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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內食藥監〔2017〕190號)

   2017-09-06 270
核心提示:第一條 本裁量基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結合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實
第一條 本裁量基準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結合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實際制定,是在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等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標準。
 
  藥品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 號,2015 年04 月24 日修訂發布)
 
  第二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0.6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藥品風險性低,質量符合標準,尚未銷售或者使用,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藥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二)無證經營非處方藥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4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及假藥或者劣藥的;
 
  (二)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或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來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擅自恢復生產或經營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0.6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藥品風險性低,且尚未銷售或者使用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委托生產、配制藥品,且雙方均具備規定條件的;
 
  (二)有《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中1 項情形的;
 
  (三)購進渠道合法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使用的原料藥、原料、輔料或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來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二)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配制的品種為規定不得委托生產的;
 
  (三)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沒有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成品、半成品,或者超出雙方生產許可范圍的;
 
  (四)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五)假藥為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六)有《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中2 項以上規定情形的;
 
  (七)擅自更改關鍵生產工藝的;
 
  (八)將檢驗為假藥的產品出廠銷售的;
 
  (九)超出藥品核準經營范圍的;
 
  (十)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0.3倍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藥品風險性低,且尚未銷售或者使用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檢出的不合格項目為溶出度、水分等藥品非安全性項目的;
 
  (二)包裝、標簽、說明書所標明的事項中只有1 項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
 
  (三)購進渠道合法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或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來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二)藥品成分含量與標示量差異超過20%以上的;
 
  (三)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中2項以上規定情形的;
 
  (四)劣藥為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50%以上1.5 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法收入1 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法收入5 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涉案產品無法溯源或者后果擴大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收入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1.4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存在嚴重缺陷或有多項主要缺陷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收入9500 元以上1.4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0.6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藥品來源屬于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的單位異地現貨銷售的;
 
  (二)銷售方通過偽造、變造、租借、買賣許可證、批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的方式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要法定義務已履行但存在瑕疵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來源不合法,仍然繼續銷售或者使用的;
 
  (二)不能提供相應的購銷記錄和購銷票據,導致無法溯源的;
 
  (三)僅通過形式審核等即可查明與其內容不符的;
 
  (四)涉案藥品為劣藥的;
 
  (五)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3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罰款:
 
  (一)初次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3 倍以下罰款:
 
  (一)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3 次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偽造《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初次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8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3 次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偽造《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4.4 萬元以上6.8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尚未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騙取《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的;
 
  (二)騙取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6 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本條是對《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0.3 倍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法銷售行為發生在醫療聯合體、醫療集團或者醫療“連鎖”機構內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3 家次以上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 號,自200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條是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2.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二)未造成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弊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4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弊的;
 
  (二)涉案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2 萬元以上3.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本條是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對單位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直接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1 萬元以上4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經營或者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貨值金額在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
 
  (二)生產、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4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經營或者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弊的;
 
  (三)損壞執法裝備,或者造成執法人員人身傷害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2 號,自2010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條是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和銷售記錄完整,可追溯來源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弊的;
 
  (二)未按規定渠道購銷的;
 
  (三)未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即恢復生產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6 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 號,自1988 年12 月27 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條是對《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警告或者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非法所得5 倍以上6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醫療用毒性藥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二)購進渠道合法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非法所得的8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生產醫療用毒性藥品的;
 
  (二)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或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來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非法所得的6 倍以上8 倍以下的罰款。
 
  五、《反興奮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8 號,自2004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條是對《反興奮劑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藥品為劣藥的;
 
  (二)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或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來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購進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擅自生產或者批發經營,且同時未按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3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
 
  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2 號,自200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萬元以上6 .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實際種植超過年度種植計劃或者縮減年度種植計劃20%以下的;
 
  (二)儲存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倉儲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等,有1 項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實際種植超過年度種植計劃或者縮減年度種植計劃50%以上的;
 
  (二)儲存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倉儲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等,有3 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三)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流弊的;
 
  (四)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列2 項以上情形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6.5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萬元以上6.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年度計劃安排生產,實際生產超過或者縮減年度計劃20%以下的;
 
  (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等,有1 項不符合要求的;
 
  (三)麻醉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專用賬冊不完整、藥品入庫未執行雙人驗收制度、出庫未執行雙人復核制度、專用賬冊保存期限少于藥品有效期滿之日起五年,有上述1 項情形的;
 
  (四)未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年度計劃安排生產,實際生產超過或者縮減年度計劃50%以上的;
 
