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我省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特別是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及相關活動,遵循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生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研究、社會價值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水生野生動物制品,是指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研究、社會價值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等)、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并與市場監督、公安、環保、水務、林業、海關、動檢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市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監管責任,縣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市、縣農業(漁業)、市場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省級主管部門要求,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水生野生動物及棲息地保護
第四條 按照分級分類保護原則,對我省的國際瀕危物種施氏鱘、達氏鰉實行重點保護,禁止一切商業捕撈;對雷氏七鰓鰻、哲羅鮭、細鱗鮭、烏蘇里白鮭、黑龍江茴魚、懷頭鯰、珠星三塊魚、三塊魚等其它瀕危魚類強化棲息地保護;對大麻哈魚、馬蘇大麻哈魚、細鱗大麻哈魚、江鱈、細鱗鲴、鱖、蒙古鲌、翹嘴鲌、唇?、黑斑狗魚、魴、三角帆蚌、褶紋冠蚌等物種,嚴格執行最低采捕標準;對捕獲的具有繁殖能力的大型及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魚類,鼓勵漁民進行放生或由當地人民政府收購,用于人工繁殖和科學研究。
第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捕捉、馴養、收購、運輸、攜帶、出售野生施氏鱘、達氏鰉。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特殊情況,經特許審批需要捕撈的,必須按照批準的作業水域、作業漁具及捕撈量限額進行捕撈,并實行捕撈日志制度;對經營利用人工繁育的鱘鰉魚及其制品的,必須依法辦理《經營利用證》,建立可追溯制度,確保來源清楚、用途合法。
加強種質資源保護。施氏鱘、達氏鰉主要分布地的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保護規劃和措施,嚴格按照施氏鱘、達氏鰉種質標準建立原種場,收集、保護、養殖原產于黑龍江的野生優質施氏鱘、達氏鰉,保證種質純正,在施氏鱘、達氏鰉的主要生息繁衍水域劃定保護區。
繁育施氏鱘、達氏鰉苗種必須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苗種繁育應遵守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其親本必須為原種或子一代。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未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開展施氏鱘、達氏鰉增殖放流活動。
加強救護救治處置。在撫遠、同江、蘿北、遜克等地規劃建設或升級改造施氏鱘、達氏鰉救護站,并配備必要的專業救護人員,負責傷病施氏鱘、達氏鰉的救護、醫治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省級救護專家組,制定救護救治技術規范及應急救治預案。施氏鱘、達氏鰉主要分布地的縣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捕撈漁船集中停靠點、主要灘地、保護區等設立宣傳牌,公布舉報電話,發現受傷施氏鱘、達氏鰉或漁民誤捕,及時實施有效救護救治。漁民誤捕施氏鱘、達氏鰉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生。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或者因誤入港灣、河汊而被困的施氏鱘、達氏鰉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采取應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施氏鱘、達氏鰉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已經死亡的,應當交由當地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科研單位開展施氏鱘、達氏鰉等重要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并探索運用衛星遙感等技術,進一步完善施氏鱘、達氏鰉等重要水生野生動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棲息地的信息檔案,為有效保護和管理水生野生動物提供科技支撐。
第六條 禁止在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爆破等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當地政府健全完善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機構,保障維護經費,推進規范化建設,積極推進保護區成立之前已有漁民退捕上岸、轉產轉業工作。保護區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保護區以外的重要棲息地調查評估,并聯合水務、環保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積極開展水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提高和改善魚類“三場一通道”的生態環境,使棲息地功能得到有效恢復。
第七條 嚴格執行捕撈漁具準用目錄,禁止毒魚、炸魚、電魚及使用大鉤(快鉤、滾鉤)、密眼箔、土梁子、須籠、魚叉、魚罩、魚鷹等嚴重損害漁業資源的漁具、漁法。在自然水域,張網的上網和下網距離不得少于500米;明水拉網(含鐵腳子網、兜網)的每個網灘不得超過4趟網;淌網(含三層、單層淌網)每1500米趟子不得超過六趟網;游動漁具必須在劃定水域內作業。在自然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各種網具的網眼閉攏后的長度(不含網結,下同)不得小于10厘米;捕撈自然小型成魚的各種網具的網眼閉攏后的長度限制在2.6厘米至4厘米之間。
第八條 嚴格執行最低采捕標準。翹嘴鲌、哲羅鮭、細鱗鮭、黑斑狗魚、青魚、草魚、鰱、鳙、懷頭鲇、鲇、烏鱧、鳡魚的最低采捕標準為33厘米;鱖、鯉、魴、烏蘇里白鮭為25厘米;江鱈、鳊、蒙古鲌、紅鰭原鲌、唇?、細鱗鲴為19厘米;鯽、花?、瓦氏雅羅魚為15厘米;大麻哈魚50厘米;馬蘇大麻哈魚15厘米;駝背大麻哈魚43厘米;灘頭雅羅魚25厘米;鱉(以背甲最長部分測量)16.5厘米;日本絨螯蟹(以蟹殼最長部分測量)5厘米;褶紋冠蚌、背角無齒蚌、三角帆蚌(以蚌殼最長部分測量)均為13.2厘米。其它經濟幼魚,每網次重量不超過5%。
