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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2019-10-23 850
核心提示:(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
    (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管理,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按照事權劃分,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依法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國際信息交流和國際合作。
 
    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等國家管理的國家公園,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
 
    每年五月第二周為黑龍江省愛鳥周,十月為黑龍江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從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活動成績顯著的;
 
    (二)制止或者舉報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行為,有重要貢獻的;
 
    (三)在野生動物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四)其他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八條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網站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技術、工程技術、監視監測等措施,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
 
    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生態修復方案,逐步恢復、改善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
 
    單位和個人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域內開展植樹造林活動,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除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煉山等破壞已有植被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整地方式。
 
    第十條 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調查、監測、評估結果,經科學論證,編制陸生野生動物生態廊道建設規劃,落實棲息地保護措施,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和遷徙活動。陸生野生動物生態廊道建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市、縣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暢通水生野生動物洄游通道,為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繁殖、索餌和越冬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以及候鳥主要遷徙通道、遷徙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合理設置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預測、預報工作。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預案,共同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邊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處理等防控工作,防止野生動物疫情傳入和傳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建設。
 
    市、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收容救護工作,需要跨行政區域的,雙方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協商和配合。必要時,其共同的上一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協調,或者直接組織開展收容救護工作。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按照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收容救護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助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動物園應當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等需要救護的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救助或者將野生動物送交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費由當地財政部門核準撥付。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野生動物救助電話,以及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設置警示牌、修建必要防護設施、發放宣傳手冊、組織防護技術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因保護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十四條 以野生動物為主要內容的旅游、觀賞、攝影、攝像等活動,應當依法進行。組織者和參與者不得有制造高分貝噪聲、高震動、閃爍射燈、驅趕、隨意投食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不得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第十五條 因科學研究、調查監測、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種群調控、人工繁育等情形,需要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取得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分布、種群數量和結構等情況提出,經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狩獵證,應當向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實施獵捕方案,包括獵捕目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期限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放狩獵證:
 
    (一)申請獵捕者有條件以合法的非獵捕方式獲得野生動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其目的的;
 
    (二)獵捕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以及獵捕時間、地點不當的;
 
    (三)根據野生動物資源現狀,不宜獵捕的。
 
    第十八條 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因數量增長超過生態容量并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有關市、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獵捕數量和區域,經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獵捕。
 
    第十九條 除國家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外,還禁止使用地弓、捉腳、粘網、絕戶網、密眼箔等獵捕工具。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規定并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政策和資金扶持、科研立項等多種形式,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前款規定以外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目錄管理,可以進行人工繁育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錄,由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開展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應當按照相關物種人工繁育管理規定進行。對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應當加強管理,防止其出逃或者因病形成疫情。
 
    第二十一條 采用半人工繁育方式飼養林蛙等物種的,應當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具備必要的設施和條件,符合繁育區域、卵(蛋)收集、孵化、變態、越冬等繁育環節的要求。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證,應當向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野生動物種源合法來源證明;
 
    (三)與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說明;
 
    (四)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除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申請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向省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合法來源證明;
 
    (三)目的和實施方案;
 
    (四)動物疫病管理或者其他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檢疫的,需提供檢疫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批準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人工繁育、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人工繁育、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經營場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并加強放歸期、放流期、禁獵期、禁漁期的監督檢查。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檢查站,發現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制止并及時報告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法部門依法收繳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組織檢疫和鑒定,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且無疫病的本地物種應當及時放歸。
 
    任何組織和個人放生野生動物,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不得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無法辨別適合放生物種或者無法確定適宜野外放生地的,應當在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舉辦大型水生野生動物放生活動,組織者應當做好安全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禁止放生本省無天然分布,來自境外、省外的野生動物物種。
 
    第二十七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以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準文件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證從事相關行為的,由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屬于非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野生動物為主要內容的旅游、觀賞、攝影、攝像等活動中的組織者、參與者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野生動物保護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評估方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地區: 黑龍江
標簽: 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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