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約談辦法》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風險,建立統一、完整、閉環的食品生產經營約談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約談,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約談機關)根據法定職責,以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風險、處置食品安全問題、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為目的,約見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約談對象),對其進行提醒告誡談話,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整改問題隱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舉報線索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經風險評估存在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二)通過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或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或引發社會輿情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食品生產者一年內出現3批次及以上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四)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開展風險排查或通過風險排查未有效消除風險隱患,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并造成社會影響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責任約談不影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條 責任約談方式包括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舉報線索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經風險評估存在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進行集體約談。多家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相同或類似被約談情形的,可以組織集體約談。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約談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約談。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約談工作。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責任約談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內設機構提出約談建議,經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同意后,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約談工作:
(一)約談機關向約談對象發送《約談通知書》(附件1),告知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書面材料等;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約談機關時,約談對象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人員列席約談。
(二)約談機關分管負責人直接或者委托相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根據需要,約談時可以邀請約談機關法制機構、執法機構等其他內設機構人員以及專家、媒體記者等參加。
(三)約談時,應當至少有兩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場,其中一名監管人員負責填寫《約談記錄》(附件2)。必要時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其他有關部門。
(四)約談對象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或申辯,約談機關應當如實記錄。
第八條 責任約談應當依照以下程序:
(一)通報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以及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危害;
(二)聽取約談對象對通報內容的認識、原因分析及整改計劃或措施;
(三)對約談對象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指導,明確整改時限,督促其嚴格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或解決問題;
(四)宣傳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主要負責人責任有關要求;
(五)對約談對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排查控制風險提出要求;
(六)約談對象對落實處理意見、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第九條 約談對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責任約談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書面報告約談機關并說明理由,經約談機關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集體約談時,個別約談對象不能按照《約談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約談的,約談機關應當采取書面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約談。
第十條 約談結束后,約談對象按照約談機關要求完成問題整改,并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約談機關;約談機關為省、市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整改情況應當同時報告約談對象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約談對象完成整改后,約談機關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省、市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約談的,可以委托約談對象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核查。
約談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未按約談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第十二條 約談通知、約談記錄、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等應當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就社會輿論關注事項進行的約談指導,可以視情對外公布約談指導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等單位的責任約談,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指導工作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