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編碼 | 事項名稱 | 處罰依據(名稱、條款、內容) | 違法 情節 | 適用情形 | 裁量 階次 | 裁量基準 |
1 | 330221047002 | 對汽車經銷商不明碼標價銷售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可給予警告或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 | 330221037001 | 對汽車經銷商、供應商未在經營場所或企業網站明示或公布售后服務政策、“三包”信息、合作售后服務商名單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可給予警告或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3 | 330221047001 | 對汽車經銷商出售未經授權銷售的汽車,未書面向消費者提醒、說明銷售汽車授權情況,或者未經授權、授權終止后以供應商授權名義從事汽車銷售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 | 330221047003 | 對汽車經銷商、供應商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產品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強制購買保險、提供代辦登記等服務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 | 330221037005 | 對汽車經銷商銷售汽車時未核實登記消費者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如實開具銷售發票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 發票。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6 | 330221047009 | 對汽車經銷商、售后服務商未標明、提醒、說明銷售或提供配件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7 | 330221037002 | 對汽車經銷商、供應商未落實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機制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8 | 330221047006 | 對汽車供應商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商的銷售對象,無依據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或者未及時公布停產、停售車型并保證配件供應及售后服務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9 | 330221047004 | 對汽車經銷商、供應商不落實提供連續售后服務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發生變更時,應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確保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0 | 330221047008 | 對汽車供應商對汽車經銷商提出不合理、不平等要求或限制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1 | 330221047005 | 對汽車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的商務政策違反公平、公正、透明原則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2 | 330221047007 | 對汽車供應商違反汽車區域銷售合同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 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3 | 330221037003 | 對汽車經銷商、供應商未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不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4 | 330221037004 | 對汽車經銷商、供應商未按要求落實汽車銷售信息檔案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或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5 | 330221046002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取得資質進行回收拆解活動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6 | 330221046013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資質認定條件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 無裁量空間 |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資質認定條件的,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 無裁量空間 | 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
17 | 330221046003 | 對因買賣、偽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無裁量空間 | 未向公安機關報告而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明知或應知為贓物或犯罪工具的非法車輛,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兩年內被治安管理處罰2次以上的 | 無裁量空間 | 吊銷資質認定書 |
18 | 330221046004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規處置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拆解零部件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 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給或者交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企業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9 | 330221046005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轉交注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可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或再次違反的,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的 | 一般 | 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罰款 | ||||
20 | 330221046006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按規定如實登記填報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信息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 | 較輕 | 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經責令改正后在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經責令改正后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如實記錄或上傳信息,導致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流失、倒賣或非法拼裝車輛等情節嚴重的 | 從重 | 處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
21 | 330221046007 | 對違反環保法規并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后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 無裁量空間 |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 無裁量空間 | 吊銷資質認定書 |
22 | 330221046008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3 | 330221046009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按要求備案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違規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 無裁量空間 |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 | 無裁量空間 | 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 |||
無裁量空間 |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情形嚴重,或者經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無裁量空間 | 吊銷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書》 | ||||
24 | 330221046010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規開具或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或未按規定對已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后,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后,上傳拆解后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后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對按照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后,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有逾期不改正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的,或造成嚴重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5 | 330221046011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規拆解報廢機動車,或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回收拆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 無裁量空間 | 回收拆解企業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或者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 | 無裁量空間 | 處3萬元罰款 |
無裁量空間 | 回收拆解企業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或者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并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 | 無裁量空間 | 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 ||||
26 | 330221046012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按規定建立和使用電子監控系統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相關要求,并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至少1年。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有逾期不改正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7 | 330221046001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按規定處置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行政處罰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8 | 330221015000 | 對依法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行政處罰 | 《拍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后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 無裁量空間 |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后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 | 無裁量空間 | 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
29 | 330221003000 | 對依法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的行政處罰 | 《拍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0 | 330221001000 | 對依法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不依規雇傭、使用拍賣師的行政處罰 | 《拍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以上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以上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以上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31 | 330221002000 | 對依法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行政處罰 | 《拍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根據拍賣標的物的屬性及拍賣的性質,按照《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日期進行公告。公告應當發布在拍賣標的所在地以及拍賣會舉行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發行量較大的報紙或其他有同等影響的媒體。 第二十六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會前展示拍賣標的,為競買人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并向競買人提供有關資料。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或社會影響較輕的 | 從輕 | 予以警告,延期拍賣或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延期拍賣,處3000元以上或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延期拍賣,處以7000元以上1萬元下罰款。 | ||||
