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壓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風險,近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山東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責任約談的規定,豐富了食品安全領域行政執法方式。2019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增加了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進行責任約談的情形。《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對各類約談情形進行了整合和完善,進一步豐富了責任約談的應用場景。但現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主要涉及約談對象和約談情形兩方面內容,未明確約談組織方式、組織程序、跟蹤整改等具體事項。工作實踐中,因缺少具體制度指導,責任約談應用較少,且存在組織程序不統一、約談整改不閉環等情況,影響了責任約談作為柔性執法手段、風險防控措施和行政指導工具的作用發揮。為更好發揮約談手段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作用,有力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有必要建立統一、完整、閉環的食品生產經營約談管理制度。
二、文件主要內容
《辦法》共15條,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約談情形、約談組織、約談程序、跟蹤整改、結果應用等內容,有效期5年。
(一)明確制定目的。責任約談的主要目的,是更好發揮市場監管部門行政指導作用,推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風險。
(二)細化約談情形。結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約談情形和實際監管工作需要,細化確定了6種具體約談情形,便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
(三)規范約談程序。明確了約談工作的組織程序、約談流程、參加人員、文書制作、結果應用等具體事項,確保約談工作規范、高效、權威。
(四)強調跟蹤整改。規定了約談對象按要求完成問題整改,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約談機關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形成工作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