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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湖北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等七個規范的公告

   2015-12-08 610
核心提示:為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為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湖北省大米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湖北省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湖北省豆制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湖北省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行為規范(試行)》、《湖北省食品批發經營規范(試行)》、《湖北省過期食品處置規范(試行)》等七項食品生產經營規范,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北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2.湖北省大米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3.湖北省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4.湖北省豆制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5.湖北省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行為規范(試行)

  6.湖北省食品批發經營規范(試行)

  7.湖北省過期食品處置規范(試行)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日

  附件1

  湖北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以菜籽、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等為原料,通過壓榨工藝現場生產加工(含代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調和油,以下簡稱植物油)的小作坊(以下簡稱油坊)。

  2生產工藝

  2.1熱榨工藝:原料處理→烘炒→蒸煮(可選)→壓榨→堿煉(可選)→過濾

  2.2冷榨工藝:原料處理→壓榨→過濾

  3加工設備

  油坊應有以下設備:篩選設備、粉碎設備(可選)、烘炒設備、蒸煮設備(可選)、壓榨設備、堿煉設備(可選)、過濾設備。應定期對加工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

  4加工場所

  4.1設置要求。

  4.1.1油坊應獨立設置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區、烘炒區、壓榨區、成品區,保持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應與生活區分隔。

  4.1.2烘炒區應配有相應的防火防爆設施設備。

  4.2衛生要求。

  4.2.1油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內不得堆放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的物品。

  4.2.2油坊必須具備盥洗、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4.2.3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避免植物油被污染。加工設備在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保持設備清潔。加工設備停止使用時,應加蓋防塵罩。

  4.2.4同一設備生產加工不同原料,在加工前應對設備進行清洗。不得同時使用不同物料作為原料進行生產。

  5過程控制

  5.1原料篩選和粉碎。雜質要清除干凈,禁止使用霉變的物料作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為植物油原料時,須使用粉碎機進行粉碎。

  5.2烘炒。采用熱炸工藝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時間和溫度,烘炒原料時要不斷翻動,保證受熱均勻。

  5.3蒸煮(可選)。采用熱炸工藝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后原料蒸煮時間。

  5.4壓榨。烘炒后的物料應立即進行壓榨,保證物料溫度(僅針對熱榨工藝)。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進行壓榨(僅針對熱榨工藝)。壓榨使用包裹物應無毒無害(稻草、紗、帆布等),不得使用遺棄的化肥包裝袋等。應有防止生產設備中機油污染產品的措施。壓榨后的粕應單獨存放,防止原料、粕與成品交叉污染。

  5.5堿煉(可選)。通過堿煉工藝除去毛油雜質時,準許將食品添加劑氫氧化鈉(食用堿)、碳酸氫鈉(小蘇打)作為加工助劑使用,并在生產場所明示以上兩種加工助劑的名稱、用量。

  5.6過濾。應保證篩網、濾布清潔,定期進行清洗或更換篩網、濾布。常用的過濾設備有真空壓力過濾設備、離心過濾設備、多層過濾設備等。

  5.7貯存和包裝:成品油應貯存在通風、干燥、陰涼、避光、清潔的成品區中,盛放植物油的容器使用前后均應當洗凈,保持清潔。油坊應當定期檢查庫存植物油,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植物油。

  6原料要求

  6.1原料采購。

  6.1.1油坊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相關產品采購時間、物料名稱、數量、供貨者及聯系方式,且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從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采購。

  6.1.2采購的原料應干燥、無霉爛變質、無污染,嚴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產植物油。

  6.2客戶自供原料。對客戶自供來料應進行篩選,清除霉變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塵。霉變原料不得進行生產加工。

  6.3原料貯存。

  6.3.1原料不得與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潮濕的物品混貯。

  6.3.2變質的或超保質期的原料應及時清理。

  7質量要求

  7.1質量指標。油坊應主動將生產加工的植物油成品按品種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向有資質的食品檢測機構送檢,檢測項目及標準如下:

  項目

  菜籽油

  花生油

  芝麻油

  棉籽油

  油茶籽油

  酸值(KOH)/(mg/g),≤

  4.0

  4.0

  4.0

  4.0

  4.0

  過氧化值(mmol/kg),≤

  7.5

  7.5

  7.5

  7.5

  7.5

  溶劑殘留量(mg/ kg)

