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有關環境。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
第四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和國家衛生標準,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五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ǘ┖卸尽⒂泻ξ镔|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如河豚魚、毒蘑菇、織紋螺等含有毒有害的動植物食品與摻入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
?。ㄈ┖兄虏⌒约纳x、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ㄎ澹┎∷馈⒍舅阑蛩酪虿幻鞯那荨⑿?、獸、水產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ò耍┯梅鞘称吩霞庸さ?,加入非食品用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ň牛┯梅鞘秤没瘜W物品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或者注水的肉類、家禽、水產品;
?。ㄊ┏^保質期限的;
?。ㄊ唬┖形唇泧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或者超過標準使用添加劑的;
(十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十三)加藥的食品,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ㄊ模┪唇泧倚l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
?。ㄊ澹o衛生許可證生產的食品;
?。ㄊ┪窗匆幎ㄟM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
?。ㄊ撸┎环蠂倚l生標準或者衛生管理辦法的進口食品;
(十八)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衛生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ㄊ牛┢渌环鲜称沸l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通用衛生要求:
(一)生產加工場所內外環境清潔,遠離糞堆(缸)、廁所、垃圾存放場所等污染源20米以上;
?。ǘ┥a加工場所應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風和有效的防蠅、防塵等設施;
?。ㄈ┰O置運轉良好的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衛生設施;
(四)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應穿戴清潔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應第二次更換工作衣帽、戴口罩。從業人員不得戴戒指等手飾上崗,不得在加工場所吸煙;
?。ㄎ澹┦称飞a加工所用的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接觸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以及食品用洗滌劑和消毒劑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六)具有與生產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原料存放、粗加工、半成品、成品等室、倉庫以及合理的工藝流程;
?。ㄆ撸S房或加工場所地面應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并有良好的污水排放系統;
(八)墻體須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ň牛┥a(加工)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
(十)定型包裝的成品或按規定要求檢驗合格方能出廠銷售的食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ㄊ唬┦称愤\輸工具保持整潔衛生,運輸過程應防止食品污染;
(十二)貯藏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倉庫應當通風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貯藏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距離地面不得少于30厘米,距離墻壁不得少于10厘米,并應設架分類存放。
第七條 食品經營企業除禁止銷售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食品外,還禁止銷售下列食品:
?。ㄒ唬o產品名稱、無廠名和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
?。ǘo中文標識的進口食品;
(三)非保健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夸大保健作用或宣傳療效的食品。
第八條 食品經營企業采購食品應向供貨方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和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
第九條 經營非定型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有清潔外罩等防蠅、防塵設施。銷售時,從業人員應穿戴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潔,并使用專用取貨工具,附帶清潔無菌的包裝材料,貨款分開,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條 食品經營企業的倉儲應設專用的庫、架,各類食品應隔墻離地分類存放,先進先出;場所應有相應的防潮、防霉、防蛀、防鼠或其它防蟲害的設施;不得存放與食品無關的其它物品;須冷凍、冷藏的食品,存放場所應符合相應的溫度條件。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運輸食品的工具應專用,并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業通用衛生要求:
(一)飲食作業場所和周圍環境要保持清潔,作業場所必須遠離糞堆(缸)、廁所、垃圾堆放場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有防蠅、防塵等設施。操作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ǘ╋嬍硺I經營者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飲食業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并定期檢查;
?。ㄋ模┍仨毐WC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衛生質量,發現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或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應及時處理,不得使用或銷售;
?。ㄎ澹┥?、熟食品分開貯存,生、熟食品加工的用具、容器要分開,并要有明顯標志,可直接入口的或半成品食品盛放應有防蠅、防塵等設備;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存放的食品,應當在10℃以下或者60℃以上的溫度下儲存;
?。﹪澜貜褪褂靡淮涡圆惋嬀?,不得使用無衛生證可生產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一次性餐飲具、餐巾、餐紙等產品;
?。ㄆ撸┎惋嬀呤褂们氨仨殢氐浊逑础⑾?,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洗刷餐飲具必須要用有明顯標記的專用水池,不得與用于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混用;
2、洗滌、消毒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3、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貯存柜上應有明顯標記。
?。ò耍┙故褂梅鞘称酚冒b材料包裝食品;
(九)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做到:工作前洗手,勤剪指甲,勤理發;上崗時穿戴清潔工作衣帽,不吸煙,不戴手飾;
?。ㄊ╋嬘盟|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食品集市貿易場所的選址、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召集單位應當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舉辦臨時食品集市,舉辦者應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參展單位(戶)和食品的相關資料,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衛生許可證應懸掛上墻,易于查看。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由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實施。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者(包括病原攜帶者)和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患病人員,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秉公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巡回監督檢查和監督監測制度,加強對食品和食品用產品的檢查、監測,并及時公布檢查、監測結果。
第十九條 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十條 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符合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二十一條 為有效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可以實行大型聚餐申報制度,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防治,應當納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綜合管理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采取搶救措施,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食物中毒的現場調查和控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樣品的檢驗并協助現場調查;醫療單位應當協助調查。
第二十四條 城鄉從事大型聚餐的廚師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后方可從業,并在區縣以上衛生監督機構建立備查檔案,由其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協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所禁止的食品,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食品經營企業(行業):是指從事食品成品、半成品、原料銷售服務的農貿(菜)市場、糧油批發市場、食品商行(超市)、副食品店(包括倉儲)等銷售服務企業(行業)。
大型聚餐:是指城鄉居民自行舉辦的、就餐人數為50人以上的集體聚餐。
第三十一條 酒類、調味品、糧油、肉品屠宰、糕點、冷飲與飲料、乳與乳制品、豆制品、熟肉制品、炒貨制品等生產加工過程的特殊衛生要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公布。
酒家或酒店、快餐或小炒、早點、茶座、熟食零售、街頭食品等餐飲服務業的特殊衛生要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銅川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