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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正案 (2021第28號)

   2021-11-29 651
核心提示:《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正案》已于2021年11月26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正案》已于2021年11月26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6日

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修正案

(2021年11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第一條中的“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修改為“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第六條和第三十五條中的“街道辦事處(社區)”統一修改為“街道辦事處”,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應當協助”修改為“依法”。

三、第十一條中的“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國家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修改為“樹立國家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四、第十二條第一項中的“言行舉止文明”后增加“不大聲喧嘩”;第七項修改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內容為:“不在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廂內進食,特殊情形除外”。

五、第十三條修改為:“公民應當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市容,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亂扔垃圾、雜物;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并主動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

“(四)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不亂涂、亂畫、亂刻;

“(六)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

“(七)不隨意張貼、散發廣告、傳單;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六、第十四條修改為:“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踐行文明健康、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文明用餐,根據需求合理點餐、取餐,提倡“光盤行動”和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節慶,開展健康向上的節慶活動,勤儉過節;

“(四)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

“(五)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設施、場所;

“(七)遵守飼養畜禽、寵物的有關規定;

“(八)不違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九)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十)不酗酒滋事;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內容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適量取餐,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務。

“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范佩戴口罩。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內容為:“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第七項改為第八項,“歸行劃市”修改為“劃行歸市”。

九、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和紅色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厲行節約和反對浪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第四項中的“文化設施”修改為“文化、體育設施”。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公共場所排隊區域根據需要合理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室等設施。”

十一、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公安”后增加“教育”,根據機構改革方案,規范部分單位名稱。

十二、本修正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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