  不得檢出

  苯并(a)芘(μg/kg),≤

  10

  10

  10

  10

  10

  黃曲霉毒素B1(μg/kg),≤

  10

  20

  10

  10

  10

  游離棉酚(%)≤

  ——

  ——

  ——

  0.02

  ——

  7.2質量安全風險點。

  7.2.1采用廢棄食用油脂、地溝油、泔水油、棕櫚油等勾兌加工或摻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

  7.2.2原料霉變后易產生黃曲霉毒素B1。

  7.2.3烘炒過程中溫度、時間控制不當導致苯并(a)芘超標。

  7.2.4植物油堿煉時添加除5.5款所述兩種加工助劑以外的食品添加劑及非食用物質。

  7.2.5添加香精香料。

  7.2.6加工設備未清洗、過濾不徹底、成品貯存條件不當等原因導致酸價、過氧化值超標或殘留物料霉變而污染物料。

  8包裝及標簽

  8.1植物油容器應選擇無毒無害、密封性好的食品級包裝材料。如重復使用,應定期進行清洗。

  8.2油坊銷售的植物油標簽標識應標注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原料清單、生產日期、油坊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9成品銷售

  油坊應建立批量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時間、產品名稱、數量、銷售對象及聯系方式,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10個人衛生與健康

  10.1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植物油的工作。

  10.2生產經營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生產加工植物油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附件2

  湖北省大米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以稻谷為原料,經簡單礱谷(去皮)碾米,實現米糠分離的大米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米坊)。

  2生產工藝

  稻谷→篩選(溜篩,振動篩,高速除稗篩)→去石→磁選(磁欄,永磁滾筒)→礱谷(可選)→碾米→成品

  3加工設備

  米坊主要有以下設備:篩選清理設備(溜篩,振動篩,高速除稗篩等)、比重去石機、磁選設備(磁欄,永磁滾筒等)、礱谷機、碾米機、米篩(白米溜篩,平面回轉篩等)、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斗式提升機等),或者有上述功能的設備的組合,或大米加工的一體化設備。

  4加工場所

  4.1設置要求。

  4.1.1米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4.1.2米坊應有足夠空間,以利于設備、物料的貯存與運輸、衛生清理和人員通行。獨立設置谷皮儲藏間,加工設備應設置除塵設備。生產區域(稻谷貯存區域、加工區域、大米存儲等)應與生活區分開。

  4.2衛生要求。

  4.2.1米坊地面要硬化,必須有通風、照明、防火、防爆的設備或者設施。

  4.2.2每次加工大米后應對加工設備及周邊的灰塵進行清掃,保持作坊地面干凈整潔、加工設備搽拭干凈、墻面和天花板無蜘蛛網和粉塵。

  4.2.3空氣開關和電線電纜無灰糠吸附。

  5過程控制

  5.1稻谷篩選。加工前,要對稻谷進行篩選,避免稻草、灰塵等雜質混入其中。

  5.2去石及磁選。礱谷和碾米前,應通過去石機和磁選機去除稻谷中可能存在的石子和金屬物。

  5.3礱谷及碾米。礱谷和碾米要調節出米速率,防止速率過低而產生大量碎米,防止速率過高而出現大量未脫皮稻谷。

  5.4篩分。從礱谷機或碾米機加工出的大米要經過振動篩進行篩分,分離碎米。

  5.5粉塵控制。從稻谷篩選到大米篩分,要全程控制粉塵,保證密封和除塵設備正常運行。

  6原料要求

  米坊主要為來料加工。加工前,要檢查稻谷的水分和霉變情況,提醒客戶因稻谷水分含量過高或變質而產生的出米率低或安全風險。

  7質量要求

  米坊加工大米質量安全風險點主要是稻谷霉變產生黃曲霉毒素或稻谷水分過高導致大米貯存時霉變。

  附件3

  湖北省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以稻谷、高粱、玉米、紅薯等農作物為主要原料,以小曲、麩曲或酒母等為糖化發酵劑,采用傳統固態法工藝生產經營白酒的小作坊(以下簡稱酒坊)。

  2生產工藝

  原料處理     配料    蒸煮糖化發酵      蒸餾   

  貯存

  3加工設備

  酒坊有以下主要生產設備:粉碎機(選擇)、蒸煮設備、發酵設備、貯酒容器、常壓鍋爐(選擇)、酒精計、溫度計、甲醇快速檢測盒。

  4加工場所

  4.1設置要求。

  4.1.1酒坊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獨立設置的“三區”,即原料區(原料貯存設施)、制酒區、貯酒區。“三區”應與生活區分隔,不得存放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的物品。

