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筆:王冬娟
商事庭法官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碩士
巧克力包裝盒上赫然出現兩個生產日期,銷售公司在遭到客戶退貨索賠后,將生產巧克力的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我們審理了一起因巧克力包裝出現雙日期而涉訟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各執一詞,到底誰該為此買單?
巧克力出現雙日期遭退款
2021年4月8日,某食品公司與某銷售公司簽訂《經銷合同書》,約定銷售公司為該食品公司的授權經銷商,經銷的產品為:食品公司巧克力系列產品;銷售渠道為商超。產品的質量及包裝需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規定,沒有國家標準的,適用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生產企業的企業標準。銷售公司在貨物驗收后,如發現產品品種、數量、質量等不符要求,需要在驗收之日起3天內向食品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驗收合格。
當天,食品公司同意給予銷售公司1.5萬元首批貨款授信。
合同簽訂當天,銷售公司即開始向食品公司訂貨。同年4月14日,食品公司向銷售公司提供了188箱貨物,金額共計3.8萬余元。銷售公司支付貨款2.3萬余元,剩余1.5萬元未付。
同年5月中旬,銷售公司人員通過微信向食品公司反映,案涉巧克力的包裝上存在雙日期的問題。之后,陸續有超市向銷售公司退貨,退貨總金額約2萬余元。其中一家超市的退貨原因顯示“質量問題,公司收回”。同時因為雙日期問題,銷售公司被超市罰款2000元。經銷售公司統計,其庫存總金額為2.7萬余元。
銷售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
食品公司以銷售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為由,將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貨款1.5萬元。
銷售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理由是食品公司所供的案涉巧克力包裝存在雙日期質量問題,導致大部分產品被超市下架并退貨,銷售公司為此承擔了罰款及賠償。因此,銷售公司不需要支付剩余貨款。此外,食品公司還需退還其已經支付的2.3萬余元貨款并賠償損失。為此,銷售公司提起反訴。
針對反訴,食品公司辯稱,銷售公司提供的產品照片及退貨單等證據不能證明案涉巧克力有雙日期問題,如存在該問題也有可能是經銷商或他人所為。且案涉《經銷合同書》約定了3天的驗貨期,銷售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貨,其收貨后未在驗貨期內提出質量異議,應視為認可產品質量合格。同時,銷售公司在產品上架之前,沒有認真檢查,也存在過錯。綜上,食品公司不同意其反訴請求。
案件審理中,食品公司的銷售經理到庭作證,證明案涉巧克力存在雙日期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食品公司、銷售公司間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食品公司按約向銷售公司提供了貨物,而銷售公司尚有1.5萬元到期貨款未予支付,理應立即支付。
對于銷售公司的反訴請求,從銷售公司提供的證據及證人當庭的陳述可以看出,案涉貨物確實存在雙日期問題,并遭到超市下架退貨和顧客索賠。一審法院結合雙方訴辯意見、過錯程度、庫存情況等,酌定食品公司返還銷售公司貨款2萬元,并賠償銷售公司被顧客索賠的2000元損失。
食品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食品包裝出現雙日期屬于根本違約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結合銷售公司提供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足以證明案涉貨物,即巧克力的包裝存在雙日期的問題,以及因上述質量問題導致銷售公司遭到超市退貨及罰款的事實。
至于食品公司上訴稱,銷售公司未在案涉《經銷合同書》約定的3天驗貨期內提出質量異議,應視為銷售公司默認了產品無質量問題。且即便存在上述問題,也不能證明是食品公司所致。
對此,上海二中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話,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而案涉巧克力的雙日期問題存在于內包裝,且供貨時是整箱供貨,因此內包裝存在雙日期問題可視為隱秘瑕疵,并不屬于明顯外觀瑕疵。故即便銷售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3天驗貨期內提出質量異議,也不能免除食品公司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而食品公司需要對案涉貨物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質量問題由銷售公司或其他主體所致,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范疇,雙日期顯然屬于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情形,故案涉巧克力無法上市銷售。事實上,案涉巧克力大量被退貨,銷售公司簽訂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注定無法實現。
在此情況下,食品公司屬于根本違約。銷售公司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返還貨款、賠償損失等。現一審法院結合雙方訴辯意見、過錯程度、庫存情況等,酌定食品公司返還銷售公司貨款2萬元,并向銷售公司賠償顧客索賠的2000元損失,于法不悖。
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食品包裝上出現雙日期問題可能有多種原因,或因操作失誤所致,或因回收舊包裝所致,或因不良生產廠家將過期食品重新標注生產日期所致。但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均屬于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情形,屬于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商事合同關系中,如果供貨一方提供的食品存在雙日期問題,且不能給出合理解釋或彌補,則屬于根本違約,對方可以因此請求解除合同并恢復原狀,同時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
那么當消費者買到雙日期食品,該如何維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在維權方式上,消費者除了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商家誠信經營、保障食品安全,既是對其他市場主體的尊重,也是對老百姓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切莫只看眼前利益最終因小失大。
日期:2024-05-21
商事庭法官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碩士
巧克力包裝盒上赫然出現兩個生產日期,銷售公司在遭到客戶退貨索賠后,將生產巧克力的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我們審理了一起因巧克力包裝出現雙日期而涉訟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各執一詞,到底誰該為此買單?
