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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牧動衛中心發〔2024〕9號)

   2024-06-17 963
核心提示:為加強全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規范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自然災害的預防與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各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

現將《山東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4年6月11日

山東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規范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自然災害的預防與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應急物資的采購、儲備、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動物防疫應急物資(以下簡稱應急物資)是指為有效預防、應對動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災害,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儲備的獸用疫苗、消毒藥品、檢測試劑、消毒器械、撲殺器具、防護物品等各類物資。

第四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樹立“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時無備”的理念。應急物資儲備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分類、適量、有效儲備。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必要時可以由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協調統一調用應急物資。

第五條 應急物資實行專儲專用,主要用于預防和應對重大動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災害時,實施緊急消毒、撲殺、監測、免疫等應急處置措施及人員防護。未經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六條 建立以省級儲備為支撐、市級儲備為依托、縣級儲備為基礎的全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完善政府(實物)儲備為主,企業(商業)儲備和產能儲備為輔助,社會化儲備為補充的應急物資儲備格局。

第七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工作需要,編制應急物資儲備計劃,依法采購、儲備、管理、保障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并對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章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

第八條 應急物資儲備按照省級處置Ⅰ、Ⅱ級重大動物疫情、市級處置Ⅱ、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縣級處置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的需求適量儲備。各級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的品種、數量標準參照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NYT3240-2018執行。鄉鎮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應急物資采取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兩種形式。消毒器械、采樣監測、撲殺、封鎖、照明、通信等應急物資,原則上采取實物儲備。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防護用品以及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應急物資,可以根據當地應急工作需要采取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儲備。

第十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下年度應急物資采購、儲存、調用、補充、調整、更新和日常保養維護計劃,保證應急物資足量儲備、滿足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應急物資采購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厲行節約、依法依規、廉潔采購。

第十二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建立管理責任制,實行專人專庫管理。

第十三條 應急物資儲備庫應選址科學、布局合理,配備冷藏柜、冰柜等冷鏈設施設備。庫房應合理分區,具有避光、通風、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鼠、防鳥、防污染等性能。

第十四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采購、入庫、儲存、出庫、回收、維護保養、定期檢查、處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臺賬記錄。

第十五條 應急物資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向畜牧獸醫主管門提出申請,填寫《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出庫審批單》(見附件1),經審批同意后領取使用。

第十六條 招標采購的應急物資應依據采購合同和質檢報告辦理入庫或接收手續。

應急物資送達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按規定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無誤后,由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入庫保存,同時填寫《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入庫單》(見附件2)。

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對應急儲備物資庫存盤點每年不少于兩次,確保賬物相符。

第十七條 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憑《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出庫審批單》,填寫《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出庫單》(見附件3),登記物資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由管理人員及時發放應急物資。領用人認真核對后簽字確認,使用單位應當在收貨后填寫《動物疫情應急物資收貨證明》(見附件4),并將第二聯及時交回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做到“收有憑、出有據”。

第十八條 應急物資出入庫時,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人員應及時據實登記實物臺賬。

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應做好有關記賬憑證及應急物資管理賬目,并按照財務賬目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對可重復使用的應急物資,使用單位必須及時歸還;使用單位歸還應急物資應填寫《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入庫單》,經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驗收無誤后,方可重新入庫。 對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應急物資儲備庫管理單位應填寫耗損管理記錄并說明情況,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后做耗損處理。

第二十條 應急物資使用應堅持用舊儲新、先進先出的原則。儲存應急物資使用年限臨近到期后,由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優先安排調用,主要用于動物防疫公共服務。

非人為因素致使不能繼續使用或超過年限無法使用的應急物資,可做報廢處理。報廢應急物資應由儲備庫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說明報廢應急物資名稱、數量、采購價值、采購時間、報廢原因,報本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報廢。相關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本級國庫。

第二十一條 因處置動物疫情需要啟用上一級或其他地方應急物資的,由本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后調用。調用的應急物資損壞或消耗的,應及時補充更新,憑調用通知做好臺賬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各級應急物資調撥協調聯動機制,強化應急期間統一指揮,加強與交通運輸、公安、通信、電力、郵政等部門溝通。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要通過山東省智慧畜牧大數據平臺應急物資模塊建立電子臺賬,做好系統日常使用維護工作,應急物資發生變動時,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臺賬更新。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智慧畜牧大數據平臺應急物資模塊實行專人專號負責制,數據維護應當及時規范、完善準確、要素齊全、賬物相符。系統操作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禁泄露數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化管理,形成上下聯通的應急物資信息管理平臺,做到應急資源信息共享,優化應急資源配置,發揮應急資金效益,提升全省動物疫情處置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確保動物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應急工作經費落實到位,并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應急物資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實施應急物資緊急采購。疫情平穩后,再補辦完善相關手續,進行資金結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緊急采購應急物資時,應事先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溝通并達成一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應急物資監督管理,對轄區內應急物資招標采購、調撥使用、日常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專項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買、倒賣、變賣、毀損和浪費應急物資。在應急物資申請、調撥、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倒買倒賣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儲備應急物資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 1-4匯總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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