  4.1.2酒坊地面要硬化,應保持通風、干燥、陰涼、避光、清潔;設置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4.1.3“三區”面積滿足原料貯存、白酒加工及成品白酒貯存需要,必須配備防火防爆設施設備。

  4.2衛生要求。

  4.2.1酒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4.2.2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避免白酒接觸有毒物,控制白酒的塑化劑污染風險。生產設備在使用之前應進行清洗,保持設備清潔。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

  5過程控制

  5.1原料篩選和粉碎。對原料要進行清理,剔除雜質,禁止使用霉變的物料。在粉碎物料前后,應及時清洗粉碎機,防止殘留物料霉變而產生污染。

  5.2蒸煮。蒸汽鍋爐應裝配在獨立的鍋爐房內,防止高溫或明火引發火災;蒸煮要均勻受熱,防止物料焦化和受熱不均。

  5.3攤涼和拌曲。酒坊應具備攤涼和拌曲的場所和設施。

  5.4發酵。應有防止其他微生物污染產品的措施;發酵過程應控制溫度和時間。

  5.5蒸餾。嚴格遵守“掐頭去尾”工藝,酒頭酒尾不得進入酒體。

  5.6過濾。如有過濾工序,則應定期對篩網、濾布等過濾材料進行清理或更換,保證過濾設施清潔。

  5.7貯存:不得使用含塑化劑的容器、管道作為加工貯存設備;貯存環境應干凈整潔、通風良好;盛放白酒的容器使用前后均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原料要求

  6.1原料采購。

  6.1.1酒坊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相關產品采購時間、物料名稱、數量、供貨者及聯系方式。依法納入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采購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6.1.2采購的原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或自制的酒曲要來源明確。原料采購和酒曲采購(自制)記錄完善并可追溯,且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6.2原料貯存。原料應貯存在獨立原料區(庫),做到離地、離墻、防潮,變質或超保質期的原料應及時清理處置。

  7質量要求

  7.1酒坊應將生產的成品白酒逐批使用甲醇快速檢測盒檢測甲醇,合格后方能銷售,且按品種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向有資質的食品檢測機構送檢,檢驗執行的質量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衛生標準(GB2757-2012)》。

  7.2酒坊禁止生產配制酒,產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非自身發酵產生的物質。

  7.3質量安全風險。

  7.3.1采用工業酒精勾兌假酒;使用食用酒精、甜味劑、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勾兌白酒。

  7.3.2設備或容器清洗不徹底導致白酒被污染。

  7.3.3采購腐敗變質、被污染的原料(如陳化糧、大米加工廢料黃米粒等)。

  7.3.4塑化劑污染白酒。

  8標簽標識

  酒坊銷售的散裝白酒標簽標識應標注以下內容:產品名稱、生產日期、酒坊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9成品銷售

  酒坊應建立詳細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銷售對象及聯系方式,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10個人衛生與健康

  10.1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白酒的工作。

  10.2生產經營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生產加工白酒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附件4

  湖北省豆制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規范(試行)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以大豆或雜豆為原料經加工制成豆腐、豆腐干、千張、腐竹、豆漿等產品的小作坊(以下簡稱豆腐坊)。

  2生產工藝

  2.1豆漿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制漿(磨漿、濾漿、煮漿)→包裝(或不包裝)。

  2.2豆腐腦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制漿(磨漿、濾漿、煮漿)→凝固(點漿)→包裝(或不包裝)。

  2.3內酯豆腐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制漿(磨漿、濾漿、煮漿)→灌裝→凝固(點漿)→包裝。

  2.4豆腐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制漿(磨漿、濾漿、煮漿)→凝固(點漿)→壓制→包裝(或不包裝)。

  2.5豆腐干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制漿(磨漿、濾漿、煮漿)→凝固(點漿)→成型→壓制→脫布→包裝(或不包裝)。

  2.6腐竹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制漿(磨漿、濾漿、煮漿)→成型→烘干(或不烘干)→包裝(或不包裝)。

  2.7腐乳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制漿(磨漿、濾漿、煮漿)→凝固(點漿)→成型→壓制→切塊→發酵→包裝