  (二)未建立儲存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的;
 
  (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等,有3 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四)違反規定生產、儲存或者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導致藥品流弊的;
 
  (五)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6.5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4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二)涉案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為劣藥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8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二)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9 萬元以上3.8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5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的;
 
  (二)造成精神藥品流弊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95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8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9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2.9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只有1 次運輸的;
 
  (二)違法收入1 萬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8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法收入5 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無法溯源或者后果擴大的;
 
  (三)運輸3 次以上的;
 
  (四)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9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已經經營或者使用,且貨值金額在1 萬元以下,或者已經開始試驗研究的,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已經生產的;
 
  (二)已經經營或者使用,貨值金額在1 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萬元以上6.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現金交易額累計1 萬元以下,且未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現金交易額累計5 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三)一年內3 次以上使用現金交易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6.5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的貨值金額在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處5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的貨值金額在5 萬元以上的;
 
  (二)再次出現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
 
  (一)倒賣、轉讓、出租或者出借許可證明文件2 次以上5次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在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
 
  (三)涂改許可證明文件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倒賣、轉讓、出租或者出借許可證明文件5 次以上的;
 
  (二)倒賣、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的;
 
  (三)違法所得在10 萬元以上;
 
  (四)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八條 本條是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初次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8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倒賣、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3次以上的;
 
  (二)涂改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倒賣、轉讓、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的;
 
  (四)造成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流弊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9萬元以上3.8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8號,自1996 年12 月30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是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5 倍以上6 倍以下的罰款:
 
  (一)對方屬于合法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8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
 
  (一)供應原料血漿不合格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6 倍以上8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是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萬元以上6.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方屬于合法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應原料血漿不合格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6.5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條是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1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本條是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處所進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3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所進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3 倍以上3.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所進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4.5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所進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3.5 倍以上4.5 倍以下的罰款。
 
  八、《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4 號,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是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只有1 批次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3 批次以上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95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本條是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疫苗為劣藥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3 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條是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疫苗貨值金額5000 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疫苗貨值金額5 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疫苗質量不合格、疫苗接種者人身傷害,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95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6號,自199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是對《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三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0.3 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或者銷售1 批次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一級《中藥品種保護證書》的;
 
  (二)生產或者銷售3 批次以上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十、《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4 號,自2004 年8 月5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是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65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接受境外制藥廠商委托在中國境內加工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有《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
 
  (四)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發生重大藥品質量事故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65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6 號,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是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購銷人員進行了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但檔案資料不完整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開具的銷售憑證只缺少1 項內容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未開具銷售憑證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有留存供貨企業的資料和銷售憑證,導致無法溯源或者后果擴大的;
 
  (四)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所列2 項以上情形的;
 
  (五)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95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本條是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買方通過偽造、變造、租借或者買賣許可證等方式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生產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貨值金額 3000 元以下的;
 
  (四)向他人提供藥品3 家次以下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
 
  (二)經營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貨值金額3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
 
  (三)向他人提供藥品3 家次以上5 家次以下的。
 
  第四十條 本條是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涉案金額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
 
  (二)經營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涉案金額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
 
  (三)向他人提供藥品5 家次以上8 家次以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涉案金額10 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企業向他人提供藥品涉案金額5 萬元以上的;
 
  (三)向他人提供藥品8 家次以上的;
 
  (四)涉案藥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五)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六)導致藥品質量事故的;
 
  (七)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一條 本條是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實際氣溫與規定的溫度相差不超過5℃的;
 
  (二)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時間在2 小時以內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時的實際氣溫與規定的溫度相差在10℃以上的;
 
  (二)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時間在3 小時以上的;
 
  (三)涉及生物制品等對溫度有特殊要求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95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條是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贈送藥品貨值金額0.2 倍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3 萬元:
 
  (一)贈送甲類非處方藥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贈送藥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3 萬元:
 
  (一)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涉案藥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3 萬元。
 
  第四十三條 本條是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0.2 倍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3 萬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3 萬元:
 
  (一)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在網上銷售處方藥的;
 
  (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在網上向其他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
 
  (三)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直接參與藥品經營的;
 
  (四)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1 年內3 次以上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罰款,但不超過3 萬元。
 
  十二、《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 號,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是對《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65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后配制條件符合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驗收標準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后配制條件不符合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驗收標準的;
 
  (二)導致制劑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65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 號,自2004 年7 月8 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是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65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8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65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本條是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情節嚴重的處以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只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2 項違法情形的;
 
