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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本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2020-11-17 777
核心提示:(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
    (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備案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加強行政監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送其從事特定活動的有關材料,并將報送材料存檔備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備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備案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備案的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六條 擬對行政備案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規定行政備案的事項、實施機關、程序、期限、需要報送的材料和報送形式。
 
    行政備案報送材料應當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關材料替代,不得要求報送與備案事項無關的材料和通過信息共享機制能夠獲取的材料。
 
    第七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備案,不得以行政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包括實施行政備案的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備案。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民原則,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備案。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事業組織和受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九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將行政備案的事項、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報送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備案示范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網站以及本市相關網絡公示平臺公示。
 
    備案報送人要求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行政備案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規定期限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備案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報送文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向備案報送人免費提供行政備案報送文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二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報送材料進行核對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送事項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或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備案報送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行政備案機關的,應當告知備案報送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二)報送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該允許備案報送人當場更正,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需補正的有關材料,備案報送人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可以參照本款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備案報送人以現場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書面回執;備案報送人以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備案報送人。
 
    第十三條 備案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的,備案報送人應當依法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原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需要掌握行政備案相關情況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提供。
 
    行政備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備案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備案事項,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及時對備案材料進行統計、存檔和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開展后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備案事項進行后續檢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依法進行。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調閱備案報送人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適當實施行政備案事項的活動,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報送行政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備案實施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送備案的;
 
    (三)備案報送人未履行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予以接受的;
 
    (三)不在辦公場所、網站以及本市相關網絡平臺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四)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明知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而予以接受或者事后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擅自收費的;
 
    (七)未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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