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的決定》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決定》(1996年7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