  (二)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二)涉案藥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十四、《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1 號,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是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1.2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所列1 項違法情形的,但該條第一款第六項除外;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二)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25 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本條是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90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8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所列2 項以上情形的;
 
  (二)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相關調查工作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9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9 號,自2007 年12 月10 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是對《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處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9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8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立即停止銷售該藥品,也不通知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且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二)超出規定時限不通知召回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9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本條是對《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處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9000 元9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8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執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重新召回或者召回范圍的;
 
  (二)涉及一級召回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9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本條是對《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處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9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召回記錄不完整或者報告在處理之后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8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召回無記錄的;
 
  (二)未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 9000元以上1.8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條是對《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處2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1 項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2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2 項以上情形的;
 
  (二)拒絕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6000 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條是對《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處1000 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 元以上1.57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4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涉及一級召回的;
 
  (二)繼續銷售或者使用,造成危害擴大的;
 
  (三)導致無法溯源的;
 
  (四)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1.57萬元以上3.0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本條是對《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處2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2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涉及一級召回的;
 
  (二)繼續銷售或者使用,造成危害擴大的;
 
  (三)導致無法溯源的;
 
  (四)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6000 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3 號,自2004 年7 月20 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是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銷售記錄完整,能查清生產數量和銷售去向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完整生產銷售記錄,不能查清生產數量或者銷售去向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6 萬元以上2.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本條是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銷售記錄完整,能查清生產數量和銷售去向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完整生產銷售記錄,不能查清生產數量或者銷售去向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6 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本條是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主要法定義務已履行,仍不能發現藥包材不合格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已經銷售,銷售記錄完整,且能查清生產數量和銷售去向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使用的藥包材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
 
  (二)藥品已經銷售的,沒有完整生產銷售記錄,且不能查清生產數量或者銷售去向的;
 
  (三)涉及特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劑藥品,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6 萬元以上2.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本條是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管理混亂,不能查清主要責任人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6 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衛生部令第3 號,自1990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可以處違法所得3 到5 倍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0.9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化妝品質量符合標準,尚未銷售,并能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3.6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化妝品質量符合標準,尚未銷售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4.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化妝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或者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來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涉案產品為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3.6 倍以上4.2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處違法所得3 到5 倍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0.9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3.6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化妝品質量符合標準,尚未銷售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4.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化妝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生產使用的原料、輔料或者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來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3.6 倍以上4.2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處違法所得3 到5 倍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0.9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3.6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化妝品質量符合標準,尚未銷售的;
 
  (二)違法所得1000 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4.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化妝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違法所得1 萬元以上的;
 
  (三)涉案產品為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3.6 倍以上4.2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處違法所得3 到5 倍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0.9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上3.6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4.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案產品為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二)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3.6 倍以上4.2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處違法所得2 到3 倍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貨值金額在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2.6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2.6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在10 萬元以上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第六十四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處以停產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30 天以內的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7 天以下:
 
  (一)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所列2 項以下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15 天以上30 天以下:
 
  (一)涂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的;
 
  (二)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所列5 項以上情形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7 天以上15 天以下。
 
  第六十五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2 到3 倍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2.3 倍以下的罰款:
 
  (一)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所列2 項以下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2.6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涂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的;
 
  (二)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所列5 項以上情形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2.3 倍以上2.6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處以違法所得2 到3 倍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2.3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2.6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所得2.3 倍以上2.6 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2 項以上未按規定標注的;
 
  (二)涉及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2 項以上未按規定標注的;
 
  (二)涉及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屬于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60%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上6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以上20%以下的罰款。
 
  (一)有2 項未按規定標注的;
 
  (二)貨值金額在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一)有3 項以上未按規定標注的;
 
  (二)貨值金額在10 萬元以上的;
 
  (三)涉及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一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未依法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逾期仍未改正,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20%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化妝品貨值金額5 萬元以上,或者銷售化妝品貨值金額5000 元以上的;
 
  (二)涉及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處以5000 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及時改正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在50 萬元以下的;
 
  (二)有《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3 項以下情形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及時改正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在50 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涂改化妝品標識中的化妝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的;
 
  (三)有《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四)涉及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八條 本條是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處以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逾期不改正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在50 萬元以下的;
 
  (二)有《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3 項以下情形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逾期不改正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在50 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涂改化妝品標識中的化妝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的;
 
  (三)有《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四)涉及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十八、《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 號,自2014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的處罰金額裁量基準的規定,結合貨值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
 