第九條 嚴格執行禁漁制度,自然水域的禁漁期:黑龍江、烏蘇里江干流水域為55天,分別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興凱湖水域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綏芬河的新立船口至瑚布河的下水磨水域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綏芬河的其它水域為37天,自5月25日 至6月30日;其它自然水域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
常年禁漁區:呼瑪河、遜別拉河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自然水域;松花江下游,從女兒姑小河下口(紅江口)左岸起至松花江與黑龍江匯合口范圍內的主、支流水域,從匯合口左右岸起(按松花江下游航道693.6公里處,水位高程49米時計算),向黑龍江干流上下游各延伸2.5公里的我國水域;撓力河的東安梁子箔口至撓力河與烏蘇里江匯合口,從匯合口左右岸起,向烏蘇里江干流上下游各延伸一公里的我國水域;黑龍江干流蘿北縣境內大崗網灘,從抽水站至肇興碼頭的我國水域;其它自然水域的禁漁區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劃定。
第十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基地建設,規范增殖放流物種、規格、規模及水域范圍。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增殖放流技術標準和規程,完善增殖計劃申報審批、增殖苗種檢驗檢疫和放流過程監控制度,引導社會各界規范開展增殖放流、放生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增強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意識,提高社會各界的關注度、認知度和參與度,營造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和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縣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運用微信、短信等手段,向漁民推送禁漁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廣大漁民群眾守法作業的自覺性。
第十二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保護管理和技術培訓,聯合相關部門建立激勵機制,吸引和培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研究的科技創新人才,組建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梯隊。
第三章 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經營利用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舉報獎勵機制,設立舉報獎勵基金,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鼓勵社會監督。對舉報查實的案件,給予獎勵,提高社會群眾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辦理《經營利用許可證》申請。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實行標識管理的水生野生動物物種,必須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對列入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無需再辦理經營利用許可證。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十七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報經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十八條 從境外引進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報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遺棄或隨意放生水生野生動物。需要將水生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的行為,應在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水生野生動物,造成被放生動物死亡,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水生野生動物執法監管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漁業)、市場監督、公安、環保、水務、林業等部門,應當建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相互通報有關行政許可和執法檢查信息,及時移交和協助處理違法案件,對非法捕捉、加工、販賣水生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與市場監督部門協作,把進入市場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和網具監管納入工作重點,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取締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界江(河、湖)從事捕魚作業的人員,必須在主航道我國一側作業,遵守對魚類品種和繁殖期的保護規定,禁止使用電擊、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魚類資源的捕撈方法。
邊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邊防委成員單位對邊境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綜合整治,將邊境水域漁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實行縣、鄉、村“三長”管邊責任制。
邊境地區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漁船集中停泊、專人看管、進出停泊點登記制度,并嚴格執行晝捕夜停有關規定,起止時間以日出日落為準。
