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義烏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今年5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共同發布了《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進行了宣傳、培訓和告知。從近期抽查和媒體報道情況看,全省多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能自覺執行新規,但違規使用問題仍然存在。現就進一步加強含鋁食品添加劑規范使用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公告》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所有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其它以小麥粉為原料制作的食品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二、強化監督檢查。接到本通知后,各地應立即組織開展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膨化食品生產企業是否停止使用、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企業是否超范圍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食品經營單位在面點、糕點等食品制作過程中是否超范圍、超量使用“泡打粉”等含鋁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經營單位是否已停止經營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加強宣傳教育。鑒于在饅頭、糕點、粉條等傳統食品生產中使用“泡打粉”等含鋁食品添加劑已成習慣,各地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站、手機短信等宣傳渠道,向消費者宣傳《公告》內容,通過召開會議、專題培訓、發放通知、簽訂承諾書等方式,要求轄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公告規定。
充分發揮省食品工業協會、省餐飲協會等食品行業組織作用,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自律,規范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工作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送省局。
聯系人: 食品生產處:金 賢,0571-81393572;
食品流通處:周 揚,0571-81393570;
餐飲監管處:邵慧群,0571-88903268。
附件:1、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調整含鋁食品 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7月9日
附件1: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
2014年第8號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含鋁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現決定撤銷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等3種食品添加劑,不再允許膨化食品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并調整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的使用范圍。現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關標準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二、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食品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引導企業規范相關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特此公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糧食局
2014年5月14日
附件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14年第29號
關于食品添加劑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現就食品添加劑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不再受理食品添加劑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生產許可申請。
二、自5部門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開始辦理撤回并注銷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書工作。對于同時生產其他食品添加劑產品的企業,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上述工作應當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
三、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按照公告要求生產,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行為。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