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加強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本著一個主體以一個部門為主監管和方便相對人的原則,對我市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現通知如下:
一、流通環節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許可
有固定場所且專營果蔬、水產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自產自銷除外),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初級食用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業、畜牧、果業、林業、水務、工商部門參與確定,并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
質監部門負責對生產領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為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食品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食藥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領域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城市監管執法部門負責隨意擺攤設點食品攤販的監管,取締違法占道行為。
三、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監管
質監部門負責生產加工領域無證照生產食品行為的查處和取締;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無證照食品經營行為的查處和取締;食藥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領域無證照生產食品行為的查處和取締;其他領域內的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由相關監管部門負責查處。
四、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許可和監管
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的非獨立法人單位所有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有形市場內的獨立法人單位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由工商部門告知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監管。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有形市場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糕餅店、蒸饃鋪、麻花店、面包房、鹵肉店、炒貨店、豆腐房等)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干式點心(油條、燒餅、包子等簡易小吃服務)和濕式點心(面條、餛飩等)餐飲類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由食藥部門負責監管。豆芽作坊由農業部門監管。
五、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監管
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作簡單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食藥部門負責監管。
六、已取得相關許可單位監管
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等為顧客提供相關餐飲服務的,由食藥部門負責監管。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的行為,可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七、展銷、儲運和物流監管
專門從事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的企業由工商部門按照要求直接辦理《營業執照》并監管。各類展銷節(會)內有固定展位(攤位)的現場烹飪、燒烤和冷飲品等行為,由食藥部門按要求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劃定區域內各類展銷(節)會周邊流動攤販監管;城市監管執法部門負責各類展銷會(節)周邊食品攤販監管,取締違法占道行為;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范圍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含食用農、林、水產品)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冷庫)、運輸、物流(包括租用的倉儲和運輸工具等)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八、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管
工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核發《營業執照》,并將掌握的登記情況定期通報衛生部門。衛生部門接到通知后,負責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日常監管。食藥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消毒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使用不符合標準餐飲具的違法行為。
九、保健食品經營監管
食藥部門負責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管,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未出臺前,原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可經營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未出臺前,新申辦專營保健食品的,經食藥部門備案后辦理工商登記。
本通知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省人民政府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