  2.8豆豉加工工藝。

  原料(選豆)→預處理(清洗、浸泡)→蒸煮→發酵→曬制→包裝(或不包裝)。

  3加工設備

  3.1豆腐坊主要加工設備:原料處理設備(如浸泡罐等)、制漿設備(如磨漿機、煮漿罐等)、蒸煮設備(如蒸煮罐等)、成型設備(如壓榨機、切塊機等)、發酵設施(如發酵籠、屜等)、干燥設施(如干燥機等)、包裝設施(如包裝機等)、常壓鍋爐(選擇)。

  3.2上述設備根據豆腐坊加工豆制品品種需要配置。除以上設備以外,根據其不同的生產工藝流程,可增加相應的生產設備和設施,如油炸等相關設備。

  3.3豆腐坊使用的容器必須是食品級原料制作的容器或不銹鋼器具,不得采用盛裝過化學物質遺棄后的容器、黑色塑料容器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4加工場所

  4.1設置要求。

  4.1.1豆腐坊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原料儲存設施)、制作間(可劃分預處理、制漿、凝固、成型、壓榨工作區)、包裝間(可選)、發酵間(腐乳、豆豉選),并獨立設置,地面應硬化,墻面要貼有防潮、易清潔、防脫落的瓷磚。

  4.1.2豆腐坊應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與生活區分隔,并配有防火防爆設施設備。

  4.1.3原料庫應保持通風、干燥。

  4.1.4制作間、包裝間和發酵間面積應與其產能相適應,排水暢通,易于沖洗,排水溝內不得藏污納垢,不得存放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的物品。

  4.2衛生要求。

  4.2.1豆腐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4.2.2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生產設備在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保持設備清潔。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

  5過程控制

  5.1原料篩選。禁止使用霉變的物料。

  5.2預處理。原料(黃豆)要用生活飲用水清洗和浸泡,清除灰塵、石塊等雜質及變質物料。

  5.3制漿(磨漿、濾漿、煮漿)。制漿設備在使用前和使用后要清洗干凈,防止殘留物料霉變而污染物料。蒸汽鍋爐應裝配在獨立的鍋爐房,防止高溫或明火引發火災;蒸煮時要均勻受熱,防止物料焦化和受熱不均。

  5.4凝固(點漿)。凝固使用的添加劑硫酸鈣、氯化鈣、氯化鎂、谷氨酰胺轉氨酶等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規定。

  5.5成型、壓榨和切塊、發酵等工序。成型模具、壓榨和切塊使用的刀具和工具、發酵所使用設備應要保持潔凈,場所保持衛生。

  5.6包裝。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和包裝物包裝豆制品,包裝器物使用前后均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原料要求

  6.1原料采購。

  6.1.1豆腐坊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相關產品采購時間、物料名稱、數量、供貨者及聯系方式。依法納入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采購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6.1.2采購的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采購記錄完善并可追溯,且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6.2原料貯存。

  6.2.1原料應貯存在獨立原料庫,不得與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潮濕的物品混合存放。

  6.2.2變質的或超保質期的原料應及時清理。

  8質量要求

  7.1豆制品質量要求。豆腐坊應將加工的豆制品成品按品種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向有資質的食品檢測機構送檢,其質量應達到以下要求:

  7.1.1感官要求:

  豆制品感官要求

  項目

  指標

  色澤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

  滋味,氣味

  具有產品應有的滋味和氣味,無異味

  狀態

  具有產品應有的狀態,無霉變,無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異物

  7.1.2理化指標要求:

  豆制品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和致病菌限量,應分別符合GB2762、GB2761、GB29921的規定。

  7.2質量安全風險點。

  7.2.1加工豆制品的用水必須使用自來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的井水、河水等不潔水源。

  7.2.2嚴禁使用堿性橙II、堿性嫩黃染色;添加硼砂、烏洛托品、吊白塊;違規使用滑石粉、二甲基黃,二乙基黃等工業原料加工豆制品。

  8標簽標識

  豆腐坊銷售的散裝豆制品應附隨貨單,隨貨單標識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原料清單、生產日期、豆制品坊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9成品銷售

  豆腐坊應建立詳細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時間、產品規格、名稱、數量、銷售對象及聯系方式,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10個人衛生與健康

  10.1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豆制品的工作。

  10.2生產經營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生產加工豆制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附件5

  湖北省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行為規范(試行)

  1 適用范圍

  1.1 制定本規范旨在引導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提升現制現售鹵制品質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