32 | 330221038001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集團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違反備案規定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責令發卡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責令發卡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逾期仍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3 | 330221038002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規模發卡企業違反備案規定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責令發卡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再次違反規定,責令發卡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逾期仍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4 | 330221038003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其他發卡企業違反備案規定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以上違反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逾期仍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5 | 330221016000 | 對經營者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發行管理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 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準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以下簡稱預付憑證)。預付憑證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實體預付卡,或者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電子數據等為載體的虛擬預付憑證。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經營者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3.7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 一般 | 處3.7萬元以上7.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逾期仍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36 | 330221036000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與服務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逾期仍不改正,或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7 | 330221035000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逾期仍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8 | 330221045000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 從輕 | 可處9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4至5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 一般 | 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5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或有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嚴重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9 | 330221044000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其運行質量等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 較輕 | 已建立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但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未及時報備, 造成重大損失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已建立業務處理系統,但未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造成重大損失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建立業務處理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0 | 330221042000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規模發卡企業未在境內建立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其運行質量等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 較輕 | 已建立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但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未及時報備, 造成重大損失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已建立業務處理系統,但未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造成重大損失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建立業務處理系統,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1 | 330221043000 | 對散裝汽油經營者未查驗并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第二十五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買賣和租賃、散裝汽油和瓶裝燃氣銷售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物流運營單位還應當對物品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裝汽油、瓶裝燃氣的銷售者未查驗并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務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從輕 | 對銷售者處2萬元以上7.4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以上違反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 一般 | 對銷售者處7.4萬元以上14.6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有關責任人員處1.85萬元以上3.6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對銷售者處14.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有關責任人員處3.6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2 | 330221014000 | 對特許人不符合“兩店一年”條件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 較輕 | 有2個直營店,但經營時間均不超過1年,或者只有1個直營店經營時間超過1年 | 從輕 | 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較重 | 只有1個直營店的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嚴重 | 無直營店的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處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43 | 330221013000 | 對特許人未在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 較輕 | 不及時備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經責令改正后在期限內備案的,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不及時備案造成危害后果較重的 | 一般 | 經責令改正后在期限內備案的,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不及時備案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經責令改正后在期限內備案的,處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44 | 330221054000 | 對特許人未按規定告知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或特許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特許經營合同訂立情況的行政處罰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能主動改正的 | 從輕 | 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一般 | 初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較重 | 再次違反規定,或給被特許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 較重 | 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給被特許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能主動改正的 | 從輕 | 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一般 | 初次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較重 | 再次違反規定 | 較重 | 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或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45 | 330221041000 | 對特許人未按規定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合同文本及相關信息、隱瞞有關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未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的行政處罰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未給被特許人造成損失,能主動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違反規定,給被特許人造成損失較輕,能及時減少、彌補被特許人損失的 | 一般 | 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再次違反規定,或給被特許人造成較大損失的 | 較重 | 處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給被特許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公告 | ||||
46 | 330221055000 | 對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初次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且未給被特許人造成經濟損失或經濟損失較小的 | 從輕 | 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較重 | 責令停止后繼續非法經營較長時間后才停止,或給被特許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嚴重 | 2次以上責令停止,拒不停止或有給被特許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處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公告 | ||||
47 | 330221039000 | 對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違規經營或違反市場機制的行政處罰 |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等情節較輕的,且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等情節較重的,且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及以上違反規定,且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8 | 330221048003 | 對經營者未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七條 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9 | 330221048001 | 對經營者未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后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0 | 330221050004 | 對經營者未妥善處置舊電器電子產品存儲信息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將在流通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于與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活動無關的領域。舊電器電子產品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出售人應當在出售前妥善處置相關信息,經營者收購上述產品前應作出提示。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1 | 330221049000 | 對經營者違規收購或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條 禁止經營者收購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2 | 330221050003 | 對經營者未按規定標識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3 | 330221050002 | 對經營者違規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嚴禁經營者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出售。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4 | 330221050001 | 對經營者未依法履行舊電器電子產品三包責任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并應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電器電子產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經營者應依法履行三包責任。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5 | 330221048002 | 對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未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6 | 330221050005 | 對經營者、市場未按規定報送統計信息、數據的行政處罰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信息和材料。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從輕 | 可處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 | 一般 | 處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6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57 | 330221021000 | 對零售商、供應商交易中不公平行為的行政處罰 |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
58 | 330221064000 | 對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或未按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初次違反,危害后果輕微,能及時改正 | 減輕 | 可不予處罰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3.7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處3.7萬元以上7.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59 | 330221030001 | 對家電維修經營者違反家電維修服務業信息公示要求的行政處罰 |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第五條 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和家電配件的收費標準、質量規范、質保期限以及投訴電話。 | 無裁量空間 | 違反家電維修服務業信息公示要求的 | 無裁量空間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60 | 330221030002 | 對家電維修經營者違反家電維修服務業經營行為要求的行政處罰 |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第七條 家電維修經營者在提供維修服務前應當向消費者明確告知維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項,尊重消費者選擇。 | 無裁量空間 | 違反規定的 | 無裁量空間 | 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第九條 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 | 從輕 | 可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可處9000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 | 一般 | 可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可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 | 從重 | 可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可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1 | 330221032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可處15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處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62 | 330221033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可處6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處6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63 | 330221029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經營檔案信息、經營情況信息的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64 | 330221063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損害消費者或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可處9000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處以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以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
