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農業農村委,各相關執法單位:
修訂后的《上海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下稱《不予處罰清單》)經市農業農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不予處罰。執法單位應當充分調查取證,不予處罰案件一般應當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不予處罰的當事人要給予教育指導,可以采取批評教育、約談、發送告知書等形式,充分告知其違法事實、應當履行的義務、認定違法的理由依據,并指導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規開展活動。
三、對《不予處罰清單》未作出規定,但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也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修訂后的《不予處罰清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滬農委規〔2022〕10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12月24日
上海市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條款 | 不予處罰情形 |
1 | 肥料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肥料包裝上標簽殘缺不清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 違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肥料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肥料包裝上標簽殘缺不清,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肥料產品合法; 2.能夠提供該肥料產品對應的合法合規肥料標簽以及使用說明書;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2 | 農藥經營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經營人員信息報送義務 | 《上海市農藥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經營人員姓名、照片及相關證書等信息,并與辦理農藥經營許可時申報的經營人員信息一致。經營人員發生變更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在向作出農藥經營許可的農業農村部門報送人員變更信息。 | 《上海市農藥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經營人員信息報送義務的,市或者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海市農藥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農藥經營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經營人員信息報送義務,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履行信息報送義務,或者違法行為被發現后在限期內改正; 2.初次違法;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3 | 種子生產經營者受委托生產農作物種子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種子生產經營者受委托生產農作物種子未按規定進行備案,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委托方是具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 2.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書面委托協議; 3.初次違法; 4.及時改正完成備案; 5.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4 | 獸藥使用單位使用劣獸藥 |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獸藥使用單位使用劣獸藥,下列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情形: 涉案劣獸藥通過合法途徑購買,通過外包裝、藥品性狀等無法辨別為劣獸藥,且如實提供涉案劣獸藥產品有效購買憑證等相關材料。
注:當事人應當及時改正,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
5 | 獸藥使用單位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 |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獸藥使用單位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6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的名稱、產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質量檢驗信息、生產企業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組織生產,對生產過程實施有效控制并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二款,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7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實行留樣觀察制度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組織生產,對生產過程實施有效控制并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實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已建立留樣觀察制度并實施留樣觀察,僅留樣觀察記錄不規范; 2.初次違法;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8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未按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購銷時間等。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 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未依照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已建立臺賬,僅記錄不規范或者沒有保存2年; 2.初次違法;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5.沒有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 |
9 | 動物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處置診療廢棄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條,動物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處置診療廢棄物,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已對診療廢棄物分類但未達到《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分類要求; 2.對診療廢棄物相對合理存放并有處置記錄; 3.已委托專業診療廢棄物收集單位收集處理; 4.初次違法; 5.及時改正; 6.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0 | 寵物診療機構、動物園、科研機構將人用藥品用于非食用性利用動物 | 《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 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寵物診療機構將人用藥品用于伴侶動物,或者科研機構、動物園將人用藥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 2.因動物疾病治療需要,在沒有合法獸藥的情況下使用對癥治療的人用藥品; 3.動物所有者對使用人用藥品知情并同意; 4.藥品使用記錄真實、完整; 5.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6.及時改正。 |
11 | 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 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采購的產品僅限衛生用農藥; 2.初次違法;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及時改正; 5.沒有違法所得; 6.主動銷毀涉案的農藥。 |
12 | 采購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 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采購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采購的產品僅限衛生用農藥; 2.初次違法;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及時改正; 5.沒有違法所得; 6.主動銷毀涉案的農藥。 |
13 | 執業獸醫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 |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執業獸醫師應當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未經親自診斷、治療,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 |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的; | 違反《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執業獸醫師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且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 1.處方箋、病歷上具有獸醫本人簽名; 2.初次違法;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及時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