  (一)貨值金額不足1000 元的,處5 萬元以上6.5 萬元以下罰款;
 
  (二)貨值金額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處6.5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值金額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處8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10 倍以上13 倍以下的罰款:
 
  1.醫療器械質量符合標準的;
 
  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17 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罰款:
 
  1.醫療器械安全性能指標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2.醫療器械無法溯源的;
 
  3.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4.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不符合本款第一、第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13 倍以上17 倍以下罰款的一般行政處罰。
 
  涉案醫療器械風險性低,質量符合標準,尚未銷售,并積極配合調查的;以及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其他情形之一的,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在前兩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裁量規則相應條款規定的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涉案醫療器械風險性高或者案情特別嚴重的,不以貨值金額大小確定處罰幅度。對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醫療器械系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等特定人群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故意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第二款處10 萬元罰款,第三款處貨值金額20 倍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金額裁量基準的規定。
 
  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萬元以上6.5 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第一類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件的;
 
  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8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騙取第三類的醫療器械的產品注冊證書、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廣告批準文件的;
 
  2.醫療器械無法溯源的;
 
  3.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形的,處6.5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 萬元的:
 
  (一)沒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000 元,處1 萬元罰款;
 
  (二)違法所得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處1.6萬元以上2.2 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所得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2.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許可證件,違法所得1 萬元以上的:
 
  (一)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3 倍以上3.5 倍以下的罰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4.5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1.醫療器械安全性能指標項不符合標準的;
 
  2.醫療器械無法溯源的;
 
  3.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4.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不符合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3.5 倍以上4.5 倍以下罰款的一般行政處罰。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本裁量規則相應法條規定的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第八十一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可以處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罰款:
 
  1.未依照本條例辦理醫療器械經營備案,逾期不改正,但經營過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
 
  2.未依照本條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備案,逾期不改正,但生產過程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或生產的產品符合標準規定的;
 
  3.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
 
  1.未依照本條例辦理醫療器械備案,逾期不改正,且未備案第一類醫療器械的產品描述、預期用途不符合規定的;
 
  2.未依照本條例辦理醫療器械備案,逾期不改正,且生產或經營的醫療器械安全性能指標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款的一般行政處罰。
 
  第八十二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醫療器械的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罰款”處罰金額裁量基準的規定。
 
  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 以下的罰款。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2.9 萬元以下的罰款;
 
  1.屬于第一類醫療器械的;
 
  2.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且貨值金額不足5000 元的;
 
  3.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8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1.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2.醫療器械無法溯源的;
 
  3.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不符合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處2.9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5 倍以上6.5 倍以下的罰款:
 
  1.屬于第一類醫療器械的;
 
  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8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
 
  1.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2.醫療器械無法溯源的;
 
  3.未按照規定實施一級召回的;
 
  4.委托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且生產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5.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不符合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6.5 倍以上8 倍以下罰款的一般行政處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一)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情形的,但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未違反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使用的醫療器械為不符合標準規定的產品;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其他情形之一的。
 
  在前款涉案醫療器械風險性高或者案情特別嚴重的,不以貨值金額大小確定處罰幅度。對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或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醫療器械系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等特定人群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或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故意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本條第二款處5萬元罰款,本條第三款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照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項目僅為一般缺陷項的;
 
  (二)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第一類醫療器械的;
 
  (三)有證據證明醫療器械企業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采取了相應運輸、貯存措施,但未達到相應標準的;
 
  (四)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屬于第一類在用醫療器械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照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項目為3 項以上嚴重缺陷項的;
 
  (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的不符合項目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一、四、五、六項的;
 
  (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四)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屬于第三類在用醫療器械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1.5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5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但本年度監督檢查發現其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
 
  (二)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醫療器械進行了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但未記錄或記錄不規范的;
 
  (三)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但有證據證明該醫療器械來源及相關信息的;
 
  (四)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但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且本年度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查處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購進的醫療器械不能溯源的;
 
  (三)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銷售的醫療器械不能追溯去向的;
 
  (四)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對醫療器械進行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導致醫療器械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
 
  (五)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涉及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
 
  (六)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
 
  (七)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95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裁量規則相應法條規定的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第八十五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裁量基準的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可以處5 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金額裁量基準的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臨床試驗。
 
  1.臨床試驗機構依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開展臨床試驗活動,其一般缺陷項不超過3 項的;
 
  2.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申請已被受理,并已獲現場檢查綜合評定審核通過,尚未核發許可證即開始臨床試驗活動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 萬元以下的罰款:
 
