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確保我區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目標進行,現就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思路
(一)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糧食主產市、縣(區)糧食生產積極性和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區實際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糧食安全。
(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二、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三)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收購價格放開后,要在充分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的同時,發展多種市場主體規范入市,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
(四)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糧食收購價格一般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對主要糧食品種適時出臺指導價,防止糧價暴漲或暴跌。
(五)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鼓勵不同所有制的投資主體參股、入股投資建設糧食批發市場。突出抓好銀川等城市現代糧食物流中心建設,以及糧食生產大縣和小雜糧等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和培育,提升市場服務功能。探索發展糧食期貨市場。
三、繼續完善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六)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實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意見(試行)》(寧黨發[2004]8號),繼續做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工作,并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
(七)糧食風險基金優先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而且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
(八)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實行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在體制和機制上實現大的突破,更好地發揮國有控股或參股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改造和重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承擔自治區儲備糧經營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實行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小型國有糧食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改組改造和兼并,或租賃、出售、承包、轉制。國有糧庫產權處置,須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施龍頭企業帶動和名牌帶動戰略,扶持加工、銷售優質米、優質面、優質油的強勢龍頭企業,帶動“糧食訂單”發展。加快寧夏糧食產業集團組建步伐,使其在糧食經營和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九)妥善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減員分流遺留問題。各市縣(區)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十)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中未消化的財務掛賬,在延長的5年過渡期內,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各負擔一半。對1998年6月1日到放開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新發生的虧損,由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組織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認定的各項政策性虧損,本金在剔除2003年自治區已安排2億元資金外實行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經營性掛賬可以結合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上劃到新組建的糧食購銷公司,購銷公司以這部分掛賬資產作為股權,行使對掛賬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分享掛賬企業的收益,并以這部分收益支付掛賬利息和消化掛賬本金。從2004年起,如因國家和自治區出臺政策,對自治區授權經營的糧食購銷企業,造成虧損的,可采取一事一議、一年一清的辦法予以解決,原則上不再積累掛賬。
五、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十一)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國家儲備糧食和政府調控糧食信貸資金供應。對中央儲備糧和自治區儲備糧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自治區調控糧食市場供求及政策性業務供應的糧食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價差補貼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其他有資質的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也應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給予貸款支持。
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二)國有、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實現由“計劃主渠道”向“市場主渠道”的轉變。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絕不允許逆向操作。
(十三)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定準入條件,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等經營活動。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并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進行定期審核。
(十四)強化糧食市場管理。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供求狀況,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糧食批發商、成品糧加工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
(十五)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銷售、儲存、加工企業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向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庫存、質量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中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質檢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過程中的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中的衛生以及成品糧儲存中的衛生的監督檢查。
七、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十六)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切實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
(十七)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區糧食儲備制度和調控機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按照人均50公斤的糧食儲備量,自治區儲備糧儲備規模確定在5.7-6億斤之間。自治區儲備糧的監督管理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屬儲備庫及代儲庫接受自治區委托,具體負責自治區儲備糧的質量安全。依照法規對儲備糧的收購、輪換、銷售、倉儲、質量實行規范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在地方的直屬庫和自治區儲備庫的各種資源,把儲備糧的吞吐與政策性糧食供應及市場需求有機結合起來,以市場運作的形式實現供需平衡和確保糧食安全。
(十八)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糧食風險基金,加強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
(十九)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應急機制。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主要糧食品種供求變化和市場價格監測與預警制度,建立自治區糧食電子信息網絡平臺,對糧食主要品種的國際、國內、區內供求變化和市場價格進行及時監控,定期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走勢信息,為宏觀決策、企業經營和農民調整種植結構服務。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供給應急預案》要求,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區內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時,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糧食應急預案。市、縣(區)政府也要相應建立糧食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
(二十)加快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檢測、監管和標準體系。加強和完善糧油質檢體系建設,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加強對糧食收購、儲存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的檢驗檢測。
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二十一)明確市縣(區)長的糧食工作責任。各市、縣(區)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是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川區糧食主產市、縣(區)要穩定并逐步增加糧食生產,保障我區糧食安全;山區要保證糧食播種面積,保證必要的糧食自給率。二是做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工作。三是搞好糧食調控,保證特殊情況下的糧食有效供給。四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五是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二十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減征或免征3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屬政府部門收取的,只收工本費;屬中介機構收取的,按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費;困難企業可以按此幅度減、免、緩。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歷史財務掛賬,經審計認定后,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十三)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繼續做好政策性糧食供應工作。
(二十四)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落實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整體方案的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工商、質檢、衛生、商務、物價等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能分工,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十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均以本意見的規定為準。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精神,確保我區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目標進行,現就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思路
