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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魯政發〔2019〕5號)

   2019-02-27 369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要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統稱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按照《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省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我省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省政府規章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設區的市以下各級行政機關承擔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省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需要制定、修改、廢止省政府規章,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序送請省司法廳審查后,報省政府審議批準。
 
  四、實施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需要修改或者廢止政策性文件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以及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的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地區: 山東
標簽: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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