對越界捕撈的漁民,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經省邊防委、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核實,依據有關規定,取締其捕撈作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培訓力度,嚴格落實漁業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能力。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漁政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我省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特別是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及相關活動,遵循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生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研究、社會價值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水生野生動物制品,是指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研究、社會價值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等)、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并與市場監督、公安、環保、水務、林業、海關、動檢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市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監管責任,縣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市、縣農業(漁業)、市場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省級主管部門要求,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水生野生動物及棲息地保護
第四條 按照分級分類保護原則,對我省的國際瀕危物種施氏鱘、達氏鰉實行重點保護,禁止一切商業捕撈;對雷氏七鰓鰻、哲羅鮭、細鱗鮭、烏蘇里白鮭、黑龍江茴魚、懷頭鯰、珠星三塊魚、三塊魚等其它瀕危魚類強化棲息地保護;對大麻哈魚、馬蘇大麻哈魚、細鱗大麻哈魚、江鱈、細鱗鲴、鱖、蒙古鲌、翹嘴鲌、唇?、黑斑狗魚、魴、三角帆蚌、褶紋冠蚌等物種,嚴格執行最低采捕標準;對捕獲的具有繁殖能力的大型及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魚類,鼓勵漁民進行放生或由當地人民政府收購,用于人工繁殖和科學研究。
第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捕捉、馴養、收購、運輸、攜帶、出售野生施氏鱘、達氏鰉。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特殊情況,經特許審批需要捕撈的,必須按照批準的作業水域、作業漁具及捕撈量限額進行捕撈,并實行捕撈日志制度;對經營利用人工繁育的鱘鰉魚及其制品的,必須依法辦理《經營利用證》,建立可追溯制度,確保來源清楚、用途合法。
加強種質資源保護。施氏鱘、達氏鰉主要分布地的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保護規劃和措施,嚴格按照施氏鱘、達氏鰉種質標準建立原種場,收集、保護、養殖原產于黑龍江的野生優質施氏鱘、達氏鰉,保證種質純正,在施氏鱘、達氏鰉的主要生息繁衍水域劃定保護區。
繁育施氏鱘、達氏鰉苗種必須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苗種繁育應遵守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其親本必須為原種或子一代。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未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開展施氏鱘、達氏鰉增殖放流活動。
加強救護救治處置。在撫遠、同江、蘿北、遜克等地規劃建設或升級改造施氏鱘、達氏鰉救護站,并配備必要的專業救護人員,負責傷病施氏鱘、達氏鰉的救護、醫治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省級救護專家組,制定救護救治技術規范及應急救治預案。施氏鱘、達氏鰉主要分布地的縣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捕撈漁船集中停靠點、主要灘地、保護區等設立宣傳牌,公布舉報電話,發現受傷施氏鱘、達氏鰉或漁民誤捕,及時實施有效救護救治。漁民誤捕施氏鱘、達氏鰉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生。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或者因誤入港灣、河汊而被困的施氏鱘、達氏鰉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采取應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施氏鱘、達氏鰉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已經死亡的,應當交由當地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科研單位開展施氏鱘、達氏鰉等重要水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并探索運用衛星遙感等技術,進一步完善施氏鱘、達氏鰉等重要水生野生動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棲息地的信息檔案,為有效保護和管理水生野生動物提供科技支撐。
第六條 禁止在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爆破等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當地政府健全完善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機構,保障維護經費,推進規范化建設,積極推進保護區成立之前已有漁民退捕上岸、轉產轉業工作。保護區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展保護區以外的重要棲息地調查評估,并聯合水務、環保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積極開展水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提高和改善魚類“三場一通道”的生態環境,使棲息地功能得到有效恢復。
第七條 嚴格執行捕撈漁具準用目錄,禁止毒魚、炸魚、電魚及使用大鉤(快鉤、滾鉤)、密眼箔、土梁子、須籠、魚叉、魚罩、魚鷹等嚴重損害漁業資源的漁具、漁法。在自然水域,張網的上網和下網距離不得少于500米;明水拉網(含鐵腳子網、兜網)的每個網灘不得超過4趟網;淌網(含三層、單層淌網)每1500米趟子不得超過六趟網;游動漁具必須在劃定水域內作業。在自然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各種網具的網眼閉攏后的長度(不含網結,下同)不得小于10厘米;捕撈自然小型成魚的各種網具的網眼閉攏后的長度限制在2.6厘米至4厘米之間。
第八條 嚴格執行最低采捕標準。翹嘴鲌、哲羅鮭、細鱗鮭、黑斑狗魚、青魚、草魚、鰱、鳙、懷頭鲇、鲇、烏鱧、鳡魚的最低采捕標準為33厘米;鱖、鯉、魴、烏蘇里白鮭為25厘米;江鱈、鳊、蒙古鲌、紅鰭原鲌、唇?、細鱗鲴為19厘米;鯽、花?、瓦氏雅羅魚為15厘米;大麻哈魚50厘米;馬蘇大麻哈魚15厘米;駝背大麻哈魚43厘米;灘頭雅羅魚25厘米;鱉(以背甲最長部分測量)16.5厘米;日本絨螯蟹(以蟹殼最長部分測量)5厘米;褶紋冠蚌、背角無齒蚌、三角帆蚌(以蚌殼最長部分測量)均為13.2厘米。其它經濟幼魚,每網次重量不超過5%。
