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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1-09-18 790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1年9月13日

(聯系人:張志明;聯系電話:84236420、13501097655)

北京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禁止獵捕、獵殺野生動物的相關規定,規范因特殊情況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止獵捕、獵殺列入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獵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列入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北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禁止使用的軍用武器、氣槍、炸藥、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獵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時禁止使用粘網、彈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裝置。

第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禁止使用的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獵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時禁止使用誘捕、挖洞、設陷阱的獵捕方法,禁止撿拾野生動物的卵(蛋)。

第五條 園林綠化部門組織開展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相關科研機構開展科學研究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獵捕列入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實施獵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

(二)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局申請特許獵捕證;

(三)獵捕北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所在區園林綠化局申請狩獵證。

第六條 取得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員密集區、旅游景區開展獵捕活動的,應當將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予以公示,必要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防止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棲息環境;

(三)誤捕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放歸,誤傷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采取救護措施。

(四)獵捕活動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所在區園林綠化局上報獵捕活動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區園林綠化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應當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二)獵捕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可以適當加大抽查檢查頻次。

(三)嚴格對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開展監督檢查;

(四)在收到獵捕活動實施情況報告后,應當組織人員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反饋給獵捕單位和個人;

(五)檢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園林綠化局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 1日起實施。



 
標簽: 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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