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日照市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省局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多措并舉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全力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為加大以案釋法力度,增強警示震懾效應,持續釋放嚴監管信號,曝光以下5件典型案件:
案例1 五蓮某綜合門診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同濟”實施混淆案
2021年3月2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市場監管總局“堅決清理整治知名醫院被冒牌問題”專項檢查中,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宣傳牌、登記本、單據標識均標識為“同濟”。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文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堅決清理整治知名醫院被冒牌問題的通知》(市監注發〔2021〕7號)要求,“同濟”為知名醫院字號。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 日照市某近視弱視防治中心懸掛虛假“日照市青少年近視弱視防治中心”牌匾誤導消費者案
2021年6月17日,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的線索,發現當事人擅自在其經營場所門口懸掛未經登記的虛假“日照市青少年近視弱視防治中心”牌匾,從事近視弱視防控、驗光配鏡、食品、保健食品銷售等經營活動,誤導消費者。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酒坊經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白酒的混淆行為案
2021年5月20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東區貨架第二行中間擺有4瓶標有“飛天茅臺散裝酒醬香型53度”標識的白酒,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實施混淆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其銷售的“飛天茅臺散裝酒”是他人白酒。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實施混淆行為的酒4瓶,并處5000元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4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快餐店經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為案
2021年9月2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西側貨架上擺放有4瓶標有“中國勁藝液酒配制酒”“勁藝液?”等標識的配制酒,“中國勁藝液酒配制酒”字樣標識于瓶體紅色酒標正中環形花紋中間,其中突出顯示“勁”字,與勁牌有限公司出品的“中國勁酒保健酒”瓶體紅色標識圓環正中突出顯示“勁”字的形式極為相似。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實施混淆行為的配制酒4瓶、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 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其商品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案
2021年3月9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日照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售樓大廳展示視頻對其商品房入戶大廳宣傳與部分樓入戶樓道實景功能狀況存在較大差異,部分消費者因受展示視頻影響而購買現有住宅,存在對其商品功能狀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行為。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期:2021-12-11
案例1 五蓮某綜合門診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同濟”實施混淆案
2021年3月2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市場監管總局“堅決清理整治知名醫院被冒牌問題”專項檢查中,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宣傳牌、登記本、單據標識均標識為“同濟”。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文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堅決清理整治知名醫院被冒牌問題的通知》(市監注發〔2021〕7號)要求,“同濟”為知名醫院字號。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 日照市某近視弱視防治中心懸掛虛假“日照市青少年近視弱視防治中心”牌匾誤導消費者案
2021年6月17日,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的線索,發現當事人擅自在其經營場所門口懸掛未經登記的虛假“日照市青少年近視弱視防治中心”牌匾,從事近視弱視防控、驗光配鏡、食品、保健食品銷售等經營活動,誤導消費者。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酒坊經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白酒的混淆行為案
2021年5月20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東區貨架第二行中間擺有4瓶標有“飛天茅臺散裝酒醬香型53度”標識的白酒,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實施混淆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其銷售的“飛天茅臺散裝酒”是他人白酒。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實施混淆行為的酒4瓶,并處5000元罰款行政處罰。
案例4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快餐店經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為案
2021年9月2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西側貨架上擺放有4瓶標有“中國勁藝液酒配制酒”“勁藝液?”等標識的配制酒,“中國勁藝液酒配制酒”字樣標識于瓶體紅色酒標正中環形花紋中間,其中突出顯示“勁”字,與勁牌有限公司出品的“中國勁酒保健酒”瓶體紅色標識圓環正中突出顯示“勁”字的形式極為相似。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實施混淆行為的配制酒4瓶、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 日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其商品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案
2021年3月9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日照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售樓大廳展示視頻對其商品房入戶大廳宣傳與部分樓入戶樓道實景功能狀況存在較大差異,部分消費者因受展示視頻影響而購買現有住宅,存在對其商品功能狀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行為。經過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期:202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