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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1號)

   2021-07-29 383
核心提示: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責,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6月1日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程序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責,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復適用性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規范性文件,推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等備案和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密切與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對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備 案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三亞市和三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以及授權其辦公廳(室)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知、通告等規范性文件;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規范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會議紀要等規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定以及地方性法規實施中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六)其他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海口市、三亞市和三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縣(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其他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的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將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文本、說明等有關文件的紙質文本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報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電子文本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接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存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遲報、漏報等情況適時予以通報,并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制定機關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建議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程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采取依職權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專項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同時根據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予以接收、登記,并依法進行審查。同時根據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進行聯合審查。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由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或者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對以下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在開展依職權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并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在一定期限內說明有關情況、反饋意見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在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與提出機關、組織或者公民溝通,詢問有關情況,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充分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只能制定法律、法規的事項作出規定;

(二)超越法定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五)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六)違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應當征求法制工作機構的意見;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應當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的意見。在審查過程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情形的,應當將書面審查意見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和該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后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提出審查意見的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落實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公布廢止決定。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和廢止決定應當依法報送備案。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廢止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或者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該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并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工作機制,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法制工作機構提供備案審查工作有關情況和材料,由法制工作機構匯總草擬工作報告,經征詢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意見后按規定上報。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接收備案的情況,開展依職權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和專項審查的情況,對規范性文件糾正處理的情況,開展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的情況,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情況,下一步工作建議和安排等。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制定機關履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職責,及時了解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有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并定期匯總、統計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暢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審查建議的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委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提供參考意見。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的聯系溝通,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與工作交流協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備案規章的規定》同時廢止。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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