65 | 330221034000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行政處罰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可處9000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處以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以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
66 | 330221024004 | 對餐飲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外送服務流程及顧客投訴制度的行政處罰 |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 提供外送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范圍以及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設備,按時、按質、按量送達消費者,并提供相應的單據。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67 | 330221024002 | 對餐飲經營者違反促銷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68 | 330221024003 | 對餐飲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應對機制的行政處罰 |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程序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危害后果較輕的 | 從輕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或危害后果較重 | 一般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69 | 330221028000 | 對美容美發經營者未明確服務項目范圍,未按照其服務項目范圍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后未出具消費憑證或服務單據的行政處罰 |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美容美發經營者應當具有明確的服務項目范圍,并按照其服務項目范圍提供服務,同時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應當符合衛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 無裁量空間 | 未明確服務項目范圍,未按照其服務項目范圍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后未出具消費憑證或服務單據的 | 無裁量空間 | 可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告 |
70 | 330221007001 | 對機電產品招標人規避國際招標的行政處罰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三條 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通告項目主管機構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并及時糾正,未影響招投標正常進行的 | 從輕 | 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0.5%以上0.6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較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0.65%以上0.8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嚴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0.8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71 | 330221007002 | 對機電產品招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且及時糾正,未影響招投標正常進行的 | 從輕 | 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有多次違反、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可以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且及時糾正,未影響招投標正常進行的 | 從輕 | 可以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可以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有多次違反、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可以處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且及時糾正,未影響招投標正常進行的 | 從輕 | 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可以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有多次違反、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可以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且及時糾正,未影響招投標正常進行的 | 從輕 | 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3‰以下罰款 | |||
較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3‰以上7‰以下罰款 | ||||
嚴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有多次違反、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初次違反且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 |||
較重 | 初次違反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再次違反的 | 一般 | 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反3次以上,或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且及時糾正,未影響招投標正常進行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7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影響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 | 一般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7萬元以上7.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影響中標結果,有多次違反、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中標無效,給予警告,可以并處7.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九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該行為影響到評標結果的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一)與投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投標的;(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三)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四)除本辦法第九十四條第十二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材料或信息的;(五)對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且及時糾正,未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當次招標無效,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有多次違反、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當次招標無效,給予警告,并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72 | 330221007004 | 對機電產品投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已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處中標項目金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以行賄謀取中標;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有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 從重 | 處中標項目金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 從輕 | 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
較重 | 已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處中標項目金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 從重 | 處中標項目金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并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危害后果較輕且及時糾正,未影響招投標正常進行的 | 從輕 | 當次投標無效,并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以下罰款: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 |||
較重 | 再次違反,或違法行為影響到招投標結果的公正性,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當次投標無效,并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 ||||
嚴重 | 違反3次以上,或有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或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當次投標無效,并給予警告,并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 ||||
73 | 330221007006 | 對機電產品招標機構在代理招投標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九十九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初次違反,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 從輕 | 處5萬元以上1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較重 | 再次違反,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處11萬元以上19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5%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違反3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或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19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74 | 330221007005 | 對機電產品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訂立合同、簽訂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不按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履行訂立合同的行政處罰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八條 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三)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 從輕 | 取消其中標資格。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3‰以下的罰款。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一般 | 取消其中標資格。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3‰以上7‰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3次(含)以上違反規定,或造成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取消其中標資格。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7‰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九十八條 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三)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 較輕 | 初次違反規定,對招標人造成較大損失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 從輕 | 取消其2年至2.9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較重 | 2次違反規定,對招標人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 一般 | 取消其2.9年至4.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規定的 | 從重 | 取消其4.1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75 | 330221007007 | 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無裁量空間 | 情節嚴重的 | 無裁量空間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
無裁量空間 | 情節特別嚴重的 | 無裁量空間 | 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較輕 | 違法行為未影響評標結果的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7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 |||
較重 | 違法行為造成評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或影響評標結果的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1.71萬元以上3.59萬元以下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 ||||
