各類執法培訓制度。
(二)工作機制
“三項制度”所涉范圍涵蓋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各個方面,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涉及行政執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各個階段,與多個部門的職責相關,內容多、時間緊、任務重,由市生態環境局成立專項工作組統籌推進該項工作。
專項工作組由分管副局長擔任組長;局執法處為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任務分解和統籌推進;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為支撐部門,落實專門部門和人員協助執法處開展工作;局辦公室、法規處、生態處、水處、海洋處、大氣處、土壤處、輻射處、環評處、監測處、市環境監測中心、市輻射環境監督站、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環保信息中心等為工作組成員,按職責完成相關任務;各區生態環境局及相關單位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推進實施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細化落實,及時推進“三項制度”配套制度、規范及相關文件的制定工作并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系統“三項制度”的指導和推進落實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管理、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以及行政執法考核監督等制度,對行政執法單位“三項制度”推進落實進行監督考核。其中,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評估由執法處會執法總隊組織開展;其他相關工作的落實情況,由相關處室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考核。同時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強化督促檢查,鼓勵先進、鞭策落后,對工作開展不力的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