  1.2 本規范規定了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的場所與設備、人員衛生、采購、儲存、加工、銷售和質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規范所稱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是指鹵制品經營者在固定場所(含制售相對分離場所)加工并向消費者零售鹵制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和設施的經營行為。

  1.4 本規范所稱鹵制品是指包括鹵肉制品、鹵豆制品及其他鹵菜制品在內的鹵制食品。

  2 場所與設備

  2.1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場所應設置在室內,距離污水池、暴露垃圾場、坑式廁所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25m以上,并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b)場所的地面應采用平整耐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需經常沖洗場所、易潮濕場所的地面應易于清洗、防滑,并設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溝;

  c)場所的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鋪設至墻頂;

  d)場所的天花板應當平整防霉、不易積垢、易于清潔;

  e)食品原料貯存區域、加工制作區域與銷售區域應當分開設立,并與辦公、生活等場所分離。

  2.2 鹵制品現制現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并保持能正常使用:

  a)根據加工制作和銷售的需要,在適當位置配備足夠數量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風、排水等設施,并具備防塵、防蠅、防蟲、防鼠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保證生產經營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b)接觸食品的各種設備、工具、容器等應由無毒、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符合衛生標準的材料(如不銹鋼)制造;

  c)接觸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應能明顯區分;

  d)根據加工制作和銷售的需要,配備冷藏或冷凍設備(冰箱、冰柜、冷庫等)。冷藏、冷凍設備應有溫度顯示裝置,或配有非玻璃溫度計;

  e)使用滅蠅燈的,應當懸掛于距地面2 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位置保持一定距離;

  f)可能產生廢棄物的場所均應設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內壁光滑以便清洗,并應配有蓋子;

  g)食品制作場所內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各種流動水池及相關設施;

  h)食品制作場所內應設專用于拖把等地面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該水池的位置應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過程(如可設于較低位置);

  i)食品制作區域上方應當設置有效的機械排風,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入侵的金屬隔柵或網罩等設施。

  3 人員衛生

  3.1 鹵制品現制現售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應當在上崗前取得健康證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鹵制品現制現售工作。

  3.2 執行從業人員每日健康晨檢制度。對患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3.3 鹵制品現制現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個人衛生管理:

  a)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飾物;

  b)操作前應洗凈手部,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后應及時洗手;

  c)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處理食物前和入廁、接觸生食、接觸受到污染的工具設備、處理動物、處理廢棄物、收銀、執行清潔任務等可能污染雙手的活動后,應立即洗手并消毒;

  3.4 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

  3.5 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3.6 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操作人員,應當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4 采購

  4.1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采購的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進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并建立進貨臺賬:

  a)從生產加工單位或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印章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復印件,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索取記載上述信息的進貨憑證;

  b)從農貿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載有供貨方詳細信息的購物憑證,必要時還應索取并留存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

  c)采購的畜禽肉類,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購貨憑證;

  d)實行統一配送方式經營的企業,可以由總部統一進行進貨查驗;

  e)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2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過程中,經營者應當按照其標簽標識上注明的條件進行運輸和裝卸,運輸和裝卸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衛生、無毒、無害,不得將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4.3 冷凍、冷藏食品在收貨期間應快速進入冷庫或冷柜。冷凍食品裝卸時,應當保持凍結狀態;冷藏食品裝卸時,食品溫度不高于7℃。

  5 貯存

  5.1 食品原料貯存的場所、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5.2 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標有“食品添加劑”字樣的專柜進行定位存放,盛裝食品添加劑的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并實行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

  5.3 食品與非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應當分開貯存,整齊放置,防止交叉污染,存放地點隔墻、離地距離應均在10 cm以上。

  5.4 易腐食品原料應當冷凍或冷藏,并符合食品標簽標注的貯存要求。

  5.5 冰箱、冰柜、冷庫內食品的擺放應不影響設備內冷空氣流通,并應當及時清除積霜。

  5.6 貯存散裝食品原料,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7 經營者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貯存管理,每日對貯存場所進行檢查,并建立包括檢查人、檢查日期、貯存場所溫濕度、貯存設備工作情況、變質和過期原料清理等內容的檢查臺賬。

  6 加工

  6.1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加工流程圖,標明每個加工環節添加的原(輔)料的品種、數量、環境等要求,并張貼在食品加工場所顯著位置。

