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常見問題解答(下)

   2020-10-11 食品伙伴網467
核心提示:46.企業在使用文字格式的營養成分表時,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標示了其他營養成分,但未將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是否
46.企業在使用文字格式的營養成分表時,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標示了其他營養成分,但未將“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是否可以?


  答: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免于標示營養標簽。企業在豁免情況下主動標示營養標簽,值得鼓勵。營養標簽中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雖未醒目,但不影響消費者理解。為節約社會資源,建議生產企業盡快使用已經印刷的包裝材料或采取其他補救方式,并盡快依照正確格式設計和使用新的包裝。


  47.在標示營養成分表時,將表頭“營養成分表”畫入框內,其他部分與本標準附錄B列舉的格式一樣,是否判定為不合格?


  答:根據標準問答(修訂版)第七十三條,將表頭“營養成分表”畫入框內,其他部分與本標準附錄B列舉的格式一樣是符合標準要求的


  48.本標準問答(修訂版)中規定:“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雙方約定或合同要求標注或提供有關營養信息。”如果企業雙方在合同上沒有約定是否要標注營養信息,是否一定要按本標準的要求標注?


  答:如果企業雙方在合同上沒有約定是否要標注營養信息,企業可以自愿選擇。


  49.如果在“營養成分表”里面標注了膽固醇含量,是否還必須把飽和脂肪的含量同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注?如果本身是一款零脂肪零膽固醇牛奶,營養成分表中已標注膽固醇的含量為零,脂肪的含量為零,那么還需要再標注飽和脂肪的含量嗎?


  答:如果不對膽固醇進行聲稱,則不需要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飽和脂肪的含量。如果本身是一款零脂肪零膽固醇牛奶,營養成分表中已標注脂肪含量為零,則無需再標注飽和脂肪的含量。


  50.當只有5項核心營養素時,碳水化合物與其他核心營養素的字體高度相同,但寬度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可以,應保證字體清晰可辨


  51.香鹵翅根、香鹵豬蹄、豬尾等帶骨類肉制品的標簽在標注營養成分表時,是否需標注“以可食部計”?


  答: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等,應首先計算可食部(計算公式如下),再標示可食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為標示更加明確,可以標注“以可食部計”


  可食部=(總重量一廢棄量)/總重量×100%


  52.產品在其他資料中出現的別名是否可以使用?煙酸是否可以標識為VB3?


  答:根據本標準要求,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的營養成分名稱應符合標準中表1的規定,因此,煙酸不可以標示為VB3。


  其他問題


  53.氨基酸是否屬于營養素?聲稱富含氨基酸是否以,如果可以,是否需要把各氨基酸含量標注出來?


  答:氨基酸是營養成分。由于氨基酸沒有NRV,且本標準也沒有給出作“富含氨基酸”聲稱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條件,所以不能聲稱富含氨基酸


  54.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與GB/Z 219222008《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里面對營養素的定義不一致,水分和膳食纖維是否屬于營養素?只有GB/z219222008中列出的才是營養素嗎?


  答:GB 280502011與GB/Z 21922-2008中對于營養素的定義基本一致,均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和維生素五類


  55.根據本標準要求,維生素E的表達單位為毫克一生育酚當量(mg-TE),而《中國食物成分表(2009版)》中維生素E的單位為mg,兩者有何區別?


  答:mga-TE的中文表達是毫克a-生育酚當量,是維生素E含量的科學表達單位。食品中的維生素E有多種形式,如a-生育酚,B-生育酚,γ-生育酚等,且有各自不同的生物活性。為了計算總維生素E的生物活性,常常需要測定食物中不同形式的維生素E并進行適當的折算,并以人體能吸收利用的形式用科學的方式表達出來,所以國際上采用mga-TE來表達。


  56.本標準問答(修訂版)中關于反式脂肪酸的規定,為何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檢測時怎么區分天然和非天然反式脂肪酸?


  答:本標準規定,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此處的反式脂肪酸主要是指油脂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反式脂肪酸,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因為反式脂肪酸最主要的來源是氫化油。由于天然脂肪酸的含量是極少的,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很小,所以無須區分。


  57.本標準第7條豁免強制標示的情況里有一個是“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0.5%是指質量分數還是體積分數?


  答:指體積分數


  58.本標準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七條:碳水化合物指糖(單糖和雙糖)、寡糖、多糖……,寡糖本身就包含了雙糖,為什么把雙糖單獨列出來,放在寡糖之外?


  答:根據GB/Z 21922—2008《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的規定,“糖,所有的單糖和雙糖。如葡萄糖、蔗糖等”,“寡糖,也稱低聚糖,指聚合度為3~9的碳水化合物”,因此,寡糖是不包含雙糖的


  59.請明確本標準[特別是其關于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標簽標識規定]是否適用于專供4歲以下嬰幼兒及兒童的食品?


  答: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不適用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嬰幼兒配方食品等。


  60.同樣的產品,不同的規格,不同的生產批次,營養成分信息可以有所不同嗎?是否違規?


  答:可以,但應有營養成分表的計算依據


  61.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編著的《中國食物成分表》能否作為營養標簽的法定計算依據?


  答:本標準條款3.4規定,“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本標淮問答(修訂版)第五十條規定,可使用的食物成分數據庫包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編著的《中國食物成分表》第一冊和第二冊


  62.本標準允許以每份標示營養成分,“份”應如何標示?標示位置有何規定嗎?


  答:“份”是企業根據產品特點或推薦量而設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為1份,也可將1個包裝分成多份。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具體含量(克、毫升)。標準中未明確規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體標注位置和標示方式,企業可根據產品包裝特點自行選擇,以保證消費者正確理解為宜,建議標示在營養標簽的臨近位置。


  63.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規定的鎂的最大強化量未超過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規定的鎂“0”界限值時,在強化鎂的飲料類產品標簽中標示鎂的強化量或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0”是否符合標簽真實性?


  答:食品中使用營養強化劑應符合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規定,相應食品產品的標簽標示應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標簽標示應當真實、準確,不誤導消費者。


  對于按照GB14880—2012規定強化了鎂的飲料類產品(包裝飲用水類和固體飲料類除外),鑒于GB14880—2012規定的鎂的最大強化量未超過GB28050-2011中規定的鎂“0”界限值,為避免上述特殊情況對消費者造成的誤解,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強化鎂的飲料類產品標簽中標示鎂的強化量或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0”,均符合標簽真實性的原則。

  來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

      相關報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常見問題解答(上)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常見問題解答(中)


  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10-11
 
行業: 包裝材料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