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一步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省市場監管局制訂了《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修訂)》(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并于4月8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清單》要求,及時依照《清單》規定,予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清單》時,對應的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府、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經核查,有充分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的涉嫌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本著行政效率的原則,可不予立案,但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有關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同時依法做好材料歸檔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三、在適用《清單》同時,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告知承諾等措施,著力督促經營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經營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首違不罰”“輕微不罰”的,要注重引導進行合規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違法預防體系,推動市場主體合規守法經營。
四、對行政相對人行為未列入《清單》,或不符合《清單》適用條件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裁量階次的決定。
五、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清單》,結合實際編制本地適用的清單。
六、本《清單》有效期五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2022年版)》同時廢止。本《清單》實施之前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清單》規定。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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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閩市監規〔2024〕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