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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福州市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07-11 福州市場監管微信號263
核心提示:今年以來,福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總局、省局的統一部署,結合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治亂、市場流通領域整治,在全市范圍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市系統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嚴查12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案件。……(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今年以來,福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總局、省局的統一部署,結合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治亂、市場流通領域整治,在全市范圍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全市系統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嚴查12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案件。
 
  現公布第3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六、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鼓樓區福之緣餐飲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4月22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鼓樓區福之緣餐飲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罰款43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其店內提供套裝預包裝消毒餐具,并且按2元/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但未以菜單標注、店堂告示、服務員提示等任何形式事先告知消費者此項服務的收費內容和收費明細,也未告知消費者店內有免費的餐具可供選擇使用。
 
  處罰依據:
 
  當事人僅在其菜單上標注了餐位費價格,未標注餐位費具體收費內容及價格明細,未明示消費者可以不使用商家提供的餐位費服務活動,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2023年4月22日,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七、福州市永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泰縣城峰凌玉日雜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永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永泰縣城峰凌玉日雜店銷售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11瓶、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2日,永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正在銷售“牛欄山”白酒11瓶。經查,當事人購進帶有“牛欄山”標識的42°陳釀白酒24瓶,進貨成本172元。其中13瓶當事人自己使用,余11瓶放在店內銷售,售價16元/瓶,至案發止,尚未售出。該批次白酒經“牛欄山”注冊商標持有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非該公司及其授權單位生產的產品。
 
  處罰依據: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2023年5月15日,永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八、福州市羅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省老兵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標志案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羅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省老兵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侵犯“鵝鼻蘿卜”地理標志專有權商品的行為,作出罰款1312.5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當事人參加福州展覽過程中展出產品的外包裝紙箱使用“鵝鼻蘿卜”字樣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系當事人在網絡上查找圖形及字樣,設計好后交由自己的印制公司印刷,共印刷50個紙箱。紙箱內蘿卜是向晉安區宦溪鎮當地農戶采購的,進價7元/公斤,共購買375公斤,總價 2625元,每個紙箱裝7.5公斤,共50箱。當事人參展后,將其中48箱用于公司內部員工發放福利,余2箱送人,未對外銷售,無違法所得。2023年4月17日,羅源縣市場監管局向晉安區市場監管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請求確認當事人是否取得“鵝鼻蘿卜”字樣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相關許可授權。5月初收到晉安區市場監管局復函,經查證未授權他人使用該地理標志。
 
  處罰依據:
 
  當事人擅自在紙箱上印制他人地理標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假冒官方標志的違法行為。
 
  2023年5月15日,羅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十、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江縣黃岐鎮碧海藍天酒樓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龍蝦案
 
  2023年6月8日,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連江縣黃岐鎮碧海藍天酒樓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龍蝦的行為,作出沒收無合法來源的進口波紋龍蝦5只、罰款395.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8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海鮮池內有龍蝦6只,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龍蝦的進貨材料。3月9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當事人經營的龍蝦進行抽檢檢驗,并下發“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進貨材料。3月16日檢驗機構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該批次龍蝦為波紋龍蝦。當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購進涉案龍蝦30只(共7.5kg),進價246元/kg,售出24只,售價316元/kg,現場檢查發現的6只中有1只被購買抽樣,貨值金額2370元,違法所得395.5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龍蝦的進貨材料。
 
  處罰依據:
 
  當事人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貨物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2023年6月8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3-07-11
 
地區: 福建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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