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廈門市發展改革和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省糧油質量監測所、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試行)》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范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確保在應急狀態下發揮糧食應急保供作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經省、市、縣三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承擔所在地區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和非企業性質社會主體,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含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 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按照“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科學布局、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要求,統籌規劃現有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網點布局,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擴建、整合方式,建立和完善響應迅速、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應堅持自愿申報、擇優確定,分級負責、逐級備案,動態調整、加強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應急保供中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有關信息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守法誠信、信譽良好,無涉及糧食經營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在糧食質量抽樣檢測中未發現不達標的情況,或不達標的情況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生產、儲存、運輸等相關設施、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近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無重大生產安全隱患;
(五)按要求向當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糧油信息。
第七條 糧食應急儲運企業條件
(一)具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原糧和成品糧儲存倉庫和設施;
(二)自有或租賃的倉房及儲糧技術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
(三)區位條件能夠較好滿足當地成品糧油儲備和運輸配送需要,具備一定的運輸配送能力。
第八條 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糧食應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裝糧油生產能力;
(二)具備一定儲存、運輸能力;
(三)具備生產合格產品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和檢驗能力;
(四)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商標注冊證書,標簽標識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九條 糧食應急配送中心條件
(一)配送能力符合應急布局需要,在應急狀態下具備較強的動員調度能力,能夠高效定點配送糧食;
(二)具備較強的配送能力,有滿足配送需要的運輸和裝卸設施,有較成熟的配送資源和渠道;
(三)具備一定的周轉倉容,倉庫應符合國家分類商品的倉儲條件;
(四)落實商品索證索票要求,加工經營的糧油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條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條件
(一)從事糧油批發零售的銷售店、社區便利店、軍供網點及設有糧油專營區域的商超;
(二)營業場所簡潔裝修,店內通風、明亮,有與所經營商品和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陳列貨架或柜臺;
(三)經營商品明碼標價,包裝產品有SC編號,標簽標識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 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條件
(一)具備糧油儲存、配送、加工、供應等2種(含)以上功能;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成品糧油庫存;
(三)具備較強的應急調度功能和動員能力,確保在接到應急指令后按時限要求將成品糧油配送至指定的位置。
第十二條 福建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推薦標準詳見附件。
第十三條 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應對特定突發事件需要,參照第六至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和推薦標準,制定本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條件、標準和布局。
第三章 確定和備案程序
第十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工作,應堅持公平公開、科學規范、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十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的主要步驟:
(一)企業申報。涉糧企業在自愿前提下,向所在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二)初步審核。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分級認定原則,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本級備選企業。
(三)實地查看。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備選企業的儲運、加工、配送和供應條件等進行實地查看,無異議的按程序確定為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四)簽定協議。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與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約定權利、責任、義務,并授予牌匾。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名單等信息應在本地范圍內公開。
(五)逐級備案。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應采取書面方式,逐級備案并報上級,并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錄入企業信息,逐級提交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應急準備或應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難,督促其落實糧食責任、義務,完成應急任務。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末,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更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或對企業進行動態調整。
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數據的使用,應符合數據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倉儲實施專項、優質糧食工程、“中國好糧油”“福建好糧油”產品評選、信貸等方面,支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發展。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調研活動,了解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困難;每年有計劃地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責任義務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下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進行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引導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學習借鑒成熟有效的糧油應急保供經驗,增強應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糧食應急指揮調度,統籌用好糧油電子交易平臺等資源,有效提升糧食應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的申報材料,每三年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保障能力、生產經營能力、承擔社會責任、生產資料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和應急配套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落實應急保障責任義務不到位、企業資質和應急保障能力明顯不符合有關條件和標準等情形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協議、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時補充新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一)在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三)發生重大變故或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
(四)違反糧食加工生產、流通和儲備等相關規定的;
(五)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六)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在糧食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落實任務不到位的;
(八)對糧食應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全省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和省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對市、縣糧食應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并結合地方實際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各環節功能,建成滿足當地應急需求、優化協同高效的糧食應急保障網絡。
第二十四條 進入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后,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糧源調度以及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各環節有效銜接。
第二十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平時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急保供時積極承擔各項應急任務。
第二十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平時應遵守糧食加工生產、流通、儲備各項規定,接受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出現涉及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報告。進入糧食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應嚴格遵守《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中約定的責任義務,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完成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確保各項措施有效落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細則,制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并報上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福建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推薦標準.xlsx
2.牌匾樣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