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我市糧食(含食用油)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確保區糧食市場穩定和社會安定,形成應對突發事件和抗御自然災害的工作機制,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
(一)實行市長負總責,各縣、順城區長負分責,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各縣、順城區政府要制定本縣(區)的糧食安全和應急供應預案,承擔本區域糧食安全和應急供應責任。市各有關部門要按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工作措施。
(二)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反應迅速,措施果斷,密切合作的原則。
(三)糧食應急供按動用當地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商品周轉庫存,縣(區)級儲備糧、市級儲備糧,申請動用省級、中央儲備糧的次序進行。
(四)糧食應急供應以經濟調節手段為主,特殊情況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糧食安全和應急供應保障體系
(一)糧食安全和應急糧食儲備
1、市級儲備糧數量、品種
根據國家“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規定,參照省政府下達各市的儲備糧指導計劃,結合我市實際確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布局。
各縣(區)儲備糧數量由縣(區)政府根據本地區購糧總人口糧食安全規定和應急供應需求自定。
2、市級儲備糧儲存庫點
市級儲備糧儲存以撫順市第六糧庫為主,根據糧食加工設備布局,在撫順元雪有限公司、市第二糧油儲運公司、市第五糧油工業儲運公司安排一定數量的活儲指標。
3、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要嚴格按《遼寧省儲備糧管理辦法》對儲備糧進行管理,確保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不經市政府批準不得隨意動用。
(二)應急糧食購銷網絡
1、糧食部門要與國內主要糧食產區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協作關系,確保在正常及應急情況下的糧源供應。
2、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需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確立撫順市軍糧供應處、撫順市家樂糧油有限公司下屬的20個國有糧店,市區內主要大型商場和連鎖超市為應急供應網點。
(三)應急糧食加工
確定撫順市油脂廠為應急油脂加工廠,撫順市面粉總廠為應急面粉加工廠,撫順元雪糧食有限公司、撫順市北方米業加工有限公司和撫順市第六糧庫米業公司為應急大米加工廠。
承儲市級儲備糧的加工廠要保持一定數量的成品糧庫存。
(四)應急糧食運輸
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以及調入中轉流向,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提前確定好運輸線路、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等,確保在應急條件下的糧食運輸。
三、糧食市場監測和應急預警
(一)市場監測
以市糧食局信息中心為主,建立糧食市場價格信息監測網絡。監測網絡的構成是:(1)新賓滿族自治縣、清原滿族自治縣、撫順縣和順城區糧食局;(2)1個糧食批發市場;(3)10個糧食購銷加工企業;(4)10個市縣(區)農貿市場;(5)5個大型商場、超市;(6)全國各糧食主產區、主銷區糧食批發市場。
建立信息收集發布制度。正常情況下由市糧食局每周發布一期《糧食信息》,每月發布一期《糧食綜合信息》,每季度舉行一次糧食市場形勢分析會。特殊時期,要加大監測力度,建立信息日報制度,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二)應急預警
市糧食局應密切關注糧食市場動態,當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糧油品種或單一品種,在半個月內出現市場價格連續上漲,漲幅達20%左右時,及時向市政府做出市場價格信息分析報告,并做好各項應急供應準備工作。出現以下三級預警狀態時,啟動糧食應急供應預案。
三級預警: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30%,市民集中購買,糧食日供量連續兩天超過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
二級預警: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50%,市民集中購買,糧食日供量連續兩天超過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庫存急劇下降。
一級預警:糧食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100%,市民出現恐慌,糧食日供量連續兩天超過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網點、地區出現脫銷。
四、應急供應組織
成立市糧食應急供應指揮部,其組成、主要職責和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主管糧食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主管糧食工作的副秘書長
市糧食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商業局、市農發行、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交通局、市質監局、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糧食局局長兼任。
(二)職責
1、應急供應指揮部職責
(1)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判斷糧食供應預警狀態,提請市政府啟動和終止應急供應行動。
(2)指揮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區)政府開展糧食應急供應工作。
(3)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態變化情況,以及向社會公布。
(4)根據需要向省政府或外市以及當地駐軍部隊請求支援和幫助。
2、應急供應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監測糧食市場供應變化動態,向應急供應指揮部總指揮提出應急供應行動意見。
(2)協調應急供應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預案啟動后的實施工作。