嚴重 | 多次違反規定,或有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或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59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從專家庫名單中除名,同時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二)在評標時拒絕出具明確書面意見的; (三)除本辦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四)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 (五)專家1年內2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六)專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的; (七)其他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行為,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 無裁量空間 |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在評標時拒絕出具明確書面意見的;除本辦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專家1年內2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專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的;其他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行為,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 無裁量空間 | 從專家庫名單中除名,并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告。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 |||
76 | 330221007008 | 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過程中,出讓或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行政處罰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七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轉致 |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 | 轉致 | 由有權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77 | 330221071000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企業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外工作,或組織勞務人員赴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工作的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八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 無裁量空間 | 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工作。 | 無裁量空間 | 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78 | 330221010000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照規定繳存或補足備用金的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九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備用金也可以通過向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等額銀行保函的方式繳存。 | 無裁量空間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無裁量空間 | 吊銷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
79 | 330221068000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按規定安排和管理勞務人員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安排勞務人員接受赴國外工作所需的職業技能、安全防范知識、外語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法律、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知識的培訓;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 較輕 | 初次違反,未造成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1.6萬元罰款 |
較重 | 初次違反,已造成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2次以上違反,或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危害后果等有其他從重情形的,拒不改正的 | 從重 | 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80 | 330221069000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按規定執行備案手續、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外發生突發事件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報告。 | 較輕 | 初次違反,未造成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萬元以上罰款1.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初次違反,已造成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2次以上違反,或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危害后果等有其他從重情形的,拒不改正的 | 從重 | 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81 | 330221072000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規安排人員赴外工作,或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條例》第二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未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 較輕 | 初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與社會影響較輕 | 從輕 | 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再次違反,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9萬元以上4.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或有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與社會影響嚴重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4.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 ||||
82 | 330221070000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等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合同未載明必備事項,或者備案后拒不按照要求補正必備事項的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較輕 | 初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與社會影響較輕 | 從輕 | 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再次違反,或造成較重危害后果、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 | 一般 | 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9萬元以上4.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或有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與社會影響嚴重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4.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 ||||
83 | 330221022000 | 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違規承攬項目和分包項目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 較輕 | 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的,或總承包單位違法分包或未落實主體責任,情節較輕未造成較大影響的 | 從輕 | 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19.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2.9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
較重 | 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的,或總承包單位違法分包或未落實主體責任,造成較大影響或后果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處19.5萬元以上25.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2.9萬元以上4.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禁止其在2.9年以上4.1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 ||||
嚴重 | 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的,或總承包單位違法分包或未落實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外交影響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處25.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4.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禁止其在4.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 ||||
84 | 330221026000 | 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違規招用外派人員、未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未按規定存繳備用金的行政處罰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的,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并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不得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 | 較輕 | 初次違反 | 從輕 | 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1.6年以下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
較重 | 再次違反的,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一般 | 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禁止其在1.6年以上2.4年以下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8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禁止其在2.4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 ||||
85 | 330221023000 | 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并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落實所需經費。 | 較輕 | 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較小,經責令改正后能在期限內改正的 | 從輕 | 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較大的,經責令改正后能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3次以上違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等其他從重情形的 | 從重 | 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 ||||
86 | 330221027000 | 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情況和資料的行政處罰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 | 較輕 | 初次違反報告制度,且涉案金額不大,情節較輕,在期限內改正的 | 從輕 | 處2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罰款 |
較重 | 多次違反報告制度,或涉案金額較大,情節較重,在期限內改正的 | 一般 | 處2.9萬元以上4.1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拒不改正的 | 從重 | 處4.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87 | 330221056001 | 對境外投資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并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行政處罰 |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并取得《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 | 無裁量空間 |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并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 無裁量空間 | 撤銷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 |
88 | 330221056002 | 對境外投資企業偽造、涂改、出租或轉讓《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行政處罰 |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無裁量空間 | 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 無裁量空間 | 給予警告 |
89 | 330221018000 |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 較輕 | 初次違反,逾期不改正的 | 從輕 | 處10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存在《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第二十五條(一)至(四)項所列情形的,處30萬元以上3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再次違反,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存在《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第二十五條(一)至(四)項所列情形的,處36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3次以上違反,逾期不改正的 | 從重 | 處24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存在《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第二十五條(一)至(四)項所列情形的,處4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90 | 330221006000 | 對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的行政處罰 | 《浙江省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辦法〉第二十四條 參與出口產品反傾銷應對工作的有關部門(機構)、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應當對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以及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 較輕 | 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的,未造成實際后果的 | 從輕 | 予以警告,可處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造成實際較輕后果 | 一般 | 予以警告,可以處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后果較重的 | 較重 | 予以警告,可以處15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有關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企業泄露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應對策略和應訴方案核心內容等重要信息,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嚴重情形的 | 從重 |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