巧克力出現雙日期遭退款
2021年4月8日,某食品公司與某銷售公司簽訂《經銷合同書》,約定銷售公司為該食品公司的授權經銷商,經銷的產品為:食品公司巧克力系列產品;銷售渠道為商超。產品的質量及包裝需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規定,沒有國家標準的,適用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生產企業的企業標準。銷售公司在貨物驗收后,如發現產品品種、數量、質量等不符要求,需要在驗收之日起3天內向食品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驗收合格。
當天,食品公司同意給予銷售公司1.5萬元首批貨款授信。
合同簽訂當天,銷售公司即開始向食品公司訂貨。同年4月14日,食品公司向銷售公司提供了188箱貨物,金額共計3.8萬余元。銷售公司支付貨款2.3萬余元,剩余1.5萬元未付。
同年5月中旬,銷售公司人員通過微信向食品公司反映,案涉巧克力的包裝上存在雙日期的問題。之后,陸續有超市向銷售公司退貨,退貨總金額約2萬余元。其中一家超市的退貨原因顯示“質量問題,公司收回”。同時因為雙日期問題,銷售公司被超市罰款2000元。經銷售公司統計,其庫存總金額為2.7萬余元。
銷售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
食品公司以銷售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為由,將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貨款1.5萬元。
銷售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理由是食品公司所供的案涉巧克力包裝存在雙日期質量問題,導致大部分產品被超市下架并退貨,銷售公司為此承擔了罰款及賠償。因此,銷售公司不需要支付剩余貨款。此外,食品公司還需退還其已經支付的2.3萬余元貨款并賠償損失。為此,銷售公司提起反訴。
針對反訴,食品公司辯稱,銷售公司提供的產品照片及退貨單等證據不能證明案涉巧克力有雙日期問題,如存在該問題也有可能是經銷商或他人所為。且案涉《經銷合同書》約定了3天的驗貨期,銷售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貨,其收貨后未在驗貨期內提出質量異議,應視為認可產品質量合格。同時,銷售公司在產品上架之前,沒有認真檢查,也存在過錯。綜上,食品公司不同意其反訴請求。
案件審理中,食品公司的銷售經理到庭作證,證明案涉巧克力存在雙日期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食品公司、銷售公司間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食品公司按約向銷售公司提供了貨物,而銷售公司尚有1.5萬元到期貨款未予支付,理應立即支付。
對于銷售公司的反訴請求,從銷售公司提供的證據及證人當庭的陳述可以看出,案涉貨物確實存在雙日期問題,并遭到超市下架退貨和顧客索賠。一審法院結合雙方訴辯意見、過錯程度、庫存情況等,酌定食品公司返還銷售公司貨款2萬元,并賠償銷售公司被顧客索賠的2000元損失。
食品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食品包裝出現雙日期屬于根本違約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結合銷售公司提供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足以證明案涉貨物,即巧克力的包裝存在雙日期的問題,以及因上述質量問題導致銷售公司遭到超市退貨及罰款的事實。
至于食品公司上訴稱,銷售公司未在案涉《經銷合同書》約定的3天驗貨期內提出質量異議,應視為銷售公司默認了產品無質量問題。且即便存在上述問題,也不能證明是食品公司所致。
對此,上海二中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話,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而案涉巧克力的雙日期問題存在于內包裝,且供貨時是整箱供貨,因此內包裝存在雙日期問題可視為隱秘瑕疵,并不屬于明顯外觀瑕疵。故即便銷售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3天驗貨期內提出質量異議,也不能免除食品公司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而食品公司需要對案涉貨物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質量問題由銷售公司或其他主體所致,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范疇,雙日期顯然屬于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情形,故案涉巧克力無法上市銷售。事實上,案涉巧克力大量被退貨,銷售公司簽訂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注定無法實現。
在此情況下,食品公司屬于根本違約。銷售公司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返還貨款、賠償損失等。現一審法院結合雙方訴辯意見、過錯程度、庫存情況等,酌定食品公司返還銷售公司貨款2萬元,并向銷售公司賠償顧客索賠的2000元損失,于法不悖。
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食品包裝上出現雙日期問題可能有多種原因,或因操作失誤所致,或因回收舊包裝所致,或因不良生產廠家將過期食品重新標注生產日期所致。但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均屬于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情形,屬于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商事合同關系中,如果供貨一方提供的食品存在雙日期問題,且不能給出合理解釋或彌補,則屬于根本違約,對方可以因此請求解除合同并恢復原狀,同時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
那么當消費者買到雙日期食品,該如何維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在維權方式上,消費者除了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商家誠信經營、保障食品安全,既是對其他市場主體的尊重,也是對老百姓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切莫只看眼前利益最終因小失大。
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