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
第四章 金融創新
第五章 沿邊開放合作
第六章 營商環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建設和發展,深化改革開放和制度創新,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昆明片區、紅河片區和德宏片區以及根據發展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高水平開放為引領,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推動全產業鏈創新發展,打造“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互聯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設連接南亞東南亞大通道的重要節點,推動形成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開放前沿。
第四條 各片區應當遵循國家確定的功能定位,建立聯動合作機制,相互借鑒、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昆明片區重點發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數字經濟、總部經濟等產業,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的互聯互通樞紐、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紅河片區重點發展加工及貿易、大健康服務、跨境旅游、跨境電商等產業,全力打造面向東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貿物流中心和中越經濟走廊創新合作示范區。
德宏片區重點發展跨境電商、跨境產能合作、跨境金融等產業,打造沿邊開放先行區、中緬經濟走廊的門戶樞紐。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升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推動建設先進產業集群,促進產業協同聯動,鼓勵開展全產業鏈集成創新,支持參與國家級產業集群建設。
第六條 賦予自貿試驗區充分的改革自主權,推動跨區域、跨部門協同創新,深化首創性、集成性、差別化改革探索,不斷提高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水平。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估機制,對各片區的考核評估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考核評估辦法統一執行,不再另行設立考核評估事項。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改革創新,非因主觀故意出現失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但應當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整改、糾錯糾偏。
第九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充分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制度創新。對在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涵蓋貿易、投資、資金流動、交通運輸、人員往來自由便利、數據安全有序流動、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風險防控、監測預警和處置機制,防范和化解重大或者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生態優先,在綠色低碳發展、生態環境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開展制度創新,探索建設碳達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區。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部分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出建議,依照法定程序爭取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省、片區所在地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政府規章部分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優先試行重大改革舉措,優先適用開放發展政策,優先布局符合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重大項目、研發平臺、基礎設施。
省、片區所在地州(市)對同類事項的支持政策,力度優于自貿試驗區的,對特定區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可以適用于自貿試驗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完善權責明確、精簡高效、公開透明、運轉協調的管理體制,持續推進自貿試驗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推進、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定自貿試驗區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
(三)推進落實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總結評估、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
(四)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公共信息;
(五)開展對外宣傳交流;
(六)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難點和問題;
(七)調度、監督、檢查、考核各片區工作進展情況;
(八)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 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對片區建設和發展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對片區的組織領導,將片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片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區發展所需的資金、土地、組織、人才等,支持片區改革創新,探索和推進片區與各類園區、開放平臺協同發展。
第十七條 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本片區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決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圍繞沿邊和跨境特色,根據片區實際開展自主創新改革;
(二)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統籌片區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
(三)統籌推進片區貿易、投資、資金流動、交通運輸、人員往來自由便利、數據安全有序流動和產業發展等工作;
(四)統籌協調片區綜合監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
(五)統籌開展片區招商引資,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六)履行省、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省、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依法將省級、州(市)級相關管理權限授權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省、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依法將相關管理權限委托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省、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賦權承接實施工作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并根據行使情況對賦予的權限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省、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全面推動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和建設發展,積極爭取國家對自貿試驗區在貿易、投資、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及時出臺和落實自貿試驗區支持政策措施,優先在自貿試驗區推動開展試點和布局重要創新平臺,在人才、資金、項目、土地、規劃、能源利用、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海關、邊檢、金融、稅務等中央駐滇單位應當全面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積極爭取國家對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支持和開展改革試點。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顧問制度和決策咨詢機制,加強與智庫、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改革創新成果評估推廣、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創新舉措論證,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統計調查制度,定期對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片區管理機構等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
第三章 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建立和完善雙向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服務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拓展制度創新應用場景,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法探索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承擔開放壓力測試任務,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經驗,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 省、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片區管理機構應當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在法定權限內制定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投資促進服務體系,完善項目調度制度,圍繞自貿試驗區重點特色產業,開展精準招商、專業化和市場化招商,建立新增經營主體、產業項目區域聯動和利益共享機制,提升招商引資工作質量和水平,促進經營主體引進、培育和產業發展。
