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西藏自治區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西藏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權行使,參照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三)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對同類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有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類案件同裁量階次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罰裁量,禁止“同案不同罰”。
第五條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實際,依法制定和調整全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設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不與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本規則,結合地區實際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明確裁量基準的,適用裁量基準,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載明;裁量基準不明確或者沒有裁量基準的,適用本規則的規定,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條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七條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
(二)當事人的違法次數;
(三)違法手段的惡劣程度;
(四)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
(五)違法行為的規模或涉及的區域范圍;
(六)涉案財物數量、價值;
(七)違法所得的數額;
(八)涉案產品的風險性;
(九)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
(十)當事人配合調查處理的情況;
(十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十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十三)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裁量階次劃分為不予、減輕、從輕、一般、從重處罰。
(一)不予處罰,是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二)減輕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的罰款數額。
下列情形屬于減輕處罰: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并處罰款等處罰時,不選擇并處罰款;
2.法律區別情形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不同檔次時,在違法行為對應檔次以下決定處罰;法定罰款幅度為一定金額或倍數的,決定罰款的數額低于最低金額或倍數;
3.法定罰款數額無幅度規定,為確定數額的,在確定數額之下決定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下列情形屬于從輕處罰:
1.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多個處罰種類時,選擇單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個較輕的種類;
2.法定罰款幅度規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低的30%部分(含30%)進行處罰;
3.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或倍數的,決定罰款的數額介于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的30%以下(含30%)。
(四)一般行政處罰,是指當事人不具備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和70%)。
(五)從重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下列情形屬于從重處罰:
1.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多個處罰種類時,選擇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或者營業執照等種類;
2.法定罰款幅度規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高的30%(含30%)部分進行處罰;
3.法定罰款幅度只有最高數額或倍數,沒有規定最低數額或倍數的,在最高數額或倍數的70%(含70%)以上進行處罰。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當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決定減輕處罰;
(三)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情節、且沒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減輕處罰;
(四)當事人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減輕情節、且沒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數)的30%以下(含30%)決定處罰;
(五)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高限度實施行政處罰;
(六)對以上規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種違法情節的情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按當事人的主要違法情節并綜合其他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從輕行政處罰:[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法定最高處罰金額-法定最低處罰金額)×30%]以下至法定最低處罰金額,以下包含本數;
從重行政處罰:[法定最高處罰金額-(法定最高處罰金額-法定最低處罰金額)×30%]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金額,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在選擇適用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律規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間不抵觸的,可以適用效力低的法律規范;相互之間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范;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并兼顧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十九條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多個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既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罰款處罰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次予以罰款處罰。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后,不再給予罰款;但依法需要給予吊銷許可證件、限制從業等其他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相應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案件中同一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之間沒有關聯性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違法行為之間有關聯性的,適用吸收原則,選擇較重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證明是否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行政執法文書除載明規定事項外,還應當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手段、后果等主觀及客觀方面說明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行政處罰的理由并附相應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多個處罰種類,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做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辦案機關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對涉及減輕或重大、復雜行政處罰的裁量,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案件審核機構應當對處罰裁量行使情況進行審核:
(一)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持;
(二)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幅度是否適當;
(三)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的意見是否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理由是否充足。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案機關和案件審核機構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及裁量基準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援引,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說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辦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不定期對其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要求限期糾正,必要時直接依照職權予以變更或撤銷。
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糾正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對以下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明確劃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階次,并確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明確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五)需要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下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嚴格評估后明確具體情形、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
第二十九條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以前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尚未作出處罰決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由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12日印發的《西藏自治區市場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藏市監辦發〔2019〕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