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約談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排污單位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67號)精神,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4年11月6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重點工業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確保完成環境保護各項目標任務,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環發〔2014〕6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約談,是指自治區環保廳在全區范圍內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或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責任的市、縣(區)級政府(包括寧東基地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和環保問題突出的企業,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約談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教育警示,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區環保廳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未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或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未履行環境監管職能,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
(二)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隱患,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或引起環境糾紛、群眾反復集體上訪的;
(三)轄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
(四)未完成或難以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管理目標任務的,或未完成環保行動計劃目標任務的,或未完成環境保護年度考核指標的;
(五)主要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環境監測、統計弄虛作假的;
(六)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繼續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落實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七)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建設項目未履行環境審批手續,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權審批”的;在建項目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事項需要約談的;
(九)觸犯生態保護紅線,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保護不力,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破壞事故的;
(十)環境保護部領導批示,環境保護部掛牌督辦,實施區域流域限批要求約談的;未按時完成環境保護部、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掛牌督辦事項的;
(十一)轄區內影響環境獨立執法問題突出的;
(十二)被中央、自治區級新聞媒介關注、曝光的;
(十三)其它存在突出環境問題需要約談的。
第五條自治區環保廳相關處室、直屬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或企業存在以上情形的,可提出約談建議,并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約談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約談事由及建議、單位意見、領導批示等,特別要寫明被約談政府或企業存在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行為,并提出整改要求。約談審批表經分管廳長審簽,廳長簽發后,由主辦單位組織約談并告知廳辦公室。
第六條約談前主辦單位負責向被約談政府或企業下達《約談通知書》,其主要內容包括被約談政府或企業名稱、約談事由、約談時間和地點。地方政府(企業)參加約談的人員一般為:地方政府(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地方環保局負責人等。
第七條 約談地點原則上在自治區環保廳,也可安排在約談對象所在地。
第八條 自治區環保廳參加約談的人員為廳長或副廳長、主辦單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約談會一般由廳長或副廳長主持,也可委托主辦單位負責人主持。主持人應向約談人說明約談事由,指出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約談中要認真聽取被約談人的陳述和意見。
第九條主辦單位要認真做好約談記錄,經約談對象簽字后留檔,要及時形成約談紀要。同時要將約談情況,包括談話對象、反映問題、談話筆錄等材料整理建檔,于7日內報送廳辦公室留存備案。
第十條約談結束后,自治區環保廳對約談對象整改情況開展后督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審批表》
2.《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通知書》
3.《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記錄》
4.《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登記表》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約談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排污單位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67號)精神,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約談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4年11月6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重點工業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確保完成環境保護各項目標任務,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環發〔2014〕6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約談,是指自治區環保廳在全區范圍內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或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責任的市、縣(區)級政府(包括寧東基地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和環保問題突出的企業,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約談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教育警示,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區環保廳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未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或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未履行環境監管職能,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
(二)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隱患,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或引起環境糾紛、群眾反復集體上訪的;
(三)轄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
(四)未完成或難以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險廢物管理目標任務的,或未完成環保行動計劃目標任務的,或未完成環境保護年度考核指標的;
(五)主要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環境監測、統計弄虛作假的;
(六)轄區內發生或可能繼續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落實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七)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建設項目未履行環境審批手續,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權審批”的;在建項目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事項需要約談的;
(九)觸犯生態保護紅線,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保護不力,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破壞事故的;
(十)環境保護部領導批示,環境保護部掛牌督辦,實施區域流域限批要求約談的;未按時完成環境保護部、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掛牌督辦事項的;
(十一)轄區內影響環境獨立執法問題突出的;
(十二)被中央、自治區級新聞媒介關注、曝光的;
(十三)其它存在突出環境問題需要約談的。
第五條自治區環保廳相關處室、直屬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或企業存在以上情形的,可提出約談建議,并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約談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約談事由及建議、單位意見、領導批示等,特別要寫明被約談政府或企業存在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行為,并提出整改要求。約談審批表經分管廳長審簽,廳長簽發后,由主辦單位組織約談并告知廳辦公室。
第六條約談前主辦單位負責向被約談政府或企業下達《約談通知書》,其主要內容包括被約談政府或企業名稱、約談事由、約談時間和地點。地方政府(企業)參加約談的人員一般為:地方政府(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地方環保局負責人等。
第七條 約談地點原則上在自治區環保廳,也可安排在約談對象所在地。
第八條 自治區環保廳參加約談的人員為廳長或副廳長、主辦單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約談會一般由廳長或副廳長主持,也可委托主辦單位負責人主持。主持人應向約談人說明約談事由,指出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約談中要認真聽取被約談人的陳述和意見。
第九條主辦單位要認真做好約談記錄,經約談對象簽字后留檔,要及時形成約談紀要。同時要將約談情況,包括談話對象、反映問題、談話筆錄等材料整理建檔,于7日內報送廳辦公室留存備案。
第十條約談結束后,自治區環保廳對約談對象整改情況開展后督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審批表》
2.《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通知書》
3.《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記錄》
4.《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約談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