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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四張清單”》的通知 (遼市監發〔2023〕29 號)

   2024-04-23 963
核心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全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四張清單”,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市、沈撫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全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四張清單”,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  按照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相關裁量權基準的通知》(遼市監聯〔2023〕15號),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裁量情形作出裁量決定,確保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與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裁量權基準相銜接。  

二、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  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3版)》中行政強制措施對應的不予實施適用條件均滿足的,方可不予實施該項行政強制措施;如滿足清單適用條件,但同時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應當結合各種情形綜合判斷。  

三、省局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動態更新“四張清單”。  

四、“四張清單”實施后,各市原則上不再單獨制定類似清單。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1年9月30日印發的《遼寧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1版)》(醫療器械監管部分除外)、2022年7月29日印發的《遼寧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調整表》和2022年9月20日印發的《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停止使用。  

附件:   附件1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版).pdf

   附件2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版).pdf

   附件3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版).pdf

   附件4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2023版).pdf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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