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企業將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原味餐包銷售給幼兒園,違法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遭到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購了一批原味餐包(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3日),其實際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1日。當事人當天將上述原味餐包全部銷售給了松江區**幼兒園。
當事人將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銷售給客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2025〕**********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件號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購了一批原味餐包(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3日),其實際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1日。
當事人當天將上述原味餐包全部銷售給了松江區**幼兒園。
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采購了上述原味餐包325個,采購價為1元/個,當事人將上述食品全部銷售給了松江區**幼兒園,售價為3.5元/個,營業收入為1137.5元,故貨值金額為1137.5元,違法所得為1137.5元。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松聽告〔202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和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存在主觀過錯。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得知違法行為后,立即停止上述行為,符合從輕裁量等級。
我局認為,當事人將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銷售給客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伍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書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的,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2月11日
日期:2025-02-26
違法事實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購了一批原味餐包(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3日),其實際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1日。當事人當天將上述原味餐包全部銷售給了松江區**幼兒園。
當事人將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銷售給客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2025〕**********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件號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購了一批原味餐包(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3日),其實際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21日。
當事人當天將上述原味餐包全部銷售給了松江區**幼兒園。
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采購了上述原味餐包325個,采購價為1元/個,當事人將上述食品全部銷售給了松江區**幼兒園,售價為3.5元/個,營業收入為1137.5元,故貨值金額為1137.5元,違法所得為1137.5元。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松聽告〔202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和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存在主觀過錯。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得知違法行為后,立即停止上述行為,符合從輕裁量等級。
我局認為,當事人將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銷售給客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伍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書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的,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2月11日
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