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
《廣西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2021年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完善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工作機構)開展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消費品的范圍及缺陷的定義,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建立完善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體系、工作機制;
(二)組織、指導設區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區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缺陷消費品召回業務培訓及相關技術研討;
(四)委托、指導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開展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及認定、召回計劃備案受理、召回實施情況監督等相關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五)承擔市場監管總局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召回計劃備案受理、召回實施情況監督等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指導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開展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組織、指導本市召回技術工作機構開展消費品召回監管相關技術性工作;
(三)配合做好上級市場監管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生產者開展的缺陷調查等工作;
(四)承擔上級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收集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缺陷信息并及時上報;
(二)受上級市場監管局委托向生產者送達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缺陷調查通知書、召回通知書等文書,配合上級市場監管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等工作;
(三)受上級市場監管局委托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取證并及時上報;
(四)承擔上級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受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和指導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廣西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網絡平臺建設及日常管理,承擔本自治區消費品生產者通過國家缺陷消費品召回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相關材料的技術審核等工作;
(二)承擔廣西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專家庫的建立及日常維護管理;
(三)承擔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及認定、召回計劃備案受理、召回實施情況監督、召回效果評估等相關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四)組織、指導各設區市召回技術工作機構開展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五)開展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缺陷消費品召回業務培訓及相關技術研討;
(六)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技術性工作。
第七條鼓勵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設立召回技術工作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在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的組織、指導下開展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查、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召回計劃備案受理、召回實施情況監督、召回效果評估等相關召回監管技術性工作;
(二)開展消費品缺陷風險的研究分析工作;
(三)承擔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交辦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技術性工作。
第八條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負責建立廣西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平臺,實施規范化管理。
第九條設區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確定專人收集消費品缺陷相關信息,并定期上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直接報送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一)已經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
(二)突發消費品質量安全事件,影響范圍超出本自治區,并呈擴大態勢的;
(三)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危及社會經濟發展安全、影響社會安定,或者受到境內外媒體廣泛關注的。
第十條消費品缺陷信息可通過以下方式收集:
(一)投訴舉報。通過12315投訴舉報平臺、來信來訪等收集的信息;
(二)執法監管信息。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執法檢查等行政執法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信息;
(三)主動監測信息。組織檢驗檢測機構對涉嫌存在缺陷風險的消費品進行購樣檢驗發現的信息;
(四)媒體網絡信息。各類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廣告等宣傳媒體上公開信息中的風險信息;
(五)境外通報信息。國際組織、國外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等公開發布的有關預警通報、召回公告等信息;
(六)生產者或經營者主動報告信息。依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企業主動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的涉嫌缺陷信息;
(七)醫院、學校、商場等消費品質量安全傷害監測點報送的信息;
(八)上級部門轉發的有關線索。市場監管總局交辦的線索,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缺陷線索信息共享平臺發布的信息;
(九)其它有效的信息收集手段。
第十一條 消費品缺陷核查、分析研判程序如下:
(一)對收集的消費品缺陷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判斷是否屬于因設計、制造、警示標識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初步確定危害性和影響程度;
(二)根據初步確定的信息,針對消費品生產者、消費品安全性能開展核查,購樣檢測進行研判或者收集消費品涉嫌缺陷的相關證據;
(三)根據研判結論或者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召集三名以上(單數)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技術會商,對消費品是否存在缺陷進行評估并提出專家建議;消費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召回技術工作機構可直接評估為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但應判別傷害類型、傷害程度并向市場監管局報告;
(四)技術會商存在重大爭議時,應當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交進一步研判建議。
第十二條 消費品經分析研判,評估為可能存在缺陷并建議召回的,自治區、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可委托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向生產者送達《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附件1),必要時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專家意見書;并應當督促、指導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經調查分析,生產者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并主動實施召回的,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應當向其提供《消費品召回相關事宜告知書》(附件3)告知召回程序,并對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具體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和通知其他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缺陷消費品;
(二)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提交《消費品召回計劃》(附件4)、《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附件5),同時,通過國家缺陷消費品召回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交召回計劃及相關材料;
(三)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附件6),并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開相關召回信息;生產者應當向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提交停止生產、銷售和發布召回信息的相關佐證材料(如照片、網頁截圖)并加蓋公章;
(四)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提交《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附件7),在完成召回計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消費品召回總結》(附件8),并提供召回的消費品修理或無害化處理的相關佐證材料(如照片、單據)并加蓋公章,同時,通過國家缺陷消費品召回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交《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消費品召回總結》及相關材料;
(五)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對生產者提交的《消費品召回計劃》《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消費品召回總結》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指導生產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六)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召回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召回技術工作機構對生產者通過國家缺陷消費品召回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提交的《消費品召回計劃》《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消費品召回新聞稿》《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消費品召回總結》及相關材料等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者應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條 經調查分析,生產者認為相關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在通知時限內提交《生產者調查分析報告》(附件2)及相關佐證材料。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應組織召回技術工作機構對生產者調查分析結果進行分析研究,也可以組織生產者、召回技術工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技術會談,或者以其他方式審核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
(二)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
第十六條 缺陷調查可通過以下方式組織開展:
(一)進入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
(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三)根據調查需要,可以要求生產者提供檢驗檢測或缺陷驗證所需的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并可要求生產者提供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和缺陷分析試驗所需的專用設備;
(四)組織召回技術工作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
(五)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
進行缺陷調查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缺陷調查中所獲得的信息資料保密,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七條對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時,調查人員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告知調查事由,送達《消費品缺陷調查通知書》(附件9)及被調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證據;
(二)根據收集到的消費品事故信息、傷害信息或其他相關信息,診斷消費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險;針對該危險,推測可能導致事故和傷害的各種情景;對不同的情景,分別分析導致傷害的嚴重程度和可能性;綜合分析確定最高風險等級,提出與風險等級相適應的控制措施建議;
(三)與生產者開展消費品缺陷的技術交流及確認;
(四)填寫《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附件10)報送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管局;
(五)缺陷調查期間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終止調查,但仍應向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管局報送《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
(六)與缺陷調查有關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經缺陷調查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管局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可委托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向生產者送達《消費品召回通知書》(附件11),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生產者提供《消費品召回相關事宜告知書》及告知召回程序。
生產者對缺陷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消費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接到異議的市場監管局應當審核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異議處理,并向生產者送達《消費品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2)告知認定結果:
(一)組織召回技術工作機構或者專家對生產者提供的相關材料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缺陷認定;
(二)組織召回技術工作機構或者專家采用檢驗、檢測、鑒定或論證的方式進行缺陷認定;
(三)組織專家、承檢機構或者召回技術工作機構、生產者召開缺陷技術論證會進行缺陷認定;
(四)其他可以有效進行缺陷認定的方式。
第十九條 生產者既不按照市場監管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在指定期限內實施召回的,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管局應依法督促生產者實施召回。拒不召回的,市場監管部門應逐級上報,由市場監管總局依法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二十條 消費品召回、風險提示等相關信息,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統一對外發布。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應監督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可委托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對生產者實施召回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報《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13)。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生產者是否及時發布消費品召回信息;
(二)生產者通知經營者停止銷售的情況;
(三)生產者對已召回的消費品采取的處理措施及效果。
對召回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的,應當要求生產者再次實施召回。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消費品調查分析通知書
2.生產者調查分析報告
3.消費品召回相關事宜告知書
4.消費品召回計劃
5.消費品召回事項說明
6.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
7.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
8.消費品召回總結
9.消費品缺陷調查通知書
10.消費品缺陷調查登記表
11.消費品召回通知書
12.消費品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
13.消費品召回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