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廳機關各處室:
現將《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9版)》(浙交〔2019〕183號)同時廢止。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應當及時正確維護數智執法平臺中的法規庫、裁量基準庫和省監管事項庫。各地適用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對執法事項目錄及其對應的裁量基準實施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廳裁量基準編制標準及時修編本市特有事項的裁量基準,并及時錄入數智執法平臺。
聯系人及電話: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單偉斌,電話:0571-87818109;省港航管理中心陳建光,電話:0571-88909583;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張展,電話:0571-83891127。
附件: 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