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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市政發[2004]81號)

   2011-05-02 684
核心提示: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1998年以來,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我市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1998年以來,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我市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保護廣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生產和流通的協調發展。隨著國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全面實行,當前進一步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4]2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在總結經驗、完善配套措施的基礎上,2004年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市場,積極穩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改革必須堅持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安全的原則。各級糧食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狠抓落實,確保改革的順利實施。
 
  一、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行糧食工作市長、縣(區、市)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全市糧食安全。
 
  (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三)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要求是: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二、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
 
  (四)從2004年起,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糧食收購市場,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發展和規范多種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取消糧食定購(含農業稅征糧)任務,任何部門和經營單位不得干預或變相限制農民選擇多渠道自主售糧。企業按隨行就市的原則自主定價向農民收購糧食。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嚴禁各種形式的糧食區域性封鎖,形成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全國統一的糧食市場。
 
  (五)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網點多、倉容大、信譽好等優勢,轉換機制,搞好服務。在糧食收購上起主導作用,在糧食價格上起引導作用,在調控市場上起穩定平衡作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上起帶頭作用,在糧食宏觀調控中起載體作用,努力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盡可能多的掌握糧源,搞好市場供應,增強市、縣(區、市)兩級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積極引導和鼓勵各種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
 
  (六)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宏觀調控,充分發揮價格的導向作用。
 
  三、建立直補機制,保護農民利益
 
  (七)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直接補貼的標準,按照能夠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直接補貼的對象是全市范圍內的種糧農民(包括農場的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辦法按糧食種植面積或與種糧農民出售商品糧數量掛鉤進行補貼。直接補貼資金要真正補到種糧農戶,確實起到促進糧食生產和增加種糧農民收入的作用。
 
  (八)從2004年起,全面實行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具體標準嚴格按省政府規定執行。
 
  (九)糧食風險基金優先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確保直補資金真正補到糧食生產上,真正補到種糧農民手上,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當年的直接補貼資金,要在春播前兌付一部分,上半年全部兌現到農戶。補貼款的兌付可以采取農業稅增收和對農民直接發放“增補兩條線”,可以直接抵扣農業稅,也可以直接補貼給農民。不論采取哪種方式,都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逐級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縣(區、市)要對直接補貼的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使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四、加強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十一)要建立健全保證市場供應的機制。第一,要穩定基本農田面積,保證我市糧田面積穩定在300萬畝以上,正常年景糧食產量達到10億公斤以上。第二,要完善市級糧食儲備制度和調控機制。按照省政府提出建立0.75億公斤市級儲備糧的要求,市政府將在安排年度財政預算時,列出專項資金,穩定和保證市級儲備糧的各項費用支出。另外,縣(區、市)也要常年保持一定數量的政府調控糧,以應對救災、救濟、突發性搶購等臨時急用。具體建議計劃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市農發行等部門測算下達。政府調控糧的有關費用支出,由縣級財政解決。第三,我市小麥每年缺口在3.5  億公斤左右,主要靠外省采購的辦法予以彌補。市、縣(區、市)兩級糧食部門要采取直接采購、棧單交易、期貨交易等形式,做好外采工作,積極發揮主渠道作用,農發行要給予必要的調銷貸款支持。
 
  (十二)建立市、縣(區、市)兩級糧食安全預警系統。市、縣(區、市)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和預測,實行糧食生產、需求、庫存、價格、儲備、質量狀況等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科學界定糧食安全預警類型,及時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均應建立糧食應急指揮部,分管糧食工作的行政領導擔任指揮長。在發揮糧食安全預警應急系統作用中,要注意發揮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承擔政府調控職能形成的損失,由財政部門予以彌補。
 
  (十三)要建立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結構平衡機制。全市糧食實行市長、縣(區、市)長負責制。市、縣(區、市)糧食部門在宏觀調控中承擔著重要的責任,要認真做好有關基礎性工作,積極提出調控建議,按照市、縣(區、市)兩級政府的要求,落實好相應的調控措施,保證全市糧食安全。
 
  五、轉換經營機制,加快企業改革
 
  (十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含儲備糧庫,下同)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實行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改革總體上分兩步走:第一步以人員身份置換為突破口,徹底解決“三老”問題,放下歷史包袱。第二步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大力推進資產重組,體制創新。
 
  (十五)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一方面要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另一方面要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關鍵是從“計劃主渠道”轉變到“市場主渠道”,從而面向市場、轉換機制、主動服務。第一,對承擔中央、省、市儲備糧經營管理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第二,每個縣(區、市)要保留l一2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承擔各級儲備糧經營管理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或每縣(區、市)組建1個糧油購銷公司。平川縣(區、市)應確定1個糧食應急加工企業。第三,其它糧食企業要因企制宜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可采取改組、兼并、出售、轉讓、租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改革。對地處偏僻,交通不便,沒有發展前景的站點,通過評估,整體出讓,優先出售給內部職工或向社會公開拍賣。
 
