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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警惕“撞臉”包裝惹禍,某單位因混淆行為不正當競爭被罰萬元

   2024-09-19 湖州市場監管微信號871
核心提示:近日,南太湖新區分局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日前,南太湖新區分局收到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線索,反映轄區內某酒類經營單位銷售“高仿”瀘州老窖酒類商品。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單位開展突擊檢查,現場發現“高仿”瀘州老窖酒類商品100余瓶,其中名為“特曲酒”的產品外觀包裝及酒瓶瓶型均與“瀘州老窖特曲酒60版”近似,名為“品鑒”的產品外觀包裝及酒瓶瓶型均與“國窖1573”白酒近似,足以引人誤認為該2種白酒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娃哈哈”變“娃啥啥”
 
  “奧利奧”變“粵利粵”
 
  “營養快線”變“營養直線”
 
  ……
 
  與知名品牌高度相似的包裝和名稱,
 
  購買時稍不細心注意就上了大當,
 
  讓人防不勝防。
 
  近日,南太湖新區分局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日前,南太湖新區分局收到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線索,反映轄區內某酒類經營單位銷售“高仿”瀘州老窖酒類商品。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單位開展突擊檢查,現場發現“高仿”瀘州老窖酒類商品100余瓶,其中名為“特曲酒”的產品外觀包裝及酒瓶瓶型均與“瀘州老窖特曲酒60版”近似,名為“品鑒”的產品外觀包裝及酒瓶瓶型均與“國窖1573”白酒近似,足以引人誤認為該2種白酒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
 
  經查,該家單位通過非正常渠道采購“高仿”瀘州老窖酒類商品,并故意擺放在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酒類商品邊上展示銷售,實施混淆行為不正當競爭。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南太湖新區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和沒收涉案商品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第九條第四款:銷售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商品,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混淆行為。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或者明知、應知商品存在混淆情形仍予以銷售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實施混淆行為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不知道所銷售商品存在混淆情形,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傍名牌”“搭便車”,制造市場混淆,既損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廣大經營者只有通過合法合規的經營方式,不斷提升自身產品的質量和品牌價值,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深入推進政企協作機制,打造“亮劍護企聯盟”品牌,加強打擊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消息來源:市場監管行政執法隊、南太湖新區分局



日期:2024-09-19
 
地區: 四川 瀘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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