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江門市局機關各科室:
現將《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適用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關于印發〈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江市監規字〔2021〕4號)同時廢止。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 | 配套監督 | 備注 |
依據 | 措施 | ||||||
1 | 對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未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情節嚴重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197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四條 | 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存在內在質量問題的,且違法主體在被查處時已自行予以糾正,或者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或及時主動消除影響,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 | |
2 | 對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記錄不真實完整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7220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 |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沒有及時進行登記或者個別記錄不全,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改正后能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 | |
3 | 對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委托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責令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72323000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以及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履行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改正后能及時改正的,免除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收繳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 |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 | |||||||
4 | 對化妝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行政處罰 | 44022508R000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履行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改正后能及時改正的,免除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收繳其經營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 |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 |||||||
5 | 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16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 | 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未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 | |
備注:1.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2.法律法規規章修訂后導致本清單事項發生變化的,以修訂后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