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投資性公司、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事業部總部以及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鮮切花、茶葉、咖啡等大宗商品交易場所依法合規開展產能預售、訂單交易等創新交易模式,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擁有的股權、知識產權、投資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經營主體的反映和訴求,暢通投訴渠道,公布投訴方式,及時處理經營主體和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發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依法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對外投資合作備案核準監管,強化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健全投資保險、涉外法律服務、風險防控等對外投資保障機制。
發揮自貿試驗區產業、技術、標準、服務、品牌優勢,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模式,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投資合作,提升對外投資合作質量水平。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實施高水平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按照高效安全、通關便利的原則,優化貨物查驗、檢驗檢疫等監管模式和程序,壓縮通關時間,提升通關效率。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口岸通關基礎設施,提升監管智能化水平,推進智慧口岸建設;加強與周邊國家口岸設施的功能銜接、信息互聯,推進海關、邊檢等一次性聯合檢查,探索實施“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一地兩檢、雙邊互認”通關模式,促進人員、車輛、貨物等通關便利化。
自貿試驗區應當不斷完善口岸服務,推動口岸政務服務事項一體化辦理和網上辦理,發展檢驗檢測、標準、認證、鑒定等第三方服務,擴大檢驗結果采信商品與機構范圍和檢驗鑒定結果國際互認范圍。
自貿試驗區簡化一體化通關流程,深化“提前申報”、“兩步申報”改革;建立以“守法便利”為基礎的進出口企業信用體系,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通關便利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落實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探索開展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監管創新;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自由流轉的監管模式,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符合條件的“兩頭在外”檢測、維修等業態實行保稅監管。
自貿試驗區實施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提高非侵入式查驗比例,對適宜機檢的貨物,除布控指令有特殊要求外,優先采用機檢方式,提升查驗效能;對符合海關報關單修改、撤銷規定的報關單,推行“先放行后改單”。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探索將功能拓展至技術貿易、服務外包、維修服務等服務貿易領域,完善金融保險、物流通關、退(免)稅申報、運輸單證申報等功能,推動“單一窗口”與銀行、保險、民航、鐵路、郵政、電商、物流等行業企業對接,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生物醫藥企業進口研發用物品“白名單”制度,允許免予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探索建立進口食藥物質“白名單”制度,允許食品用途的食藥物質按照實際用途通關。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強化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檢驗檢疫和風險管理,建立進出口產品風險預警快速反應機制和追溯體系。
自貿試驗區推動實施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探索實施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優化檢疫查驗流程,推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做好國際會議、賽事、展演、展覽監管,簡化展品檢疫審批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改革創新通關稅費征管方式和擔保模式,推行審批服務集中辦理和先放行后繳稅,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后核查、核查審批分離。
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口岸收費公示制度和服務模式,提高口岸收費透明化水平,探索提供“一站式”繳費服務。
第四章 金融創新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加強金融監管和風險防控,支持并規范發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數字金融等新興金融業態,增強金融服務功能。
第三十五條 鼓勵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各類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建立跨境產品研發、跨境結算、災備、數據等后臺運營基地,強化國際金融服務功能。
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拓寬業務范圍開展下列業務:
(一)符合條件的保理企業開展跨地區的保理業務;
(二)創新跨境保險產品,拓展跨境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業務;
(三)擴大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規模和覆蓋面,試點承保市場采購貿易、保稅維修、離岸貿易、易貨貿易等新業態;
(四)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服務流程和事中事后監管。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推進融資租賃證券化,發展工程建設、飛機等大型設備融資租賃,擴大高端裝備進口。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規定收取外幣租金;
(五)支持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增加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品種;
(六)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加強在跨境融資、結算、產品和服務方面的交流合作;
(七)優化境外來華人員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境外來華人員提供合規且便利的金融服務。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企業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使用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簡化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業務,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
(一)研究推動金融機構參與人民幣與周邊國家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
(二)支持商業銀行開展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對人民幣柜臺掛牌兌換;
(三)允許依法依規設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
(四)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邊境貿易場景建設工作;
(五)以市場需求為基礎,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現鈔跨境調運;
(六)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跨境資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金融機構和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跨境投融資業務,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
(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服務,統一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二)允許境外機構和邊民依法開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三)優化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存取現業務試點,支持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展政策明確允許或者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業務;
(四)允許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業務;
(五)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支持依法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和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六)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七)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依規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產品等業務;
(八)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或者申請與具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
(九)引導銀行和已獲得相應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與境外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
(十)發揮法人銀行機構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作用,加強跨境金融服務的基礎設施及渠道建設。
第三十八條 鼓勵銀行將風險可控的鐵路運輸單證作為結算和融資可接受的單證,為企業提供本外幣結算、信用證開立、進出口貿易融資和供應鏈金融等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開展基于多式聯運單證的金融服務。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加強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機制。
