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轉基因食品標示新規(guī)介紹

   2015-06-03 廈門WTO工作站321
核心提示: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于2015年5月29日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號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
    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于2015年5月29日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號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自2015年12月31日施行(以產品產制日期為準);散裝食品依品項及對象自2015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施行。

實施時間
實施對象
實施品項
2015年7月1日
食品販賣業(yè)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者。
農產品型態(tài)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的切割、研磨。
2015年10月1日
連鎖食品販賣業(yè)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者。
豆?jié){、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產品。
食品販賣業(yè)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者。
農產品型態(tài)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的切割、研磨。
2015年12月31日
非連鎖食品販賣業(yè)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者。
豆?jié){、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產品。
食品販賣業(yè)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者。
豆?jié){、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產品。


    相較于現行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guī)范,該次增修訂重點包括:

    1.擴大實施范圍,將現行包裝食品擴大至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

    2.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較現行5%規(guī)定嚴格。

    3.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的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等),由可免標示調整至應標示下列之一:

    (1)“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4.規(guī)范欲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的食品原料,在國際上須有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相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標示;并可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的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5.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維持不得小于2毫米,但“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qū)別。

    如于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5條規(guī)定完整標示,依同法第47條規(guī)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款;如標示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guī)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款。違規(guī)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xù)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一、本規(guī)定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訂定之。

    二、本規(guī)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包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包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并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五、 依本規(guī)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于品名、原料名稱之后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guī)定:

    (一) 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qū)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二) 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guī)范。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一、 本規(guī)定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

    二、 本規(guī)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食品添加物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食品添加物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并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五、 依本規(guī)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于品名、原料成分之后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guī)定:

    (一) 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qū)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二) 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guī)范。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一、本規(guī)定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

    二、本規(guī)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散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散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并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五、依本規(guī)定所為之標示,應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標示之方式,于陳列販賣之場所,以卡片、標記(卷標)或標示牌(板)等型式,采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二) 以標記(卷標)標示者,應依下列規(guī)定:

    1、 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qū)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2、 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四)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guī)范。




日期:2015-06-03
 
地區(qū): 臺灣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