第九條 嚴格執行禁漁制度,自然水域的禁漁期:黑龍江、烏蘇里江干流水域為55天,分別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興凱湖水域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綏芬河的新立船口至瑚布河的下水磨水域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綏芬河的其它水域為37天,自5月25日 至6月30日;其它自然水域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
常年禁漁區:呼瑪河、遜別拉河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自然水域;松花江下游,從女兒姑小河下口(紅江口)左岸起至松花江與黑龍江匯合口范圍內的主、支流水域,從匯合口左右岸起(按松花江下游航道693.6公里處,水位高程49米時計算),向黑龍江干流上下游各延伸2.5公里的我國水域;撓力河的東安梁子箔口至撓力河與烏蘇里江匯合口,從匯合口左右岸起,向烏蘇里江干流上下游各延伸一公里的我國水域;黑龍江干流蘿北縣境內大崗網灘,從抽水站至肇興碼頭的我國水域;其它自然水域的禁漁區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劃定。
第十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基地建設,規范增殖放流物種、規格、規模及水域范圍。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增殖放流技術標準和規程,完善增殖計劃申報審批、增殖苗種檢驗檢疫和放流過程監控制度,引導社會各界規范開展增殖放流、放生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增強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意識,提高社會各界的關注度、認知度和參與度,營造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和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縣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運用微信、短信等手段,向漁民推送禁漁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廣大漁民群眾守法作業的自覺性。
第十二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保護管理和技術培訓,聯合相關部門建立激勵機制,吸引和培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研究的科技創新人才,組建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梯隊。
第三章 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經營利用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舉報獎勵機制,設立舉報獎勵基金,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鼓勵社會監督。對舉報查實的案件,給予獎勵,提高社會群眾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辦理《經營利用許可證》申請。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實行標識管理的水生野生動物物種,必須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對列入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無需再辦理經營利用許可證。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十七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報經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十八條 從境外引進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報國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遺棄或隨意放生水生野生動物。需要將水生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的行為,應在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水生野生動物,造成被放生動物死亡,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水生野生動物執法監管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漁業)、市場監督、公安、環保、水務、林業等部門,應當建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相互通報有關行政許可和執法檢查信息,及時移交和協助處理違法案件,對非法捕捉、加工、販賣水生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與市場監督部門協作,把進入市場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和網具監管納入工作重點,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取締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界江(河、湖)從事捕魚作業的人員,必須在主航道我國一側作業,遵守對魚類品種和繁殖期的保護規定,禁止使用電擊、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魚類資源的捕撈方法。
邊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邊防委成員單位對邊境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綜合整治,將邊境水域漁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實行縣、鄉、村“三長”管邊責任制。
邊境地區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漁船集中停泊、專人看管、進出停泊點登記制度,并嚴格執行晝捕夜停有關規定,起止時間以日出日落為準。
對越界捕撈的漁民,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經省邊防委、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核實,依據有關規定,取締其捕撈作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培訓力度,嚴格落實漁業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能力。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漁政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