  6.2 加工前應當對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相關產品的質量進行查驗,確保質量安全,不得使用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等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相關產品。

  6.3 加工使用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6.4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加工流程進行食品加工,不得擅自更改食品加工工藝流程、非法添加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6.5 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種類、用量和使用范圍應當符合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并有詳細記錄。

  7 銷售

  7.1 除加工后直接銷售的食品外,鹵制品應當實行冷凍、冷藏銷售。

  7.2 銷售的鹵制品應當使用包裝、標簽,包裝、標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直接接觸鹵制品的包裝和容器應清潔、無毒且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b)現制現售定量或非定量裝入密封容器或包裝材料中的鹵制品應有標簽,標簽上應當如實標注鹵制品名稱、單位、制作日期和時間、保質期(或最長食用期限),對保存條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同時在標簽上注明;

  c)現制現售裸裝鹵制品應當在容器上注明鹵制品名稱、現場制售單位、制作日期和時間、保質期(或最長食用期限),對保存條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容器上注明;

  d)以分切、分裝方式制作的鹵制品,標注的制作日期應為分切或分裝日期,且保質期不得超過原有保質期。

  7.3 銷售裸裝鹵制品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以確保食品不被消費者直接觸及。

  7.4 盛裝裸裝鹵制品的容器應當使用防塵設施遮蓋。

  7.5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銷售,使用專用工具取貨,并為消費者提供分揀服務。

  7.6 銷售場所應當公示現場制作鹵制品使用的添加劑通用名稱、劑量、使用范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公示。

  8 質量管理

  8.1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包括人員健康檢查、采購、貯存、加工、銷售、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在內的質量管理制度,并詳細記錄制度的執行情況。

  8.2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公開承諾書,并在銷售場所予以公示,向社會公開承諾對食品安全負責,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鹵制品。

  8.3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對現場制售鹵制品的質量安全檢驗:

  a)連鎖經營的總部應當建立食品檢驗機構或快檢機構,對采購的原料和制售的鹵制品質量進行檢驗;

  b)有條件的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快檢設備,對現場制售的鹵制品質量進行檢驗;

  c)沒有檢驗能力的經營者應當定期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對不同品種的鹵制品,每年定期委托檢驗不得少于1次。

  8.4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知悉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潛在的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公告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存在危害或潛在危害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并如實記錄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5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評價。發現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6 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實行崗前和年度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等,培訓時間原則上每年不少于40小時,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與考核結果等相關內容。

  8.7 市場開辦者、商場、超市等為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提供場所、柜臺的出租者,應當加強對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的管理并履行以下義務:

  a)審查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的經營資質;

  b)明確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c)建立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檔案,記錄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d)建立和完善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管理制度;

  e)定期對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對不具備經營環境和條件的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者,應當暫停或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商場、超市等為鹵制品現制現售經營提供場所、柜臺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條規定義務,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附件6

  湖北省食品批發經營規范(試行)

  1  適用范圍

  1.1 制定本規范旨在引導食品批發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1.2 食品批發經營者是指在食品銷售活動中向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貨源的經營主體。

  1.3 本規范規定了食品批發經營者在食品采購、運輸、驗收、貯存、銷售等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

  1.4 本規范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含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特殊食品、其他食品,不含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活動。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

  2.1 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建立與其經營規模、設備設施水平和食品種類特性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下列管理制度:

  a)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b)食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c)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d)食品安全定期檢查和風險報告制度;

  e)不安全食品處置記錄制度;

  f)臨期食品處置制度;

  g)需要建立的其他制度。

  2.2 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內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安排上崗。

  2.3 食品批發者應當加強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并做到下列要求:

  a)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安排上崗工作;

  b)不安排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對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安排就醫;

  d)全面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2.4 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督促食品從業人員在銷售食品時做到下列要求:

  a)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應洗手消毒;

  b)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c)不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

  3 食品貯存

  3.1 貯存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污染源距離25m以上。

  3.2 貯存場所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和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3.3 貯存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保持空氣清新無異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3.4 貯存設備、工具、容器等應保持衛生清潔,定期消毒,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現有鼠類、昆蟲及其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

  3.5 貯存的物品應隔墻、離地距離均在10cm以上,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

  3.6 對溫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確保貯存設備、設施滿足相應食品標簽標注的貯存條件要求。冷藏、冷凍庫外部應具備便于監測和控制的設備儀器,并定期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

