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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津應急規〔2025〕1號)

   2025-01-23 30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新一輪優化營商環境措施的通知》(津政辦發〔2023〕19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請結合以下相關要求抓好貫徹實施。

各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市局機關各執法處室、執法總隊:

《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已經市應急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2025年1月21日

(聯系人:孫曉明;聯系電話:28051617)

(此件主動公開)

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新一輪優化營商環境措施的通知》(津政辦發〔2023〕19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請結合以下相關要求抓好貫徹實施。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寬嚴相濟理念,在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查處的同時,對符合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教育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二、主要內容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本清單所列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結合執法實踐,適時對本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本清單未列明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三、適用條件

“初次違法”是指該違法行為第一次被本市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并有相應記錄。

“危害后果輕微”應當根據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等方面的損害或影響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關損害或影響的時間、成本、可行性等因素綜合判定。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違法行為輕微”應當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持續的時間、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程度、被執法人員查處后的配合程度等因素進行具體判定。違法行為在被應急管理部門發現之前行政相對人已經明知但拒不改正或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的較大損失的,不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及時改正”包括:違法行為被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后,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完畢;被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已經改正完畢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正在積極改正;被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即時改正完畢。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四、執法程序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嚴格執行如下程序:

(一)責令改正。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檢查后,應當當場制作《現場檢查記錄》,準確記錄現場問題,并當場予以糾正或下達責令改正有關文書。

(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立案,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取違法行為證據。

(三)整改復查。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改正,執法人員應當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屆滿后依法對當事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四)審查決定。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提交法制審核,并交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決定,做好結案歸檔有關工作。

五、有關要求

(一)堅持依法辦理。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是否符合本清單適用條件進行準確認定,精準把握不予處罰“適用條件”,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適用范圍,既彰顯應急管理執法溫度,又不放松應急管理執法力度。

(二)堅持底線思維。要在嚴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對三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一年內被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以及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不適用“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三)堅持普法教育。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綜合采取說服教育等方式,引導當事人主動、自覺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義務,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開展普法教育,營造安全發展環境。

本清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市應急管理系統關于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相關條款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津應急規〔2024〕1號)同時廢止。本市應急管理領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適用條件

1

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義務條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簽訂委托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

【責任條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已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但未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或者責任;                                     

2.沒有專門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但已經通過其他書面形式明確技術服務的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                                                 3.委托方已部分支付技術服務費用;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進行實地勘驗、現場搜集材料或者出具報告等已經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

涉及3項(次)以下技術服務,且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義務條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責任條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已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

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義務條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責任條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應急預案規定的部分應急物資及裝備未落實,且企業能夠提供相關應急物資采購訂單票據或有其他證據表明企業已經完成采購。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4

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義務條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責任條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合計不超過1萬元。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5

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

【義務條款】《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責任條款】《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均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已按規定參加培訓和復審,未及時建立檔案或者已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但有3名以下新增特種作業人員(均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及時建立檔案。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6

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義務條款】《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責任條款】《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已按規定開展培訓教育。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7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義務條款】《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責任條款】《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涉及3名以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符合要求。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8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不全的

【義務條款】 《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三)組織隱患排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如實記錄排查時間、隱患內容、具體位置、隱患排查人、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限、資金保障、整改驗收等內容;  

【責任條款】《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不全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缺少排查時間、隱患內容、具體位置、隱患排查人、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限、資金保障、整改驗收等全部規定內容中3項以下。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備注:“以下”包含本數。

附件:

   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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