  1.臨床試驗機構依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開展臨床試驗活動,其一般缺陷項為3 至7 項的;
 
  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1.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擅自開展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活動的;
 
  2.無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擅自開展臨床試驗活動的;
 
  3.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活動,依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存在3 項以上重點缺陷項的;
 
  4.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四)不符合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情形的,處1.5 萬元以上3.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的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的罰款:
 
  1.出具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存在虛假情形的,但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能查明責任人員的;
 
  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9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1.出具虛假的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
 
  2.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三)不符合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處7 萬元以上9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金額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的第二類醫療器械檢驗報告,且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能查明責任人員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9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的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第三類醫療器械檢驗報告;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7 萬元以上9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并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醫療器械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其對醫療器械產品因發布虛假廣告被暫停銷售的事實不知情,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 萬元以下減輕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經營者仍然銷售該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5000 元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8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仍然銷售該醫療器械,但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9 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裁量規則相應法條規定的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十九、《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 號,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申請人未按規定開展臨床試驗的,可以處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申請人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改正,并處0.9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人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未向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首次責令改正后仍未備案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8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展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的臨床試驗資料的;
 
  (三)在不具備臨床試驗資質的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0.9萬元以上1.8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自2014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條 本條是對《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未按規定開展臨床試驗的,可以處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申請人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改正,并處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人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首次責令改正仍未備案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展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的臨床試驗資料的;
 
  (三)在不具備臨床試驗資質的醫療機構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 號,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第九十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處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首次出租、出借備案憑證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備案憑證的;
 
  (二)出租、出借備案憑證3 次以上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3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可以并處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 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廠第一類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的;
 
  (二)出廠第一類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附有合格證明文件的;
 
  (三)第一類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辦理委托生產備案手續的;
 
  (四)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連續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同類產品在產,未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復生產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屬于首次的;
 
  (六)向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隱瞞第一類醫療器械的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資料的。
 
  (七)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一)三類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的;
 
  (二)出廠三類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附有合格證明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的三次以上的;
 
  (四)三類醫療器械未按照規定辦理委托生產備案手續的;
 
  (五)三類醫療器械產品連續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同類產品在產,未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復生產的;
 
  (六)向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資料,三次以上的;
 
  (七)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并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屬于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二十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 號,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處5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本條屬于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依據裁量規則規定,不適用減輕行政處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9500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涉及一個需登記變更項目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未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授權書銷售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的;
 
  (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涉及三個以上需登記變更項目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未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授權書銷售植入類醫療器械或高風險醫療器械的;
 
  (三)當年因違法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處9500元以上1.4 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處罰金額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1.6 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僅是一般項未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庫房地址、擅自設立庫房的,庫房或者經營場所參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貨值金額3000元以下的;
 
  (四)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給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貨值金額1000 元以下的;
 
  (五)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不具有資質的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貨值金額1000 元以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兩項以上重點項未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庫房地址、擅自設立庫房的,且經營場所或者庫房條件嚴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
 
  (四)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醫療器械給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或具有故意不建立銷售記錄、偽造銷售記錄情節的;
 
  (五)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不具有資質的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
 
  (六)醫療器械不能溯源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6萬元以上2.2 萬元以下罰款。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裁量規則相應法條規定的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第九十四條 本條是對《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并處1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的經營備案憑證,且違法所得不足1000 元的,處3000 元以下罰款。
 
  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的經營備案憑證,違法所得在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6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
 
  (一)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的經營備案憑證,違法所得在3000 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醫療器械的經營備案憑證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食品部分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金額,結合貨值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貨值金額3000 元以下的,處5 萬元以上6.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貨值金額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處6.5 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值金額7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處8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涉案食品風險性高或者案情特別嚴重的,不以貨值金額確定處罰幅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故意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處10 萬元罰款。
 
  對于因殘疾、重大疾病(非傳染性)或者失業等原因,生活困難人員經營的個體食品經營店,以及山區、農村偏遠地區的個體食品經營店,貨值金額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給予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貨值金額不足100 元的,處以2000 元罰款;
 
  (二)貨值金額100 以上不足300 元的,處以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三)貨值金額300 以上不足500 元的,處以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一)已經申請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正在辦理中的;
 
  (二)擅自改變生產經營地址、許可類別或者備注項目,但經審查符合規范要求的;
 
  (三)涉案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已要求其辦理許可證(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二)涉案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偽造或者冒用產品批號的;
 
  (六)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并處6.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已經申請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正在辦理中的;
 