  (十六)關于老人問題。全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人員原則上全部進行“雙置換”,并根據我市有關政策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1.保留企業或新組建的糧油購銷公司,實行定編定員。為保證企業能夠持續、健康發展,由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糧食、財政、銀行、勞動、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成立改革領導組,通過考核、考評并參照職工意見,由領導組確定企業法人,其他定編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對競爭上崗的人員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實行聘用制,并繳納一定數量的上崗保證金。對未被聘用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又暫時不能再就業的人員,企業應將其檔案從原用人單位轉移到所在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托管,并到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金。失業期間和期滿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職工,本著自愿的原則,可以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退休前企業負擔的個人養老金部分。
 
  3.已參保企業離退人員的養老金,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時足額發放,檔案移交當地社保機構管理,與原企業徹底脫鉤。凡是新參保的企業必須交清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已參保的企業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制定分期補繳計劃,報當地稅務、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分期進行補繳。
 
  4.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廣辟資金來源,確保職工社會保險費足額繳納和經濟補償金及時足額兌付。各縣(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籌措資金:一是建議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節余中安排一部分。二是各縣(區、市)根據縣財力進行補助。三是企業通過出租轉讓變現存量資產等形式,多渠道籌措。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糧食企業自籌資金安置職工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可以納入企業當期損益。
 
  (十七)關于老糧問題。對按定購價和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優先用于市級儲備和政策性的供應糧源。同時,抓住當前糧食市場較為有利的時機,組織銷售。各縣(區、市)糧食部門庫存糧食在2004年內全部消化完畢。對確實不能順價銷售的高價位糧食,交由省糧食局公開拍賣,形成的價差虧損由糧食企業掛賬、糧食風險基金貼息。對現有陳化糧交由省糧食局統一定向銷售,陳化糧價差虧損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十八)關于老賬問題。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至2008)。從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新發生的虧損,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償還。對國有糧食企業政策性的歷史財務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市、縣(區、市)糧食局集中管理,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掛賬本金按國家政策處理。
 
  總之,我市國有糧食企業改革,要努力實現老人走得穩、老糧賣得快、老賬掛得實的目標。
 
  六、積極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十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需支付的審核、評估、驗資、咨詢、登記等費用,屬政府部門收取的,只收工本費;屬中介機構收取的,按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費,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在此幅度內減、緩、免。
 
  (二十)切實減輕國有糧食企業負擔。
 
  1.各級財稅部門必須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免征問題的通知》要求,把對糧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財政從糧食企業收取的各項收入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返還。各級政府不得以糧食部門名義貸款用于糧食經營業務以外的開支。任何單位都不得向糧食企業攤派、報銷費用。凡占用糧食部門的資產要限期歸位。
 
  2.土地部門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中涉及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營性用地需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其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實行先繳后返,可全額返還給企業;對破產關閉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可出讓變現,優先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安置。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于企業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債務要予以沖減國有資本。商業銀行要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對暫時不能變現的資產可給予抵押貸款,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安置。農業發展銀行對重組后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按新的法人給予開戶和貸款。勞動保障部門要把糧食企業職工統一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給予辦理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
 
  七、加強糧食市場管理,搞好糧食市場建設
 
  (二十一)依法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各級執法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執法隊伍素質建設,強化部門互相協調,嚴格執法,科學管理,杜絕亂收費、濫罰款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二十二)要嚴格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按照國務院文件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國家糧食局和省有關部門制定出市場準入資格條件后,市、縣(區、市)糧食部門要在政策和法律賦予的權限內,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入市收購資格的審核。
 
  (二十三)要認真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糧食購銷市場放開后,糧食部門對糧食流通監管的范圍擴大了,責任加重了,要求更高了,市、縣(區、市)糧食部門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切實做到依法管理;另一方面要做好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二十四)抓好市級糧油批發市場建設。在“十一五”,市政府將市級糧油批發市場建設列入重點項目計劃,每年安排相應的資金專項用于糧食物流體系建設。
 
  八、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堅決杜絕在改革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二十五)改革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政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強對各種國有資產的管理,加強對政策性信貸資金的管理,嚴禁乘改革之機弄虛作假,抽逃國有資產,挪用、轉移政策性信貸等資金。要確保國有資產和政策性信貸資金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九、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穩步實施
 
  (二十六)全市建立糧食市、縣(區、市)長負責制。縣(區、市)長在糧食方面的責任:一是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要保證糧食播種面積,增加糧食產量,維護本地糧食安全。二是做好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加強對直補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三是搞好糧食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做好本區域內糧食供求品種調劑,保證市場供應。四是管好政府調控糧。保證政府調控糧食達到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規模,以應對臨時急用。五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六是積極推進國有糧食改革。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指導企業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各縣(區、市)長應當切實負起責任,由于工作不力而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二十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對購銷市場化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明確地提出要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為強化糧食市場監管,市政府將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指導縣(區、市)糧食部門組建糧食市場監管事業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市、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十八)根據國務院、省有關進一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全市購銷企業改制任務在2005年底前完成。其它未徹底改制的糧食企業,也要同步推進改制。
 
  (二十九)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和落實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各項配套措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整體方案的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工商、質檢、物價、衛生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
 
  (三十)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本縣(區、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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