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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登記制度改革的通告

   2017-01-21 940
核心提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工商總局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工商總局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全省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從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企業“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上,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同時,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原有驗證和換證要求企業報送的事項經整合后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由企業自行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二、“五證合一”實行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序、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規范和營業執照樣式與“三證合一”改革相同。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登記信息及時交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對企業登記信息無法滿足社會保險和統計工作需要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在各自開展業務工作時補充采集。
 
  三、實行“五證合一”后,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原執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核發、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對于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再收繳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四、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領域認可、使用、推廣“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對已領取加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辦理相關事務時,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對于企業持原有證、照辦理的備案、審批等,不要求企業因換領加載統一代碼營業執照而再行辦理變更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未盡事宜,請向當地工商、人社和統計部門咨詢。
 
  特此通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統計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6年9月27日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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