(3)掌握應急供應工作進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應急供應指揮部報告糧食購銷調存加工及市場價格情況。
(4)向應急供應指揮部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協同有關部門核實實施預案的各項費用開支。
(6)負責應急供應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及承辦應急供應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各部門職責
1、糧食局:負責所有糧食經營企業收購、批發、銷售和庫存數量的統計,對糧食經營者購銷活動及執行國家糧食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糧食市場價格進行監測,收集掌握全市及域外糧食供求信息,分析預測市場供求走勢,向市政府及應急供應指揮部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應急糧食采購、加工、調撥和銷售;負責向市政府和應急供應指揮部報告糧食應急供應態勢,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增加應急加工及供應網點,動用市級儲備糧、申報動用省級、中央儲備糧的建議,指導各縣(區)建立完善縣(區)糧食應急供應預案。
2、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報道糧食供求信息,正面引導輿論、適度宣傳。
3、經委、交通局:負責組織電力、運力調度,保證糧食加工和調運的優先需要;負責保障糧食運輸通暢及必要時控制糧源外流。
4、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打擊破壞糧食市場秩序和哄搶糧食等違法犯罪行為。
5、財政局:負責籌措撥付糧食應急供應所需資金。
6、民政局:負責確定救濟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災居民實施基本口糧供應。
7、工商局:負責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借機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無照經營等擾亂糧食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8、物價局:負責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和督查,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省物價局制定的糧食經營差率管理、銷售最高限價等價格干預措施。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9、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糧食質量監測,防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食商品流入市場。
10、金融部門:負責落實糧食應急采購調運所需貸款。
五、應急供應措施
(一)出現三級預警狀態時,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市場監測力度。各涉糧部門應密切關注,分析糧食市場供應動態,及時向市應急供應指揮部辦公室反饋信息。有關縣(區)每天定時向市政府糧食應急供應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糧食市場供應及價格信息,當地商品周轉糧和本地儲備糧庫存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2、搞好輿論宣傳引導。以市政府、應急供應指揮部或有關部門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或以電視、廣播講話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政策措施及市場監測情況,防止信息誤傳、謠言誤導。
3、增加供應糧食數量。啟動應急加工、供應系統,增加加工數量,并組織糧食經營企業積極外購糧食,增加市場投放量。同時停止各級儲備糧輪換出庫,適當增加臨時成品糧儲備,以保證應急供應糧源。
(二)出現二級預警狀態時,除采取三級預警應急措施外,增加以下措施:
1、實行部分地區重點監控。將市內各區和各縣政府所在地列為糧食應急供應重點區域,實行重點監控。市縣(區)應急指揮網絡聯系電話全天24小時開通,隨時通報糧食庫存、銷售價格等變化情況。
2、動用市、縣級儲備糧平抑市場糧價。按應急供應原則,動用市、縣級儲備糧由市、縣政府決定。各有關單位要根據市應急供應指揮部指令組織好糧食調運與加工,及時增設供應網點,敞開供應。
3、對糧食市場進行全面督查。應急供應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責成專人及時掌握相關情況。對重點地區應急行動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指導。接到有關單位緊急報告和求援,有關部門要按指揮部下達指令,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三)出現一級預警狀態時,除采取二級預警措施外,增加以下措施:
1、控制糧食外流。對本區域供應緊張的糧食品種,控制經銷單位不得銷往外埠。
2、組織外購糧食。對庫存急劇下降,難以保證供應的糧食品種,責成有關部門或有關縣(區)組成專門采購小組,前往產地采購發運。
3、申請動用省級、中央儲備糧。通過市政府申請動用承儲在我市境內的省級、中央儲備糧。
4、實行價格干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由應急供應指揮部決定,責成物價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向省有關部門請示,經省政府批準后,實行糧食進銷差率管理或最高限價等價格干預措施。
5、定點限量供應。根據供需狀況,確定居民定量供應的范圍和標準,由市應急供應指揮部指定的應急供應網點憑證按市政府規定價格定量供應。
6、臨時管制市場。遇突發事件或供求危機時,由應急供應指揮部報請市政府批準,臨時關閉糧食市場,停止批發交易,責令有關部門強行征購征用社會現有糧食資源,統一調配供應。
六、應急善后工作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實施應急供應預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供應機制。
(二)應急供應終止后,有關單位要在6個月內,將動用的儲備糧保質保量補充到位。
(三)對經相關部門審計核定的支出及時兌付和結算。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對在應急供應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預案規定實施糧食應急措施的;
2、違抗糧食應急供應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3、應急供應期內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4、給糧食應急供應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