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西安市街頭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街頭食品,是指在本市城鎮街頭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生產經營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街頭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本條例,工商行政、技術監督、公安、農業、市容、公用、市政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街頭和集貿市場食品攤群進行統籌規劃,指定適宜地點,并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對在街頭食品的衛生管理和生產、經營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審核一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租讓和倒賣。
第八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般衛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畜、禽、獸醫衛生檢驗工作由農牧漁業部門負責。0ydV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街頭食品衛生管理的需要,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派駐食品衛生監督員,監督檢查街頭食品衛生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專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擔任,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臉I人員個人衛生、經營場所環境衛生和用具、容器及食品衛生進行感官檢查;
(二)對健康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進行查驗;
(三)督促檢查餐具、飲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對街頭食品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采樣;
?。ㄎ澹κ澄镏卸竞褪称肺廴臼鹿蔬M行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街頭食品餐具實行集中清洗消毒制度。集貿、飲食市場由開辦單位設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街頭零散飲食攤點較多的街、巷,由街道辦事處設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站。鄉、鎮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沒有條件參加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的飲食經營戶應使用電子消毒柜進行消毒或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飲具。
第十二條 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應采取蒸氣、烘烤等物理方法,按規范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保證消毒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第三章 衛生規定
第十三條 街頭食品應當清潔、新鮮、無毒無害。所用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距垃圾站、污水坑、糞場、畜禽圈場、公共廁所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外;
(二)有與生產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房、棚、亭、餐車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容器、用具;
(三)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和密閉的垃圾、泔水存放容器;
(四)有上下水、貯水設施或者供水點,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經營酒菜、冷飲的應有冷藏設施。
第十五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規定亮證經營;
?。ǘ臉I人員佩帶有效健康證;
?。ㄈ┌匆幎▍⒓硬途呒星逑聪净蚴褂靡淮涡孕l生碗筷;
(四)原料與成品,生、熟食品應分別放置;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貨、款分開,并使用專用工具;
(六)保持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垃圾、泔水不得隨意傾倒;
?。ㄆ撸┍3謧€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不得吸煙,手上不得留長指甲、戴飾物、涂指甲油。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生蟲和色、香、味、形異常的食品;
(二)使用生水、工業用水、非食用色素制作的清涼飲料;
(三)使用未經獸醫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制作的食品;
?。ㄋ模┦褂梅鞘秤没瘜W品泡發的水產品、動物內臟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水產品制作的食品;
?。ㄎ澹┦褂梅鞘秤蒙鼗驗E用添加劑和摻雜使假的食品;
?。┝蚧茄舻氖称?。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十七條 街頭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由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ㄒ唬彶榘l放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健康檢查;
?。ǘ┻M行街頭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和技術指導;
?。ㄈ┻M行現場檢查和巡回檢查,處理發現的問題;
?。ㄋ模κ称肺廴竞褪澄镏卸臼鹿蔬M行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ㄎ澹诸^食品衛生方面的檢舉和控告進行查處;
?。﹨⑴c集貿、飲食市場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的衛生審查和工程驗收;
?。ㄆ撸┴撠熎渌称沸l生監督事項。
第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和按法定程序采樣時,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隱瞞、拒絕或阻撓?!〉谑艞l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職務時,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胸章,出示食品衛生監督員證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給予下列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街頭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涂改、轉借、租讓、倒賣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第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ㄈ┻`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對無證上崗者,責令離崗,并處以一百元罰款;對未按規定持有或佩戴健康證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食品衛生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食品衛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應有兩名以上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場,并應向當事人出具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設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站或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達不到規定衛生標準的,由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殘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無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街頭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二十五條 在停業改進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并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令停止、吊銷衛生許可證或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除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外,對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人員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西安市街頭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街頭食品,是指在本市城鎮街頭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生產經營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街頭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本條例,工商行政、技術監督、公安、農業、市容、公用、市政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街頭和集貿市場食品攤群進行統籌規劃,指定適宜地點,并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對在街頭食品的衛生管理和生產、經營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審核一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租讓和倒賣。
第八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般衛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畜、禽、獸醫衛生檢驗工作由農牧漁業部門負責。0ydV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街頭食品衛生管理的需要,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派駐食品衛生監督員,監督檢查街頭食品衛生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專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擔任,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臉I人員個人衛生、經營場所環境衛生和用具、容器及食品衛生進行感官檢查;
(二)對健康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進行查驗;
(三)督促檢查餐具、飲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對街頭食品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采樣;
?。ㄎ澹κ澄镏卸竞褪称肺廴臼鹿蔬M行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街頭食品餐具實行集中清洗消毒制度。集貿、飲食市場由開辦單位設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街頭零散飲食攤點較多的街、巷,由街道辦事處設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站。鄉、鎮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沒有條件參加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的飲食經營戶應使用電子消毒柜進行消毒或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飲具。
第十二條 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應采取蒸氣、烘烤等物理方法,按規范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保證消毒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第三章 衛生規定
第十三條 街頭食品應當清潔、新鮮、無毒無害。所用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距垃圾站、污水坑、糞場、畜禽圈場、公共廁所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外;
(二)有與生產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房、棚、亭、餐車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容器、用具;
(三)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和密閉的垃圾、泔水存放容器;
(四)有上下水、貯水設施或者供水點,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經營酒菜、冷飲的應有冷藏設施。
第十五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規定亮證經營;
?。ǘ臉I人員佩帶有效健康證;
?。ㄈ┌匆幎▍⒓硬途呒星逑聪净蚴褂靡淮涡孕l生碗筷;
(四)原料與成品,生、熟食品應分別放置;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貨、款分開,并使用專用工具;
(六)保持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垃圾、泔水不得隨意傾倒;
?。ㄆ撸┍3謧€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不得吸煙,手上不得留長指甲、戴飾物、涂指甲油。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生蟲和色、香、味、形異常的食品;
(二)使用生水、工業用水、非食用色素制作的清涼飲料;
(三)使用未經獸醫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制作的食品;
?。ㄋ模┦褂梅鞘秤没瘜W品泡發的水產品、動物內臟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水產品制作的食品;
?。ㄎ澹┦褂梅鞘秤蒙鼗驗E用添加劑和摻雜使假的食品;
?。┝蚧茄舻氖称?。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十七條 街頭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由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ㄒ唬彶榘l放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健康檢查;
?。ǘ┻M行街頭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和技術指導;
?。ㄈ┻M行現場檢查和巡回檢查,處理發現的問題;
?。ㄋ模κ称肺廴竞褪澄镏卸臼鹿蔬M行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ㄎ澹诸^食品衛生方面的檢舉和控告進行查處;
?。﹨⑴c集貿、飲食市場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的衛生審查和工程驗收;
?。ㄆ撸┴撠熎渌称沸l生監督事項。
第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和按法定程序采樣時,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隱瞞、拒絕或阻撓?!〉谑艞l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職務時,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胸章,出示食品衛生監督員證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給予下列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街頭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涂改、轉借、租讓、倒賣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第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ㄈ┻`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對無證上崗者,責令離崗,并處以一百元罰款;對未按規定持有或佩戴健康證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食品衛生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食品衛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應有兩名以上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場,并應向當事人出具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設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站或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達不到規定衛生標準的,由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殘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無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街頭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二十五條 在停業改進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并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令停止、吊銷衛生許可證或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除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外,對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人員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