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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毛錢引發的糾紛……

   2022-04-04 天津高法微信號270
核心提示:2021年10月,原告于被告某門店內購買某品牌杏仁露240ml和某品牌口香糖40g,小票上載明“某品牌杏仁露240ml,數量1瓶,金額5元;某品牌口香糖40g,數量1盒,金額12元。合計17元。”原告亦實際支付了17元,但后發現涉案商品價簽顯示,某品牌杏仁露240ml價格為4.5元,原告多支付了0.5元。之后,原告撥打12315進行舉報,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但并未與被告達成調解。……(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原告于被告某門店內購買某品牌杏仁露240ml和某品牌口香糖40g,小票上載明“某品牌杏仁露240ml,數量1瓶,金額5元;某品牌口香糖40g,數量1盒,金額12元。合計17元。”
 
  原告亦實際支付了17元,但后發現涉案商品價簽顯示,某品牌杏仁露240ml價格為4.5元,原告多支付了0.5元。之后,原告撥打12315進行舉報,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但并未與被告達成調解。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存在價格欺詐,因此,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差價0.5元,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賠償其5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于店內公示了《某門店多收價款退賠制度》,對于商品標示價格低于實際付款價格的情況,可以無條件退貨或者按照多收費用的2倍予以賠償,賠付額不足10元按10元計。
 
  根據《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被告作為經營種類、數量較多,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在本案中確實存在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的情況,但制訂并公示了相應的退賠制度,無法證明其存在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價格欺詐。
 
  本案雖無法認定被告存在價格欺詐,但被告應嚴格及時履行退賠制度向原告退還差價0.5元,并賠償10元。
 
  本案是一起消費者購買的超市商品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法院支持對消費者進行按諾賠償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常見的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雖然《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了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不屬于價格欺詐行為,但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要求經營者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能夠有效實施的。
 
  本案中被告制訂了《某門店多收價款退賠制度》,并在店內進行了公示,則應該嚴格按照該制度進行退賠,法院判決支持消費者獲得相應賠償,鼓勵了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同種情況時,應留存好購物小票等證據,積極與經營者溝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本案警示經營者應規范經營,若本案中經營者未能及時更正錯價多收行為,建立并實施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則存在價格欺詐行為,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其對消費者進行懲罰性賠償。
 
  《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第九條 經營者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一)標示價格高于結算價格的;
 
 ?。ǘ┙洜I商品種類、數量較多,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能夠有效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河西法院 



日期:2022-04-04
 
行業: 糖果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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