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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58號)

   2011-03-19 676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并嚴格考核的要求,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并嚴格考核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建立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制度,分季開展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抽樣調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監測調查的內容
 
  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內容為各地行政區域內所有耕地和非耕地上分季種植的糧食作物面積和產量。
 
  二、統計監測調查方法
 
  (一)對農戶的糧食生產情況,采用抽樣調查方法,即以各市、縣(市、區)為單位,在2006年第二次農業普查資料基礎上編制抽樣框,按科學方法抽取樣本調查區,并由聘請的調查員分季對樣本區地塊上的糧食作物種植情況進行調查。
 
  (二)對非農戶農業生產單位的糧食生產情況,采用全數調查方法,由生產單位依法填報相關調查表。
 
  三、統計監測調查組織實施
 
  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實行“下管一級”的辦法,即省對各市、市對所轄各縣(市、區)進行統計監測調查。各級政府要切實重視這項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按照“統一組織、分工協作、共同參與”的原則以及《浙江省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工作方案》(另行制定)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樣本區所在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實和加強農業統計監測調查力量,配備數據處理設備,選聘樣本區調查員,確保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各級統計部門牽頭負責統計監測調查工作,要配備好專職人員,精心組織部署,確保各季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數據準確。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統計部門的需要提供樣本區所在行政村(居委會、社區)的相關資料。農業、糧食部門要積極配合統計部門做好糧食播種面積核查、單位面積產量的測定和評估工作。
 
  四、統計監測調查數據管理
 
  (一)如實填報統計監測調查數據。樣本區調查員和非農戶農業生產單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的具體要求,如實填報調查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可靠。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對干擾和影響調查數據真實性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二)統計監測調查數據的確定。各市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數據,由省統計局統一審核和推算,經省級有關部門共同評估后報省政府審定,向各市政府反饋;各縣(市、區)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數據,由市統計局統一審核和推算,經市級有關部門共同評估后報市政府審定,向縣(市、區)政府反饋。
 
  五、統計監測調查經費保障
 
  省對市的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市對所轄縣(市、區)的糧食生產統計監測調查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二○○九年五月八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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