(一)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糧食主產市、縣(區)糧食生產積極性和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區實際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糧食安全。
(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二、放開糧食收購和價格,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三)糧食收購市場和糧食收購價格放開后,要在充分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的同時,發展多種市場主體規范入市,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
(四)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糧食收購價格一般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對主要糧食品種適時出臺指導價,防止糧價暴漲或暴跌。
(五)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鼓勵不同所有制的投資主體參股、入股投資建設糧食批發市場。突出抓好銀川等城市現代糧食物流中心建設,以及糧食生產大縣和小雜糧等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和培育,提升市場服務功能。探索發展糧食期貨市場。
三、繼續完善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六)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實行糧食補貼方式改革的意見(試行)》(寧黨發[2004]8號),繼續做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工作,并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
(七)糧食風險基金優先用于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而且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
(八)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實行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在體制和機制上實現大的突破,更好地發揮國有控股或參股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改造和重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承擔自治區儲備糧經營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實行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小型國有糧食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改組改造和兼并,或租賃、出售、承包、轉制。國有糧庫產權處置,須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施龍頭企業帶動和名牌帶動戰略,扶持加工、銷售優質米、優質面、優質油的強勢龍頭企業,帶動“糧食訂單”發展。加快寧夏糧食產業集團組建步伐,使其在糧食經營和宏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九)妥善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減員分流遺留問題。各市縣(區)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十)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經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賬中未消化的財務掛賬,在延長的5年過渡期內,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各負擔一半。對1998年6月1日到放開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新發生的虧損,由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組織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認定的各項政策性虧損,本金在剔除2003年自治區已安排2億元資金外實行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經營性掛賬可以結合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上劃到新組建的糧食購銷公司,購銷公司以這部分掛賬資產作為股權,行使對掛賬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分享掛賬企業的收益,并以這部分收益支付掛賬利息和消化掛賬本金。從2004年起,如因國家和自治區出臺政策,對自治區授權經營的糧食購銷企業,造成虧損的,可采取一事一議、一年一清的辦法予以解決,原則上不再積累掛賬。
五、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十一)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國家儲備糧食和政府調控糧食信貸資金供應。對中央儲備糧和自治區儲備糧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自治區調控糧食市場供求及政策性業務供應的糧食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及價差補貼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改制后落實原有貸款債務、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要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同時,對具備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其他有資質的糧食企業,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也應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給予貸款支持。
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二)國有、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實現由“計劃主渠道”向“市場主渠道”的轉變。積極做好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絕不允許逆向操作。
(十三)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定準入條件,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等經營活動。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督,并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進行定期審核。
(十四)強化糧食市場管理。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供求狀況,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糧食批發商、成品糧加工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
(十五)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銷售、儲存、加工企業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定期如實向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庫存、質量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中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質檢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過程中的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中的衛生以及成品糧儲存中的衛生的監督檢查。
七、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十六)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不得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切實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
(十七)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區糧食儲備制度和調控機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按照人均50公斤的糧食儲備量,自治區儲備糧儲備規模確定在5.7-6億斤之間。自治區儲備糧的監督管理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直屬儲備庫及代儲庫接受自治區委托,具體負責自治區儲備糧的質量安全。依照法規對儲備糧的收購、輪換、銷售、倉儲、質量實行規范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在地方的直屬庫和自治區儲備庫的各種資源,把儲備糧的吞吐與政策性糧食供應及市場需求有機結合起來,以市場運作的形式實現供需平衡和確保糧食安全。
(十八)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糧食風險基金,加強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
(十九)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應急機制。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主要糧食品種供求變化和市場價格監測與預警制度,建立自治區糧食電子信息網絡平臺,對糧食主要品種的國際、國內、區內供求變化和市場價格進行及時監控,定期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走勢信息,為宏觀決策、企業經營和農民調整種植結構服務。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供給應急預案》要求,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區內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時,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糧食應急預案。市、縣(區)政府也要相應建立糧食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
(二十)加快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檢測、監管和標準體系。加強和完善糧油質檢體系建設,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加強對糧食收購、儲存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的檢驗檢測。
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二十一)明確市縣(區)長的糧食工作責任。各市、縣(區)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是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川區糧食主產市、縣(區)要穩定并逐步增加糧食生產,保障我區糧食安全;山區要保證糧食播種面積,保證必要的糧食自給率。二是做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工作。三是搞好糧食調控,保證特殊情況下的糧食有效供給。四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五是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二十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減征或免征3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屬政府部門收取的,只收工本費;屬中介機構收取的,按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費;困難企業可以按此幅度減、免、緩。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歷史財務掛賬,經審計認定后,政策性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由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政策性掛賬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十三)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繼續做好政策性糧食供應工作。
(二十四)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落實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整體方案的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工商、質檢、衛生、商務、物價等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能分工,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十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均以本意見的規定為準。
二00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