  (二)擅自改變生產經營地址、許可類別或者備注項目,但經審查符合規范要求的;
 
  (三)涉案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已要求其辦理許可證(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二)涉案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購進或者銷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
 
  (四)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偽造或者冒用產品批號的;
 
  (六)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一)明知他人從事無證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并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二)明知他人從事無證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或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并處8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6.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的處罰金額,結合貨值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貨值金額3000 元以下的,處10 萬元以上1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貨值金額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處12 萬元以上1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值金額7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處1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涉案食品風險性高或者案情特別嚴重的,不以貨值金額確定處罰幅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故意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處15 萬元罰款。
 
  對于因殘疾、重大疾病(非傳染性)或者失業等原因,生活困難人員經營的個體食品經營店,以及山區、農村偏遠地區的個體食品經營店,貨值金額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給予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貨值金額不足100 元的,處以5000 元罰款;
 
  (二)貨值金額100 以上不足300 元的,處以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貨值金額300 以上不足500 元的,處以1 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10萬元以上1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但仍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處1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以11.5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但仍違反《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涉案食品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涉案食品貨值金額20 萬元以上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明知他人從事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并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他人從事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或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并處16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但仍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以6.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但仍違反《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涉案食品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五)涉案食品貨值金額20 萬元以上的;
 
  (六)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的處罰金額,結合貨值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貨值金額3000 元以下的,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貨值金額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值金額7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處2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涉案食品風險性高或者案情特別嚴重的,不以貨值金額確定處罰幅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故意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處5 萬元罰款。
 
  對于因殘疾、重大疾病(非傳染性)或者失業等原因,生活困難人員經營的個體食品經營店,以及山區、農村偏遠地區的個體食品經營店,貨值金額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給予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貨值金額不足100 元的,處以1000 元罰款;
 
  (二)貨值金額100 以上不足300 元的,處以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
 
  (三)貨值金額200 以上不足500 元的,處以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以5000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3.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
 
  (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以1.85萬元以上3.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
 
  (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 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列1 項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三)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的;
 
  (四)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85萬元以上3.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萬元以上22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4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上的;
 
  (二)導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法應急處置的;
 
  (三)毀滅主要證據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2 萬元以上3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元以上9.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5 家以下的;
 
  (二)入場銷售的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20 家以上的;
 
  (二)入場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9.5 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 元以上9.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5 家以下入網食品經營者未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二)入網銷售的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4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20 家以上入網食品經營者未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二)入場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9.5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 萬元以上2.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4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2.2 萬元以上3.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 號,2009 年修訂,自200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條是對《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一)產品有1 項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5 萬元以上的;
 
  (二)產品有3 項以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三)涉案產品無法溯源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貨值金額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條是對《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50%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5 萬元以上的;
 
  (二)涉案產品無法溯源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收入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條是對《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等值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收入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5 萬元以上的;
 
  (二)涉案產品無法溯源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收入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 號,自2005 年9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條是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八十一條“處以5 千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4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2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條是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八十八條“處3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2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1 萬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條是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八十九條“處以5 千元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4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八十九條所列3 項以上情形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2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條是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產品貨值金額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產品貨值金額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本條是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在國家公告限定的過渡期限屆滿后6 個月以內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產品貨值金額70%以上1 倍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在國家公告限定的過渡期限屆滿后1 年以上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上70%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 號,自2008 年10 月9 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條是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30 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25 倍以上30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及嬰幼兒配方乳品的;
 
  (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20 倍以上25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條是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 倍以上20 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 倍以上12 倍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8 倍以上20 倍以下罰款:
 
  (一)涉及嬰幼兒配方乳品的;
 
  (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2 倍以上18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條是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30 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5000 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25 倍以上30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及嬰幼兒配方乳品的;
 
  (二)涉及一級召回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20 倍以上25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條是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30 倍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 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罰款:
 
  (一)貨值金額1000 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25 倍以上30 倍以下的罰款:
 
  (一)涉及嬰幼兒配方乳品的;
 
  (二)涉及一級召回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20 倍以上25 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條是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處10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本裁量規則規定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6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重大或者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導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法應急處置的;
 
  (三)毀滅主要證據的;
 
  (四)符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的,處13 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裁量基準中所稱貨值金額較小,是指生產環節貨值金額在5000 元以下,流通環節在500 元以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裁量基準僅對罰款額度進行裁量,實施行政處罰時,依照法律法規必須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相關許可證的,必須要依法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裁量基準由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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