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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貴州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農發〔2012〕188號)

   2013-02-20 704
核心提示:各市(州)農委(畜牧獸醫局),各縣(市、區)農業(農牧、農村)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布《貴州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各市(州)農委(畜牧獸醫局),各縣(市、區)農業(農牧、農村)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布《貴州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

  2012年9月28日


  貴州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辦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小區是指畜禽生產相對集中或封閉,實行農戶分戶飼養,飼養畜(禽)種類統一,建設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管理嚴格、防疫健全的養殖區域。

  第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規模條件:

  豬:年出欄500頭以上;

  牛:常年存欄100頭以上;

  羊:常年存欄100只以上;

  肉禽:常年存欄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欄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欄1000只以上;

  蜂:常年養殖30箱以上。

  第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建設、生產、經營和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名稱、產地、規格、批號、批準文號、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3、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必須取得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并在有效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八條  備案應提供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等信息。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現場審查,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發放畜禽標識代碼。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將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情況上報市(州)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市(州)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標識代碼由10位數組成,前6位數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后4位數為順序號,養殖場的順序號從0001-5000,養殖小區的順序號從5001-9999。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

           畜禽標識代碼:

名稱

養殖品種

規模

地址

畜禽養殖場(小區)負責人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畜禽養殖場(小區)有關情況簡介

一、生產場所和配套生產設施(主要生產工藝):

二、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數量和水平(專業技能):

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

四、環保設施:

現場驗收意見:

驗收組長簽字:                      

縣(區)畜牧局(蓋章)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監制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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