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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食藥監餐〔2016〕7號)【2016-11-01實施】

   2016-08-09 500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加強和規范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學生飲食安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江西省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學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為學生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校園及周邊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校園餐飲)食品安全自我檢查以及監管部門對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按照預防為主、風險管理、行業自律、強化監督的要求,堅持屬地負責、全面覆蓋、信息公開的原則,落實校園餐飲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責任。
 
  第四條  校園餐飲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或備案、登記,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強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
 
  第五條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校園餐飲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食品經營相關數據信息,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校園餐飲經營者自查
 
  第七條  學校(含托幼機構)應當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校園食品安全崗位責任,每學期專題研究校園食品安全工作。采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為學生供餐的,應當核實其經營資質,將食品安全作為遴選供餐單位的重要標準,與供餐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  校園餐飲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應當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九條  校園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組織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經營場所衛生、設施設備運行、人員健康體檢及培訓教育、食品原料進貨控制、食品貯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配送、用水衛生、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管理、食品留樣、記錄臺帳和憑證保存等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條  學生在校(園)期間,校園餐飲經營者應不定期組織對影響食品安全因素進行重點檢查,有條件的對問題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采取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校園餐飲經營者在自查中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含托幼機構)發現為學生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或不再滿足供餐條件的,應當中止采購合同、停止供餐,并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鼓勵校園餐飲經營者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幫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檢查評價結果可作為監督檢查的參考。
 
  第十四條  校園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食品安全自查記錄、第三方機構檢查評價記錄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歸檔管理,以備檢查。
 
  校園餐飲食品安全自查和檢查情況應當在學生用餐的醒目位置或學校網站公布。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明確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監管機構、監管人員名單在校園餐飲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校園餐飲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實行全覆蓋監管。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根據校園餐飲經營者經營主體、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監督檢查計劃,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頻次以及抽檢食品種類、抽查比例等內容。檢查計劃應當公開。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有關食品經營者義務的規定,依照《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對校園餐飲食品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每學期開學期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校園餐飲食品安全進行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校園餐飲經營者經營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進貨控制、加工制作過程、用水衛生、食品配送溫度和時間、餐飲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及公示、設備設施維護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園)期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對校園餐飲食品安全易發、多發問題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對校園餐飲經營者自查情況、上次檢查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可以隨機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在全面覆蓋的基礎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隨機選取校園餐飲經營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雙隨機”檢查、異地檢查、交叉互查。
 
  第二十二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校園餐飲食品安全工作開展督導檢查。督導檢查可以采取隨機抽查、飛行檢查等方式。
 
  第四章  自查和監督檢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嚴格遵守檢查程序,嚴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檢查的校園餐飲經營者應當按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檢查結果,可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約談負責人、社會公示和行政處罰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校園餐飲食品安全問題嚴重,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含托幼機構),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含托幼機構)接到校園餐飲問題通報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監督檢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并在校園餐飲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校園餐飲經營者應當將張貼的監督檢查結果記錄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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