  3.7 貯存散裝食品,應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3.8 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等物質應分別包裝,明確標識,且不得與食品及包裝材料同倉存儲。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蟲害消殺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不慎污染時,應及時徹底清潔,消除污染。

  3.9 每日對貯存場所進行檢查,并建立包括食品進庫和出庫時間、貯存場所溫濕度及其變化、通風和貯存設備工作情況等內容的檢查臺賬。

  4 食品運輸

  4.1 運輸工具具備預防機械性損傷的保護性設施和防雨、防塵等設施;對溫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同時具備相應的特殊設施。

  4.2 對溫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運輸途中應當保證食品溫濕度等符合要求;嚴格控制裝卸貨時間,裝卸貨期間,食品溫度升高幅度不得超過3℃。

  4.3食品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污染。

  4.4保持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的清潔,并對其進行定期或及時消毒。

  5 食品進貨查驗

  5.1 進貨時,查驗并索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必要時與供貨者簽訂購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食品安全責任等。綠色、無公害、有機食品應查驗和索取相關證書,進口食品應查驗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原件或加蓋供貨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5.2 進貨時,檢查食品的包裝、標簽、外在質量以及食品批次與合格證明的對應關系。對有溫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進行運輸溫濕度測定。

  5.3 向供貨者索取銷售憑證。

  5.4 如實記錄采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或者保存載有上述信息的購貨憑證。

  5.5 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則,分類、規范保存供貨者的有效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憑證及有關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自進貨之日起)。

  6 食品銷售

  6.1 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6.2 食品批發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向購貨者提供自身有效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并開具一式多聯、載有自身詳細信息(批發者名稱和地址、營業執照和許可證號碼、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的銷售憑證,詳細填寫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和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銷售憑證的存根聯作為批發者的銷貨憑證和銷貨記錄,客戶聯作為購貨者的購貨憑證和進貨記錄。銷售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自銷售之日起)。

  6.3 有條件的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積極使用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實現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帳的電子化。

  7 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安全食品召回

  7.1 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每月對貯存的食品開展一次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外觀質量、標簽標識等,看是否有過期、腐敗變質、包裝破損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等不安全食品,并做好自查記錄。

  7.2 檢查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批發者應當立即停止相關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3 食品批發經營者知悉食品供貨者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封存不安全食品,采取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經營者發布的召回公告和追溯不合格食品銷售去向等措施,配合食品供貨者開展召回工作。

  7.4 食品批發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

  7.5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主動召回,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時間、地點。

  7.6 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不安全食品停止經營、通知、召回和處置情況。記錄應當包括停止經營、通知、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處置措施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自記錄之日起)。

  8 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

  8.1 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經營者的許可證照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并保存復印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就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違法經營責任、環境衛生等事項作出具體約定,收集入場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

  8.2 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做好記錄。

  8.3 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和交流,定期對入場經營者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8.4 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違規經營食品的行為和處理涉及本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投訴。

  附件7

  湖北省過期食品處置規范(試行)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在湖北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貯存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者)。

  2自查清理

  2.1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生產經營、貯存和運輸食品。

  2.2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定期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進行自查,查驗食品的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對過期食品及時進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經營,單獨存放等措施,主動退出市場。

  3專區保存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設立專門區域,將過期食品單獨存放,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與正常食品混放或者誤將過期食品再行銷售。

  4建立臺賬

  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過期食品臺賬,如實記錄停止經營、單獨存放的過期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停止經營的日期、停止經營的原因、采取的處置措施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

  5規范處置

  5.1自行銷毀。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過期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包裝一并銷毀),并保留有關銷毀證據。

  5.2委托銷毀。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待銷毀食品的品種、數量等具體情況,委托有銷毀能力的單位銷毀,不得再次影響食品安全。必要時,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及時通知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銷毀。

  5.3回收利用。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過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后轉化為飼料或肥料等。

  5.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過期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產日期、更改保質期或者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過期食品,不得將過期食品銷售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

  6定期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或銷毀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時間和地點、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方法、承辦人、監督人等內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閱的影像資料等,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將相關臺賬記錄定期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7及時公示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報告的過期食品處置情況認真核實,并將核實后的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消費者公示。

  8附則

  本規范下列用語含義:

  8.1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確定,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并在包裝上標注后,不得隨意更改。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應當視為食品的保質期。

  8.2過期食品:是指已超過食品保質期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食品添加劑。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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