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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溫政辦〔 2012 〕217 號)

   2013-04-18 706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解決監管交叉和邊界不清等突出問題,根據《浙江省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解決監管交叉和邊界不清等突出問題,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和“統一協調、分段監管”的監管體制,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堅持監督管理與引導規范相結合,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相結合,逐步解決食品安全監管空白、監管交叉等問題,努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依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確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二)堅持職能相近的原則。對于因職能交叉導致的監管職責不清等問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以職能最接近的部門監管為主,其他職能交叉部門予以積極配合。

  (三)堅持尊重實際的原則。根據相關部門現有工作力量和相關領域歷史監管情況,立足于切實解決當前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確定監管職責歸屬。

  (四)堅持有效管理的原則。從有效發揮監管效能出發,凡涉及單個部門執法依據不足的,可采取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形式,避免監管空白。

  (五)堅持綜合執法的原則。在當前分段監管體制下,凡涉及多環節(領域)或重大復雜的食品安全問題,應以綜合執法方式予以解決。

  三、職責分工

  (一)豆芽菜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由農業部門負責。

  (二)芋頭(土豆)去皮、蔬菜快速腌制、筍干(蕨菜)泡發等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管,原則上由農業(林業)部門負責;發現以企業化生產的行為,線索移送質監部門監管。

  (三)農貿市場(或農副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及其統一管理范圍內從事生豬頭脫毛等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不足的,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查處。商務部門應加強屠宰環節肉品品質檢驗工作的監管。

  (四)流通市場外,用于批發的鹵味烤禽熟食加工(如豬頭肉、豬蹄、魚餅、烤鴨、鴨頭、咸肉、酥排骨等)、炸油條等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

  (五)前店后場(制作場所與銷售場所未分離,且后場制作的食品只供前店零售的)形式的食品制售活動,其中面包糕餅、鹵味烤禽類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在商場、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場內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六)牛、羊檢疫工作由農業部門負責,牛、羊屠宰由商務部門負責監管,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七)農貿市場(或農貿市場統一管理范圍內)活禽屠宰、銷售行為的食品安全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不足的,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查處。

  (八)流通環節專營果蔬、水產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其經營的初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由工商部門牽頭,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配合;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不足的,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查處。

  (九)食品生產企業的倉儲(冷庫)中作為企業自身生產加工的原料及產品的食品安全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經營企業倉儲(冷庫)和物流企業為流通環節提供服務的倉儲(冷庫)食品安全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

  (十)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為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機構。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力量,保障經費投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確保食品市場秩序良好。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大監管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做到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二)要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各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對于依法強制退出的單位和個人,要實施跟蹤執法,徹底搗毀非法場所、沒收工具設備,徹底消除其再次從事違法活動的資本。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嚴禁以罰代刑、以罰代管,確保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究到位。

  (三)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明確界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全力做好相關工作。對當前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尚未明確界定的食品安全職責交叉、監管空白問題及出現的新興業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膽探索,主動作為,實行監管“首問負責制”,嚴禁推諉扯皮。鼓勵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機制,通過聯合執法、有獎舉報和專項整治等手段,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監管空白、職責不清等問題,全力確保“從農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

  (四)制定出臺考核辦法,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對于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五)本通知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性質難以明確的,由縣(市、區)政府依據本通知精神,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16日



 
地區: 浙江
標簽: 食品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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