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監控跨境異常資金流動,履行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五章 沿邊開放合作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充分發揮本省在全面開放新格局和“一帶一路”建設中的區位優勢,深化改革開放,促進與周邊國家互利合作,創新沿邊經濟社會發展模式,促進沿邊地區對外開放和跨境合作,帶動沿邊城鎮建設,推動沿邊地區經濟繁榮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在加強風險防控基礎上,探索推進邊境地區人員往來便利化,為持有雙方認可的合法有效出入境證件的人員進出自貿試驗區提供便利。
推動機動車牌和駕駛證互認,簡化臨時入境車輛牌照手續,允許外國運輸車輛按照規定進入紅河片區、德宏片區。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開展跨境勞務合作試點,按照規定辦理就業許可,探索建立外籍務工人員管理長效機制,完善出入境管理、工資結匯、勞務管理等方面制度措施,提高外籍人員務工便利化水平。
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國際職業教育培訓,探索開展境外職業資格認可試點,建設瀾湄職業教育培訓基地等平臺。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保障區內互市貿易發展所需土地、人才、資金等各項要素資源,建設完善“互聯網+”互市貿易平臺,拓展互市貿易產品銷售渠道,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邊境貿易商品市場,支持邊境貿易創新發展。
自貿試驗區健全邊民通道管理機制,推進邊民通道分類處置,落實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大力發展邊境特色加工產業,支持邊民向邊境地區加工企業銷售一定額度的互市貿易進口商品,鼓勵邊民互市貿易多元化發展。
第四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稅區、跨境經濟合作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境外經貿合作區等聯動發展,開展跨境農業、跨境能源等國際產能合作,推動將本省產能優勢、園區經驗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資源稟賦、市場要素相結合,實現互利共贏。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構建高效暢通開放通道,強化陸運空運輻射能力,加快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進程,構建覆蓋鐵路、公路、水運、航空多種運輸方式的國際物流運輸體系,建立與國際多式聯運規則相銜接的多式聯運標準規范和多式聯運運營服務平臺,制定并推行標準化多式聯運運單等單證,推進多式聯運“一單制”試點。
推動電子提單、電子倉單等電子票據應用,推動電子簽名在國際聯運無紙化運輸領域的應用。
加快推進昆明國際航空樞紐和空港型國家物流樞紐建設,發揮第五航權作用,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支持外國航空公司承載經昆明至第三國的客貨業務,支持外國航空公司到昆明長水國際機場運營。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與周邊國家構建旅游合作機制,優化自駕車出入境旅游審批程序,推進旅客、車輛快捷通道系統以及智能驗證平臺等設施建設,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在具備條件的邊境地區,開展邊境旅游試驗區、跨境旅游合作區建設,與周邊國家共建跨境旅游走廊。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推動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一)與有關部門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貿易特點的海關、稅務、外匯、郵政新機制,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加快重點市場海外倉布局建設,提升海外倉增值服務功能;
(三)按照規定落實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政策,與有關部門建立適應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監管措施,在市場采購貿易的業務流程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
(四)制定推動外貿綜合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建設外貿綜合服務平臺;
(五)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按照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
(六)探索建立與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政策制度體系和服務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七)探索發展新型跨境易貨貿易,建立與其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開展跨境科技合作,鼓勵和引導各類創新主體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共同建設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發中心,與周邊國家合作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臺。
支持有條件的片區深化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
第六章 營商環境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片區管理機構應當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開展貿易、投資、金融、司法保障等各領域的改革創新,為各類經營主體投資興業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全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更加開放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和服務管理制度,推進將有關外籍人才省級管理權限賦予自貿試驗區,放寬外籍高端人才從業限制,建立外籍人員在自貿試驗區工作許可制度,允許在中國高校畢業的優秀留學生在自貿試驗區就業和創業,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人才簽證政策。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建設,依法依規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優化業務流程、減少辦事環節、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實現“一網通辦”,推行集成辦、承諾辦、跨域辦、免申辦等改革舉措,持續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
自貿試驗區實行“證照分離”制度,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降低市場準入制度性交易成本。
研究探索連鎖企業便利化、規范化準入舉措,對于總部和標準門店已經通過準入流程的,復制統一標準的連鎖門店,應當簡化準入流程、手續、材料,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推行信用承諾制度,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施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風險跟蹤預警,推行非現場監管,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加強政府信息歸集、共享,及時、準確公開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公共服務、辦事指南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全面執行各項稅費優惠政策,依法規范、優化和簡化稅收征管流程。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稅費服務體系建設,優化稅費服務,提升稅務行政效能。探索出口退稅快速辦理機制,提高出口退稅便利度。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交易體系、評估機制、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知識產權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探索建立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
支持國內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辦事機構,搭建國際知識產權服務合作平臺。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推廣完善邊境地區涉外矛盾糾紛多元處理機制,為經營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支持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受理案件的數量、種類、性質等實際情況依法設立專門的法庭或者合議庭,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支持設立昆明國際仲裁和服務機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和慣例制定國際仲裁規則,推動面向南亞東南亞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鼓勵構建國際化法律服務綜合體,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涉外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完善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控等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區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聯動創新區建設和發展工作,加強與各片區在政策、產業、平臺等方面的協同創新、聯動發展。聯動創新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聯動創新區建設和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確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落實聯動創新區建設實施方案。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優先在聯動創新區復制推廣,增強聯動創新區改革自主權,開展差異化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第六十條 省、片區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配套辦法或者具體措施。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