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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標識或將明確這些特殊要求

   2021-07-14 中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649
核心提示:7月9日,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主辦的2021(第七屆)中國食品安全追溯大會暨2021(首屆)中國兒童食育高峰論壇在天津舉辦。  中國
7月9日,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主辦的2021(第七屆)中國食品安全追溯大會暨2021(首屆)中國兒童食育高峰論壇在天津舉辦。
 
  中國政法大學食品藥品研究中心主任王青斌在主題為“兒童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發展”的會議分論壇上,對備受業界關注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情況進行了分析總結。其中包含特殊食品領域相關內容。
 
  據市場監管總局門戶網站公開信息,《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進行了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征集意見期間共收到食品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2597條。市場監管總局對征集到的意見逐條梳理研究,采納707條(含部分采納409條),不采納1890條。
 
  根據采納的意見重點做了三方面合理修改:
 
  一是對標識所用文字、進口食品標識、貯存條件、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警示標志和警示語等標注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
 
  二是對食品名稱、配料表、食品添加劑、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管理進一步細化要求,實施嚴格管理。
 
  三是對特殊食品標識的特殊要求、食用農產品的標注要求等進一步加以規范。未采納意見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充分理解食品標識的立法本意,強調企業的執行問題和產品介紹,以及對部分條款沒有結合上下文語義進行理解。
 
  為做好《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26日對《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進行了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征集意見期間共收到食品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6459條,其中對部分條款提出相同意見共計5215條,經整合梳理后,有效意見共計1244條。市場監管總局正在逐條研究。本次征求到的意見主要集中在“轉基因食品”“零添加”“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食品名稱、“多地址標注”“進口食品標識”“食品配料標注”等方面。
 
  王青斌分析,《征求意見稿》共七章54條。其中關于特殊食品標識的特別要求共9條,主要規定了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注要求。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的相關標識進行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相關標識。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就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了規定。
 
  “《征求意見稿》細化了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標識要求,并且將特殊食品單獨成章,而不是零散地分布在全文中。這更貼合業界實際需求,實操性將進一步強化。”王青斌說。
 
  他進一步指出,根據《征求意見稿》,標簽不合格的“違法”成本將更高。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顯示: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食品標識中使用虛假、夸大、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文字或者圖案的;以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營養強化劑的物質以及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或者在食品標識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普通食品標注保健食品名稱,或者普通食品宣稱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標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名稱,或者普通食品宣稱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效果的;虛假標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強制性標注內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按規定應當標注而未標注的,或者標注食品添加劑的方式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標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不屬于瑕疵的;進口食品不標注中文標識的;保健食品標簽聲稱的保健功能與注冊或備案內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治國情調研室副主任呂艷濱曾在采訪中表示,規范標識的目的是希望經營者如實披露信息,指引消費者準確作出選擇,其中當然要防止打擦邊球,利用制度空白,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那么就要衡量標識有和標識無哪個更有助于鼓勵企業誠信經營,哪個更有助于方便消費者理性消費。或者進一步說,標識有或無,哪個更會加大或者減輕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成本和監管難度。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章特殊食品標識的特別要求
 
  第三十四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有關產品注冊、備案管理的規定,涉及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內容的,應當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一致。特殊食品說明書與標簽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標簽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三十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和凈含量、貯藏方法、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注意事項、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的代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等。
 
  第三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識應當符合下列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食品標識通用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注冊號或者備案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包裝物(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以下稱主要展示版面);
 
  (二)產品名稱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名稱標注,且字體、顏色和字號應當一致;
 
  (三)原料和輔料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與順序全部列出;
 
  (四)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當顯著標注;
 
  (五)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100mL或最小制劑單位標示其含量;
 
  (六)產品規格和凈含量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且應當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產品規格為最小制劑單位的質量或體積,凈含量為銷售包裝中所含產品的質量、體積或者最小制劑單位數量;
 
  (七)貯藏條件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內容標注;
 
  (八)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
 
  (九)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項的字體和字號一致;
 
  (十)標識使用除產品名稱以外商標的,應當標注在包裝的邊角位置,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
 
  (十一)保健食品銷售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平方厘米的,應當至少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注冊號或者備案號、規格和凈含量、保質期、注意事項、貯存方法、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警示用語;非單獨銷售的包裝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
 
  (十二)保健食品保質期的標注使用“保質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日期標注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者修改;如果日期標注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當準確標注所在包裝物的具體位置;年、月、日之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第三十七條 保健食品警示用語區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但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三十八條 保健食品標志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按照等比例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別。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當版面的表面積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第三十九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規格)、產品類別、注冊號、適用人群以及“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
 
  第四十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注冊號,可配符合要求的圖案,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注已注冊商標。
 
  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以單字面積計,商品名稱字體總面積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總面積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稱字號小于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醒目、顯著,通用名稱不得分開標注。
 
  使用除商品名稱以外的已注冊商標,其面積(矩形法)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稱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第四十一條 適用于0-6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于6月齡以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第四十二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說明書聲稱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來源的,應當如實標注具體來源地和來源國。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注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
 
  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注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使用食用植物油時,應當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注具體品種名稱。使用基粉為原料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基粉”,并將基粉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日期:2021-07-14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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